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9•【字号】苏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
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把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为重点,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着力推进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再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被社会基本认可,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满意。
2011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1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以开展省“双优”创建活动、苏州市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通过加强六项举措,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加强载体建设。
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市、镇二级全部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建立了23个镇场管理区调处服务中心和各级各类调解组织605个。
各级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实践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成功实现了公调、诉调、检调、访调四大对接。
同时,在已有汽车市场调委会、消费纠纷、医患纠纷等专业调委会的基础上,又相继建立了劳动争议、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等七家专业调解组织。
基本形成了以市、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节点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构筑了多层次、立体化防控矛盾纠纷的维稳防线,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分类有序化解。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坚持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组织集中排查,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
坚持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制度。
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矛盾纠纷主次和轻重缓急,最大限度地调处和化解一批有可能激化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加强对接机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规范诉调、检调、公调、访调、交调等对接机制,今年以来分别受理调结公调、诉调、检调案件827件,结案率均为100%。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华社北京2012年3月1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1日下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867件,同比下降1.8%;审结10515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5%。
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同比上升4.4%,审、执结1147.9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9%,结案标的额1.7万亿元。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
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判处罪犯105.1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7%和4.4%。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审理走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的司法解释,就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依法、宽严适度。
加强对重大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依法行使死刑核准权,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9万件,判处罪犯10.5万人;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结涉及“瘦肉精”、“地沟油”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判处罪犯320人;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400件,判处罪犯1876人。
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十佳裁决书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十佳裁决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苏人社发[2011]588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十佳裁决书的决定(苏人社发[2011]58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广大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佳裁决书评选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6号)精神,今年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了争创十佳裁决书活动。
各市积极组织和推荐了近60份裁决书,按照《江苏省十佳裁决书评分标准》,省厅组织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省律师协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决定,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劳人仲案字﹝2011﹞第38号仲裁裁决书等10份仲裁裁决书被评为“2011年度全省十佳裁决书”,现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仲裁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进一步狠抓仲裁案件质量,在认真组织学习十佳裁决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498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仲裁裁决书的制作,不断提升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质量和水平,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十佳仲裁裁决书名单2.全省十佳仲裁裁决书(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全省十佳仲裁裁决书名单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劳人仲案字﹝2011﹞第38号仲裁裁决书;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劳人仲案字﹝2011﹞第160号仲裁裁决书;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睢劳人仲案字﹝2011﹞第87号仲裁裁决书;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人仲案字﹝2011﹞第115号仲裁裁决书;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宿劳人仲案字﹝2011﹞第36号仲裁裁决书;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字﹝2011﹞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仲案字﹝2011﹞第36号仲裁裁决书;淮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案字﹝2011﹞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1﹞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劳人仲案字﹝2011﹞第113号仲裁裁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法院 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化2011年6 ⽉22 ⽇⾄24 ⽇,最⾼⼈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作会议。
各⾼级⼈民法院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作的副院长和民⼀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局服务,为⼈民司法”⼯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作职能,为全⾯实施“⼗⼆五”规划、全⾯建设⼩康社会提供有⼒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民事审判⼯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为本、司法为民,深⼊推进“三项重点⼯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快⼜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提供强有⼒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原则,努⼒提⾼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民调解⼯作更⼤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下移,适应⼈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步解决基层法院⾯临的困难,进⼀步提⾼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能⼒,进⼀步规范⼈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2011年11月24日)为全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严格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诉前调解案件从材料受理、预立案、移送、办理、结案、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二条诉前调解案件是指在立案前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预立案后,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三)人民法院自行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律纳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电脑结案工作,并将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全年审判绩效考评的范围。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纳入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二、预立案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并填写《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软件自动生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节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节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节录)第二部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一、工伤保险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伤保险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对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又常处于两可之间,因此,正确认识工伤保险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至关重要。
在法律适用时,既要考虑到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要考虑到降低用人单位的负担;既要考虑到对工伤职工的医治、补偿,又要考虑到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保护条件;既要体现人文关怀,又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
我们应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出发,从工伤保险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当前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出发,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法律适用应当体现以下几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工伤保险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1.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要力求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追求的是社会公正。
因此,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应该更加关注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是否应该进行补偿、由谁进行补偿、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补偿、通过什么程序进行补偿等事项的判断等问题上,体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2.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要有利于工伤保险功能的有效实现。
工伤保险要求预防为主、康复优先、救助及时。
因此,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通过正确地适用法律,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劳动保护条件,促进职工提高劳动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则,从而实现工伤预防的目的;要通过正确地适用法律,确保受伤职工的康复;要通过正确地适用法律,使得受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及时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法院 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化2011年6 ⽉22 ⽇⾄24 ⽇,最⾼⼈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作会议。
各⾼级⼈民法院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作的副院长和民⼀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局服务,为⼈民司法”⼯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作职能,为全⾯实施“⼗⼆五”规划、全⾯建设⼩康社会提供有⼒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民事审判⼯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为本、司法为民,深⼊推进“三项重点⼯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快⼜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提供强有⼒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原则,努⼒提⾼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民调解⼯作更⼤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下移,适应⼈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步解决基层法院⾯临的困难,进⼀步提⾼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能⼒,进⼀步规范⼈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江苏法院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江苏省高院2012年3月13日发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江苏省高院统计,与以往相比,当前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此外,过度维权甚至恶意索赔案件开始出现。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也有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动辄向经营者主张“假一赔十”或是精神损害赔偿,更有甚者向经营者漫天要价,甚至恶意索赔,如,苏州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经营者为某知名商家,考虑到企业声誉和社会影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假一赔十”,但该消费者不断提高调解方案,直至高达商品购买价格的550倍,诸如此类的维权方式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消费坏境和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1、李某子女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并采取防范措施,危险发生时,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4月15日,李某(年逾70岁)等55位老年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5月7日至5月18日,某旅行社组织55位老人游览厦门、台湾等地,旅游费5280元。
还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亦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行活动。
2011年5月19日,旅行团根据旅程安排乘火车至南京,欲转乘大巴返回居住地。
李某下火车后,从火车出站口行至停车场路途中步行速度较快,至换乘大巴时突感身体不适,后旅行社用该交通工具将李某送至南京某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因系心肌梗塞。
201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全
201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司法解释23件:1.法释〔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2/27-2010)2.法释〔20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12/16-2010)3.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2/6-2010)4.法释〔2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14-2011)5.法释〔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3/21-2011)6.法释〔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28-2011)7.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1日-2011)8.法释〔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4/20-2011)9.法释〔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20-2011)10.法释〔201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4/21-2011)11.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4/25-2011)12.法释〔201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4/11-2011)13.法释〔201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23-2011)14.法释〔201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0-2011)15.法释〔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12/16-2010)16.法释〔2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8-2011)17.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13-2010)18.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7/4-2011)19.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20-2011)20.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2011)21.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8/16-2010)22.法释〔201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8/29-2011)23.法释〔201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18-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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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来源:江苏法院网
【按】司法建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
它产生于中国特有的法院文化也直接反映着中国的法院文化。
2010年10月省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规范了司法建议工作的程序等。
司法建议工作成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和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经过遴选,现公布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一、关于防范与控制中小企业创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建议(承办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正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日益突出的新课题。
为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冲击,有必要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升级。
建议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向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盐城市中小企业局)发出司法建议。
提出了加强企业法务力量建设、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方向和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定合法规范的公司章程和完善诉讼应对机制等五方面的对策建议。
得到经信委的回函肯定,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并邀请盐城中院于2012年1月初共同举行全市服务中小企业“暖冬行动”,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
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近年来,各地高利贷市场的崩盘直接反映出民间借贷中存在严重问题,因之引发的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对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建议内容: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量不断增多、情况日益复杂的审判情况,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细致地探究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就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肯定,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承办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提高企业创新实力和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和审判发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企业不注重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偏差,保护手段尚显欠缺,保护效果不甚理想等。
建议内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面向全市各种类型的企业开展了专门调研,在此基础上,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为及方式,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发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建议3000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江宁区智能电网发展迅速,但商业秘密保护滞后的问题,向区委和相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保护五大对策。
两地法院的相关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为此下发了专门文件。
四、关于规范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建议(承办单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多起因股东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工商行政机关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仅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审核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理解和实际操作极易导致部分公司股东故意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严重损害了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建议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建议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包括公司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细化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要求和审核程序。
该建议得到了被建议单位的切实回应,对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案件处理,统一执法及司法尺度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五、关于预防外国籍人员醉驾的建议(承办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建议缘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指导全省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外籍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欠缺,一些外国人对醉驾行为在中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了解。
建议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向江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外国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强与相关国家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外人员危险驾驶犯罪情况,督促其加强对其在华国民的教育和约束。
省政府外事办公
室专门发出《关于在外籍人员中深入开展预防酒后驾车宣传教育的通知》,并向有关国家使领馆通报了相关案件情况。
六、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建议(承办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辖区内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频发,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为主要案发地区域,受害者年龄小,自我防范能力差,受到性侵害后,因害怕、羞愧,不能及时告诉父母或学校,对未成年人少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建议内容: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全面研判近两年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的情况下,向清浦区委政法委报送《关于请求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报告》,清浦区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明显减少。
七、关于非法行医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非法行医案件不断增多,2011年度受理该类案件9件,其中3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死亡,6件因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被判刑。
该类犯罪给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建议内容:泗洪县人民法院向县卫生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该司法建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对该司法建议作出批示,泗洪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可行方案并予以实施。
八、关于加强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建议(承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2011年南通市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其中由重型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更显突出,同时肇事重型车辆经检验也普遍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现象。
此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肇事者家庭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建议内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向相关重型车辆单位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
南通市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对此也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了全市重点运输单位的业主和驾驶员代表600余人旁听相关案件的庭审,并由此拉开了全市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帷幕。
九、关于规范医疗证明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发现,各医疗机构为受害人出具的病情证明书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能使当事人信服,亦为案件的调处留下了隐患。
建议内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向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贾汪区卫生局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并专门下发文件,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人民法院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十、关于严格POS机签约程序、规范信用卡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颜恺等10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1.8亿元非法经营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该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安全。
建议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发出司法建议,并邀请相关部门召开“司法建议促创新、金融审批促发展”专题研讨会,对POS机犯罪和信用卡犯罪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关措施,成效良好。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表示将出台相应金融规章制度,维护金融秩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