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费用支付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讲师合作协议范本专业版6篇

讲师合作协议范本专业版6篇篇1甲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大学/机构乙方(讲师):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教育培训领域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力,乙方在________学科领域拥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邀请,担任甲方的授课讲师,负责讲授________课程。
2. 双方共同制定课程大纲、教学计划及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3.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4. 甲方为乙方提供授课所需的场地、教学设备及其他必要支持。
二、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三、费用支付1.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授课费用。
具体支付标准、时间及方式如下:(1)授课费用:每节课酬金为人民币______元。
(2)支付时间:每完成一个课程阶段,甲方应在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3)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 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发票或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四、知识产权保护1. 双方共同开发的课程、教材等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2. 乙方在授课过程中使用的课件、教案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授权甲方在合作期间内无偿使用。
3.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授课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授课,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完成授课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讲课费的执行标准是组织和指导教育培训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讲师的专业水平、经验、市场需求、课程难度等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几个相关参考内容,仅供参考。
1. 讲师的专业水平:讲师的专业水平是确定讲课费的重要因素。
专业水平高的讲师通常能够提供更具价值的知识与经验,因此可以要求较高的讲课费用。
2. 讲师的经验和知名度:讲师的经验和知名度对讲课费的执行也有重要影响。
具有多年行业经验和良好声誉的讲师能够吸引更多学员,并能够通过其声誉带来更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可以在计算讲课费时加以考虑。
3. 课程的难度和复杂性:课程的难度和复杂性也是讲课费的重要参考内容。
难度较高、需要更多准备和教学资源的课程通常会涉及到更高的讲课费用,因为这些课程对讲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
4. 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对于讲课费的执行也具有重要影响。
在高需求和竞争激烈的领域,讲师可以要求较高的讲课费用,因为市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以获取高质量的教育培训。
5. 市场定位和目标学员:讲师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学员也是一项需要考虑的参考内容。
如果讲师的目标学员是高端市场,可以对讲课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目标学员的支付能力和消费水平。
6. 课程时间和工作量:课程的授课时间和所需工作量也是决定讲课费的重要因素。
长时间、高强度的课程对讲师的时间和精力要求更高,因此可以适当提高讲课费用来反映其付出的工作量。
7. 课程规模和学员数量:课程规模和学员数量也可以作为讲课费用的参考内容。
大规模的培训课程通常能够吸引更多的学员,并在规模效应的帮助下降低单位成本,因此在计算讲课费时可以对规模效应进行适当考虑。
总之,讲课费的执行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讲师的专业水平、经验和知名度、课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市场定位和目标学员、课程时间和工作量以及课程规模和学员数量等多个因素。
只有基于全面的考虑,才能确定合理的讲课费用,并为讲师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报酬水平,同时满足学员对高质量教育培训的需求。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附件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河南省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市直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市直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年度11月25日前对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直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中组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市财政局、**市委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第四条县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县级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县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县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各类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内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培训; 市外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本市范围外的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备案)管理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分类审批和备案管理。
(一)各单位举办培训对象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各单位举办培训对象跨干部管理权限的培训,应当按规定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未经审批,不得举办选调跨干部管理权限对象参训的培训。
(三)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应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党组、党委会议)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陕教规范〔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申请和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侠电话:88668852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3月26日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机关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时间,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厅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的编制,会议的报批备案管理。
财务处负责安排会议预算。
信保处负责会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议费核销;非涉密会议的公示;机关年度决算报告中本年度会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分析说明等。
第五条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分为四类:一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要求省级部门、市级分管领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含省直管县)和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要求省级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含省直管县)和学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
四类会议:其他业务会议。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会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