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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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试题及答案2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试题及答案2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煤矿防治水规定》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和,并组织实施。

答案: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积水情况。

答案:开采范围、开采年限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答案: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4.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答案:雨季前5.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答案:雨季防治水措施6.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答案:修筑堤坝、沟渠7.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

答案:渗入井下8.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答案:安全措施9.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必须及时处理。

答案:漏水情况10.严禁将、、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答案:矸石炉灰11.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答案:孔口盖12.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答案:防水煤柱13.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答案:水文地质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14.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进行活动。

答案:采掘15.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标高和,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答案:积水范围积水量16.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第283条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 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 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 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283条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中国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掌握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对矿井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水位、水压和水质,避免渗水、涌水、破水危险。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矿井透水性能测试要对矿井进行透水性能测试,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通过测试获得的水文地质参数,如渗透系数、孔隙度、渗透能力等指标,为矿井选择合理的防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改善和加固矿井结构煤矿防治水也要从源头入手,改善矿井围岩和巷道的结构,加强支护措施,提高矿井耐水能力。

同时,对于矿井入口、出口、采区盲巷等水源位置,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水。

3. 建设排水系统要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通过预处理、抽水、输送、泵站等技术手段,将井下的水迅速排出,降低矿井水平面,保障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

4. 预测和预警在煤矿防治水过程中,要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水害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

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如声波探测、地下水位监测、工作面涌水预警等,建立科学的预测体系,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度1. 责任制要健全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落实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防治水措施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教育和培训要培养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内容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内容学习)


(三) 防水闸门硐室前、 后两端, 应当分别砌筑不 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 碹后用混凝土填实, 不得 空帮、 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 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 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 (四) 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 5~2 5m 处, 应当加 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 不得 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 后 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 应当在两侧 各设1道箅子门。 (五)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 电机车架空线、 带式 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 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 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 都必须 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 电缆、管道通过防水 闸门墙体时, 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 不得漏 水。
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规定。 )

第三百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 有淤泥的废弃 井巷、 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 应当制定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本条是对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
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的规定。 )

第三百零一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 煤柱时, 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 进行安全性论 证, 确保无溃浆 (砂) 威胁。严禁顶水作业。(本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 应当 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 井下 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 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 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 责人报告, 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 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 矿调度室及 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井下撤人。(本条是对降大到暴雨井上下水文变化情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 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 滑坡等 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 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 位的, 应当修筑堤坝、 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 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本条是对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的

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4)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煤矿防治水问题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方面,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领域的基本法规,其第四章煤矿防治水的规定,对矿井防治水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管理要求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矿井防治水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

防治水设施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井防治水设施,包括积水井、排水井、水泵、水塘、水闸、水泥垒、沉淀池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验收和维护保养。

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防治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并按照规定备齐足够的备用设备和应急物资。

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采掘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保证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煤矿应当加强矿井防治水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矿井水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顶板、底板和墙体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矿井防治水的能力和水平。

矿井复工与停产当发生矿井水害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险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封闭和复工工作。

防治水责任煤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论煤矿防治水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必须得到重视。

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防治水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安全、有序和有效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解读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确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明确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人: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制度:包括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管理等,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与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矿井防治水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对违反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处理与惩罚
违反规定的定义和后果
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处罚措施和程序
监督和执行机构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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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影响:促进煤矿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煤矿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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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定期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了解地下水情况,为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如设置防水闸门、构筑防水墙等,防止水患发生。
加强矿井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行。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患应急处理准备。
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记录
矿井防治水的主要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水措施,包括超前探水、注浆堵水、疏放排水、截水堵源等。
矿井防治水的技术要求:要求矿井在防治水方面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

15号掘进工作面防治水.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大湾子煤矿2012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做好一年一度的水害防治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订防治水措施。

(一井下防治水措施1、顶板水的防治措施在掘进过程中要求:(1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制度,做好探放水工作。

(2地质人员经常下井观测,收集地质资料,及时预测前方地质构造情况;(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异常地质情况及出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掘进,与技术科联系,并听从其安排。

(4紧跟迎头挖好水槽,作好排水工作。

(5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尤其要加强穿煤段的工程质量的管理,支柱要求穿木鞋,巷道要打好抬棚。

2、底板水的防治措施(1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认真做好探放水工作。

(2地测人员经常下井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的观测,及时分析前方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采掘过程中,严禁破底。

3、断层水的防治措施(1在断层上、下盘留足防水煤柱。

(2在其附近采掘时,严禁破坏其保安煤柱,同时对断层的伴生、次生断裂构造加强观测,并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措施。

(3掘进至断层附近时,建议采用物探,钻探手段查明断层的确切位置及其水文地质条件,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过断层时应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进行超前探放水并采取超前预注浆加固围岩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为防止滞后突水,要求生产部门采取加强巷道支护,壁后注浆加固围岩等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4、老空水的防治措施(1调查并结合物探手段查明邻近煤矿及老窑的采空区范围,并与之留足防水煤柱。

(2加强对邻矿采掘活动的调查监测,严禁其破坏我矿与之留设的防水煤柱,并督促其加强排水工作,防止老空水溃入我矿。

(3掘进过程中,要加强对老空水的观测,并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要求做好探放水工作,确保安全掘进。

并在跟头铺设水槽,加强排水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矿 井 应 当建 立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系统 ,加 强 水 文 地 质 动 态 观 测 和 水 害 预 测 分 析 工 作 。 ”
“ 三 ) 当矿 井 受 到 河 流 、 山洪 成 胁 时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有 (
备安 全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行无害 化处理的 ,交由环境 由 有 关 惫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所 需 费
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 百 条 化 学 品 的危 险 特 性 尚未 确 定 的 , 由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分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1月 2 日 5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 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 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 对 煤矿 安全规程 第二 编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条款 作 如 下修 改 :

生泥石流 、滑坡等地 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矿井 井 I及工业场地 内主要建筑物 的地面标 高低于 当地 历年最 : - I
专 门 排 水 ,杜 绝 积 水 渗入 井 下 。
二 、 第 百 五 卜 条 修 改 为 :“ 矿 企 业 、 矿 井 应 当编 制 本 单 位 二 煤 的 防 治 水 中长 期 规 划 ( 1 5 0年 ) 年 度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施 。 和 “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对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进 行 划 分 ,定 期 收 集 、 煤 调 查 和 核 对 相 邻 煤 矿 和 废 弃 的 老 窑 情 况 ,并 在 井 上 、下 工 程 对 照 图 和 矿 井 充 水 性 图上 标 出 其井 田 位 置 、开 采 范 围 、 采 年 限 、积 水 情 况 。 开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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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百五十八条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二百五十九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防水煤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第二百六十一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百六十二条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度实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第二百六十八条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专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第二百六十九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一条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于5m 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 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 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米,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 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 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四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百七十五条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

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柱、短掘。

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二百七十八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二百七十九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 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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