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的坚强保障。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成效明显、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整体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1.综合交通网络不断完善。
全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五年累计完成投资2190亿元,发挥了行业基础设施投资“压舱石”的作用,为全省“稳投资”作出积极贡献。
铁路、公路、机场等短板加快补齐,截止2020年底,综合交通网络总里程达到18.5万公里(不含城市道路及航路里程),实现了由“瓶颈制约”向“总体适应”的跨越。
快速交通网加速成型。
高快速铁路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达到995公里,建成哈牡客专、哈佳快速铁路等,开工建设牡佳客专、铁伊客专,基本形成以哈尔滨为中心辐射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的“一小时、两小时”交通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市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第一个五年,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陕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及《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编制《西安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述了“十四五”时期西安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是今后五年西安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项目实施和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覆盖西安市行政区和西咸新区。
规划期限: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西安市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战略机遇,紧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目标,加快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
空港、陆港面向国际辐射能力显著提升,客货运量位居全国前列;铁路、公路交通骨架更加完善,路网结构更加优化;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北站、西安火车站、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等综合枢纽功能逐步完善,旅客出行更加方便快捷,货物多式联运效率明显提升。
“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00亿元,为西安市实现新时代追赶超越和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
1.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综合交通网逐步形成西安铁路网总里程601公里,其中高铁总里程224公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皖交建管〔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5〕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原则(一)科学论证、统筹兼顾。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综合考虑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周边交通条件及车流量、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未来高速公路扩建需求。
(二)谁主张、谁负责。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提出的互通立交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并承担费用;市、县政府提出的互通立交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并承担费用。
经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书面申请,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可代为实施前期工作和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
(三)充分协商、加强协作。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应就互通立交建设相关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地方环境协调、建设运营管理、产权、建设费用和地方政府承担资金的入股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明确上述事项。
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互通立交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建设条件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一)预测互通立交开通初期进出日交通量在1000辆小客车以上。
(二)一般情况相邻互通立交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公里,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互通立交加减速车道间净距离不得小于1公里。
“十四五”的省级打开方式(下)

“十四五”的省级打开方式(下)整理 本刊记者 赵晓夏强国·振兴推动交通强国试点项目落地 做好乡村振兴的交通先行2021年,是各省份交通强国试点落地的关键之年,如何高效高质量地开展试点工作,对未来强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山西将开启交通强国建设新征程。
山西正在积极推动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提请省委、省政府成立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将交通强省建设工作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并适时召开全省动员大会,凝聚各方力量扎实推进建设交通强省。
扎实推进5项试点任务,即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试点、推进高密度中等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与绿色出行试点、推进智能网联重载货运车路协同发展试点、推进绿色高效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推进普通公路重载运输建设试点。
做好建设保障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开展《试点实施方案》任务分解工作,科学设置各试点任务阶段性目标和推进举措。
山东以实施强国试点作为建设交通强省的突破口和抓手,坚持系统观念,集中资源、集中力量,确保年底各项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
综合交通体制机制、智慧高速公路、智慧港口、高铁建设新机制和“四好农村路”齐鲁样板5个专题试点,既是山东交通未来发展致力打造的品牌和优势,也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和抓手,山东将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把强国试点的项目纳入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库,实行项目化、工程化管理,统筹落实好计划任务,强化协调调度,建立月报制度和督查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与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沟通对接,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2021年不但是中国步入“后疫情时代”实现经济全面复苏的一年,还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要性不言而喻。
2021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仍将保持高位运行,交通运输行业要用好这个宝贵时间窗口,加快交通强国试点落地,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强化创新驱动引领,真正迈好“十四五”的第一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合交政法〔2021〕33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局属执法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合政秘〔2021〕11号)要求,现将《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要把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动同一事项相同情形下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二、加强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部门职责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确保清单与时俱进、合法合规和管用有效。
三、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推动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要及时总结统一规范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做法,加强清单在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本目录公布后,《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合交政法〔2019〕321号)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内容即行废止。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2月8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名称1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处罚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处罚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2对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3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行政处罚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5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6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7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8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9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0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11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12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13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4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行政处罚15对项目单位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两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16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17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8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19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行政处罚20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21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2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23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行政处罚24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行政处罚25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26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27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行政处罚28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行政处罚29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行政处罚30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31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32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七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33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34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五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35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36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38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行政处罚39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4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2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44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行政处罚45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46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7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48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49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50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处罚行政处罚51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52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行政处罚53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5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行政处罚55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56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行政处罚57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58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59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行政处罚60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61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行政处罚62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行政处罚63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行政处罚6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65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行政处罚66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行政处罚67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行政处罚68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行政处罚69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行政处罚70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行政处罚71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72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行政处罚73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行政处罚74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处罚行政处罚75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行政处罚76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77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78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79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80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81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行政处罚82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行政处罚83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84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86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87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处罚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88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89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90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91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9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93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94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摘要:“十四五”期间,推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内在要求,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公路发展短板的务实举措。
通过日常养护巡养常态化管理,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实现交通强区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关键词:国省干线;日常养护,路容路貌,管理;一、国省干线日常养护的重要性及养护重点内容(一)日常养护的重要性。
公路养护是指建立优质高效的机械化养护方式,同时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最经济的方式保证路面平整、畅通,各种设施完好,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使公路养护维修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机动性的要求。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养护维修,良好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利于保持公路良好的使用状态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向使用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经济、优美的行车环境,有利于树立公路的对外形象,最终提高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日常养护重点内容。
1.路基养护。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木,杂草不高于15cm,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3)清除挡土墙、护坡滋生的有阻碍设施功能发挥的杂草,修理伸缩缝,疏通泄水孔,清除松动块石;(4)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5)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6)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设施等局部损坏;(7)局部加固路肩。
2.路面养护。
(1)清除路面泥土、散落物、杂物,保持路面整洁,排除路面积水、积沙;(2)砂土路面刮平,修理车辙;(3)碎砾石路面匀、扫面砂,添加面砂,洒水润湿,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5)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6)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7)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8)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9)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沉降,整段修理磨耗屋或扫浆铺砂;(10)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11)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12)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13)路面无坑槽,路面无拥包(高度小于5cm),路面局部无沉陷(深度小于3cm)。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1•【字号】赣府厅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第一个五年。
为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大力提升我省在全国的交通枢纽地位,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引领作用,特编制《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依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意见》,并与《“十四五”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衔接,是指导“十四五”时期全省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牢牢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为全面开启交通强省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有力支撑了我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快,交通先行作用持续提升。
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五纵五横”干线铁路网、“四纵六横八射十七联”高速公路网、“一主一次五支”机场格局和“两横一纵”内河高等级航道网。
截至2020年底,全省综合交通网络里程达到22.1万公里,位居全国第9位。
关于国省道公路建设情况调研与思考
关于国省道公路建设情况调研与思考关于国省道公路建设情况的调研与思考公路作为社会基础性和服务性的公益产品,对拉动沿线经济发展、加快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改善投资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在结合公路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全市国省道公路建设发展提供思路和借鉴。
一、**市国省道公路建设发展基本情况目前,全市国省道公路共15条,累计通车总里程691公里。
其中,高速公路4条,通车总里程167公里;普通国省道11条(国道5条,省道6条),通车总里程524公里。
全市国省道路网初步形成了高速公路三纵一横一连、普通国省道五纵五横一连的干线公路网络(见图1)。
图1:全市国省道公路路网图(一)高速公路:三纵一横一连11、沈海高速)(纵向):起于东港两城镇**青岛交界,止于岚山汾水镇鲁苏交界,全长61公里,双向四车道,2003年建成通车。
22、)潍日高速(纵向):起于东港区南湖镇,止于五莲县许孟镇**潍坊交界,全长49.3公里,双向四车道,2018年11月1日建成通车。
33、长深高速)(纵向):起于临沂**交界,止于**临沂交界,全长9.7公里,双向六车道,2012年建成通车。
44、日兰高速(横向):起于东港**街道,止于莒县夏庄**临沂交界,全长78.5公里,双向四车道,2000年建成通车。
55、疏港高速机场高速(一连):疏港高速起于**港7号门,止于沈海高速,全长13.6公里,双向六车道,2011年建成通车。
机场高速起于沈海高速,止于**山子河机场,全长3.89公里,2017年建成通车。
(二)普通国省道:五纵五横一连11、4204国道(纵向)):起于东港区两城镇青岛**交界,止于岚山区汾水镇鲁苏交界,全长65.2公里。
22、2222省道(纵向)):起于五莲县许孟镇潍坊**交界,止于岚山区汾水镇鲁苏交界,全长87.5公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粤办函〔2023〕242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3〕2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实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十四五”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纲要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巩固全省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下同)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成果,全面提升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一)提升国省道“建管养”水平。
强化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十四五”全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提升行动,科学组织实施国省道建设规划,编制国省道养护管理规划,筹集、管理、使用好国省道养护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低等级路段提档升级和路面改造工程。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要重点加强低等级路段升级改造,提高国省道二级及以上路段比重。
珠三角地区重点加强局部瓶颈路段改造,提升路网通行服务品质。
到2025年底,一级公路及双向四车道大流量二级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应设尽设,乡道以上支路接入国省道的路口“坡改平”应改尽改。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事项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二)实行国省道隐患“清单化”治理。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
坚持年度专项排查和每月滚动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国省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路段,双向四车道无中央隔离设施路段、穿城镇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平交路口等“5类突出安全隐患点段”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不完善、不规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共同制定隐患整改任务清单,由道安办定期督促治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交公路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标准规范,落实管理责任,牢牢守住发展安全底线,着力“抓建设、重管养、防风险、优治理、促创新、强保障”,不断提升我国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理念,把安全质量贯穿于公路桥梁规划、勘察、设计、建造、养护、管理、保护的全生命周期,确保质量优良、管养规范、安全耐久。
——目标导向、系统治理。
把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作为系统工程,近期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健全工作机制,着力防范化解公路桥梁运行重大安全风险;远期立足长远健全体系,完善安全风险防控和长效运行机制,推动公路桥梁高质量发展。
——分级管理、协调联动。
推动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力度。
完善多部门安全保护联动机制,健全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管理、责权明晰的分级监管机制,落实社会管理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科技引领、创新发展。
加强公路桥梁基础理论研究,提升勘察设计理念,完善创新发展体系,重点突破桥梁现代工程关键技术,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公路桥梁的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公路桥梁系统韧性和服役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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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国省
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合交综规〔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国省干线公
路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为加快推进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贯彻“1155”行动计划,更好发挥国省干线公路在全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骨干引领作用,现就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至2025年,全市新增一级公路里程700公里以上,全市一级公路在建及通车总里程达到1500公里,基本建成“一环七横七纵多联”国省干线公路网(相关重点项目详见附件)。
二、确定项目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原则上,2021年3月10日前已启动前
期工作的项目,继续由原项目单位负责推进。
2021年3月10日后,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普通省道新改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涉及跨县(市)区、开发区的普通省道项目,应结合里程数明确总体牵头推进单位;暂未纳入国省干线公路网内的一级公路项目,依据合肥市大建设计划确定推进单位。
三、明确工作标准
1.尽快开展方案研究。
项目单位应对合肥市大建设计划中项目尽快开展方案研究,同步编制项目建议书。
方案研究应重点把握:公路功能、项目规模、交通量预测、公路等级、起终点论证、主要控制点、涉土地、环保等要素制约、投资估算等。
对尚未纳入合肥市大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加强方案研究,做好项目储备。
方案研究成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局综合规划处应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高效推进工可阶段研究。
项目单位要落实前期工作人员,专人跟踪土地选址预审等各专题研究批复前置条件进展,定期与局综合规划处沟通前期工作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发改委等单位,在相关专题未批复前深化项目研究与设计工作。
3.更高质量开展勘察设计。
项目单位应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相关要求,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全寿命周期成本”等理念。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地质勘察专项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凡因地质勘察原因引发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市交通运输局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应自初步设计阶段同步招标确定同等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咨询,并对各阶段专家组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出具两阶段设计文件咨询报告。
项目单位应自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交通安全评价单位,并按照《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要求,分阶段编制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
为提高前期工作效率,项目单位可在完成编制完成两阶段设计全套文件、勘察验收报告、咨询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等后先行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局综合规划处、局公路建设处收到全部文件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两阶段设计文件审查。
四、加强督导考核
为确保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有效推进,市交通运输局将建立前期工作每月通报制度。
请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工作进展、下个月重点解决问题报局综合规划处。
市交通运输局将前期工作进展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并与项目安排、资金拨付等挂钩。
各单位也要建立项目的前期工作奖惩机制,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附件:“十四五”国省干线公路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分工责任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
“十四五”国省干线公路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分工责任表
前期工作分工责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