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doc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您好!如果您已经在我们网站注册过,请直接输入您的会员代码和密码登录。
如果未注册过请。
会员登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被视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诉讼的程序、主体、证据、判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
一、认识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一般程序、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的相关要素。
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不仅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还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运用。
二、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各方在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或遭受不公平对待。
2.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活动必须由当事人依法提起,并自行承担诉讼的结果和责任。
3. 确权原则:民事诉讼活动需要明确控辩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6. 经济原则:民事诉讼活动应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三、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程序1. 诉讼请求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2. 举证责任的明确: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益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其主张相符的证据。
而被告当事人需要提供反驳证据或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3. 调解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
调解有助于双方缓解冲突,快速解决争议,并可以减轻法庭的负担。
4. 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权益的救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引言: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运用法律手段寻求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
准确有效地进行证据质证,对于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
一、书证质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如合同、账本、信件等。
质证书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出示原件:法庭通常要求出示原始书面证据,而非复印件或扫描件,以确保真实性。
2. 公证或鉴定:若涉及公证或鉴定的书证,应出示相应的公证或鉴定文件,并提供法院可信的鉴定意见。
3. 保全措施:有关当事人可申请保全措施,包括封存、查封等,以确保书证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二、物证质证物证是指切实存在的物质证据,如车辆、武器、物品等。
质证物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存完好:物证应尽量保持原貌,避免损坏或改变。
如果无法保存完好,应及时向法庭说明。
2. 解释清楚:对于法院和陪审团来说,物证不能自行说明问题,需要当事人进行解释。
提供必要的解释和上下文信息有助于确保物证的证据力。
3. 鉴定报告:一些物证需要专家鉴定,如毒品、DNA等。
质证物证时,应出示相关鉴定报告,并确保鉴定人员能够提供法庭需要的解释和意见。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作证获得的证据。
质证证人证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传票和宣誓:法庭通常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出示传票,并宣誓真实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法定强制力,证人理应如实陈述。
2. 直接质询:质证证人时,应直接向其提问,以了解事实。
质证人应回答问题,而不应发表意见或评论。
3. 证人的信誉性:证人的身份、背景和可靠性是评估其证言的重要因素。
质证人证言时,可以就证人的信誉提出质疑,并使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经过专家鉴定得出的结论。
质证鉴定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专家资质:出示专家资质证书或鉴定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以证明其资质合法和可信度高。
2. 鉴定方法:质证鉴定意见时,应详细介绍鉴定方法、依据以及结论,以增强其说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承担举证责任。
•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
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
•
原因:各实体法已有规定(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2、删除举证责任特殊分配规则
•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
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
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
• 与2012年民诉法、2015年民诉解释的证据内容 保持一致。
• 2、细化技术性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当事人自认规则,当事人、
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规则,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
则等。
• 3、证据和证明部分的总体框架不变:
• 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1、删除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原因:《民诉解释》第九十条已有规定。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郑学林等最高人民法院 3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修改决定》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由于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认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自认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按照授权范围不同区分了不同后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怎样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怎样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摘一文供参考,有点长:“新证据”问题既是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如何准确界定“新证据”的科学内涵,使“新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的适用,是当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证据规定》在“新证据”问题上虽然已突破《民事诉讼法》的局限,对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进行了具体化,并对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了明确,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原则性规定毕竟无法穷尽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证据”问题,导致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也产生诸多问题。
本文从现行证据规则出发,结合案例,试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做一粗浅分析。
一、现行法源有关“新证据”的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也作出“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新证据”问题也有阐述。
可见,“新证据”问题并不是新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早已规定,但这种规定是笼统的,过于宽泛,对“新证据”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且对“新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
这就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适用采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提出前一阶段没有提出的证据,法官也必须任由当事人随时提出新证据,而只要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
(二)《证据规定》对“新证据”问题的新突破《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进行了具体化,并明确了相关程序性规定,赋予“新证据”以新的更为科学的内涵,并就其例外“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况作出解释。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规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惟一性的原则(三)疑案从无的原则(四)其他规则。
法院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不仅仅是因为它判决后的强制执行,更在于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事讲求证据。
证据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基本依据,那么证据的采集就变得尤为重要,那么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呢?请跟小编来了解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
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
二、民事证据采信规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原则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运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起诉材料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时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因此,对于规则中“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应理解为起诉时的证据材料原则上须符合上述的四个条件。
实践中,一般包括:①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是公民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核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被告的身份证明;③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和初步的,表面的证据材料,如离婚案件的《结婚证》,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事实等;④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证据。
通过上述起诉材料的审查,一方面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另一方面便于使提交给法院解决的纠纷相对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诉讼双方主体的适格性。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贯彻立审分离的原则,因此对起诉材料的审查即立案审查非常重要,它是诉讼程序能否真正启动的关键环节,从这种意义上说立案庭是法院的过滤器,它将符合受理条
件的案件推入诉讼程序,而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拒之门外,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立案审查毕竟只限于程序事项的审查,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应作限制解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属于诉讼过程中举证问题,不能要求在审查立案时就要求原告提供。
二、举证期限的确定与开庭
举证时限制度是新证据规则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适应世界民事诉讼立法普遍趋势的一个大胆尝试。
其包含如下诉讼理念:第一、举证责任。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否必须以一定举证责任与分配为基础,如果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后果不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将形同虚设。
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正在于通过规定当事人若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承担败诉风险,从而促使举证责任得以贯彻;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有时或许有正当理由,但更多的时候是出于故意实施证据突袭,是滥用诉权的典型表现。
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当事人的诚实义务,抑制程序权的滥用。
举证时限制度就是充分强调当事人在提出证据层面上的诚实信用的保障。
第三,程序安定原则。
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运作应依法定时间先后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
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倘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甚至诉讼终结后的再审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的话,那么法院的既判力将不复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此,必须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追求程序安定之价值。
新的证据规则确定了两种举证期限:一是意定期限,即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限,其确定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二是指定期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指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其确定基础源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举证期限的长短,前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即为确定;后者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得少于三十日,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受该三十日的限制,但也不应短于十五天的答辩期。
从证据规则实施的一年多时间去考察,我们的审判人员在举证期限的确定上一般都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却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仍然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组织质证,我们说确定举证期限的核心意义应在于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上,离开此核心,举证时限制度即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笔者获悉深圳市法院的做法是: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接收,更不组织质证。
对此,我们不妨可以引作借鉴,以切实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
举证期限确定后,为避免第二次开庭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笔者建议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适当时日开庭,而不在答辩期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开庭。
对于较为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一至二次证据交换,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举证机会,又有效发挥庭审的功能;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指定与答辩期一致的举证期限,以便答辩期满后即可直接开庭,一步到位。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
应该说新的证据规则的出台改变了过去那种“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局面,法官真正成为超脱案件和当事人之外的居中裁判者,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只对特定范围的事项依职权或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但实践中,我们有的同志仍然未能从过去的办案经验中走出来,对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论其是否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依然我行我素,主动展开调查取证,结果自然是出力不讨好,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损害了法官应有的公正形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职权;二是依当事人申请。
前者根据新的证据规则规定有二种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后者包括三种情形:(一)涉及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也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权限和范围。
除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证据均应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即使有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得为之,否则会被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作无效证据处理。
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只要认为是涉及公益的事项或诉讼程序的事项即可主动进行而无特定的程序要求,但在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时,新的证据规则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的形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包括申请书、信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申请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待调查的证据内容,能证明的事实以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的原因。
因此,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又不属于公益或程序事项的,法院一概不予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已提出申请但不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可责令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拒不补正的,驳回其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及时调查收集。
另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必须符合时间上的要求,即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该7日的期间规定在性质上为法定不变期间,当事人不得违反,否则将丧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
四、证据的判断与裁判文书的制作
新的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是法官独立判断证据制度,其判断基础为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和独立意识(即自由心证);其要求是法律的真实与客观的真实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官主观认识客观的过程明确化,证据认定可操作化,实现程序的公正。
这既是对审判人员主观能动性的肯定,也是对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官判断和认定证据的心证,必须公开,而最重要的公开手段就是通过判决书公开判决的理由。
因此,面对新的证据规则,我们的审判人员在制作文书时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阐述法官的心证和审理过程,包括公开事实形成过程中各种影响法官心证的主观客观因素,如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等,以充分表
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公正性。
尽管当事人追求不同的诉讼目的,但只要法院秉持正义的理性裁判,并将心证公开就必然能确立司法权威。
诉讼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法律强制性,国家意志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中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张扬,当事人的意志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这样的裁判结果要获得被裁判者和整个社会的认同和信任。
没有裁判文书来证明裁判的公正性是无法想象的;同时,法院对个案进行的裁判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未来的行为。
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引导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裁判文书制作者的法官,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一场革命,使法官的心证真正建立在更具理性和良知的基础之上,当是当今法官应尽之职责,盼所有同仁们共同努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