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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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xxxx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意见,现就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重要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一)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行为。

(二)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三)本意见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四)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

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要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和各自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七)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加强企业投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企业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二)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分析

汇报人:2023-12-06contents •引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现状及问题•《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内容概述•《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特点分析目录contents•《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效果及问题目录•对策建议及展望•研究结论与展望引言01背景介绍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成为关注焦点。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分析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特点、问题及改进方向,为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研究意义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

研究范围和方法研究范围本研究以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为研究对象,涉及办法的制定背景、内容、特点、问题及改进方向等。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方法,对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现状及问题02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投资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投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涉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科技等多个领域。

国有企业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投资概况部分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对项目的风险评估不足,导致投资失误和损失。

缺乏科学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由于监管不力、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存在浪费和挪用现象。

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信息不透明,缺乏公开披露,导致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无法全面了解投资情况和风险。

信息不透明和缺乏公开披露部分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缺乏专业人才和团队,导致在项目筛选、评估、监管等方面存在短板。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及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促进监管企业重视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项目目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七条省国资委根据项目目录、项目单项投资额和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1%的鼓励类省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省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促进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1. 所有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2.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预算和计划管理,对各项投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3. 投资项目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项目管理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有效实施。

三、融资管理1. 企业融资活动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保护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2. 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资金和外部融资,保持稳定的债务水平。

3. 融资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

4. 对于市财政担保的融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

四、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1. 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程序。

2. 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公平性原则,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组方案和转让协议,保障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监管和审计,防范利益输送和不当侵占行为。

五、信息披露和监管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及时、公正、透明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投融资信息和业绩变动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企业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授权的子企业、分支机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保资本回报、风险可控和效益可观。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本投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投资决策程序的透明度,防范和规范利益关联交易。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评价制度,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潜力、风险收益、资本回报等因素。

第七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依法履行程序,确保投资项目经过合法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筹划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三章投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税收、金融、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预算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土地、资源等要素的使用和开发应当依法合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应当根据项目的运营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企业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应当及时追踪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投资回报率,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天政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规〔202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0日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天门市国有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出资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包括各出资主体以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等为资金来源,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

各出资主体对外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在本办法中称为“目标基金”。

第四条各出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设立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及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出资参与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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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

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

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
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
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

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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