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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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为节约资金成本、盘活资金,公司规定,原则上符合开票条件的、30万元以上的对外资金支付均应使用 商业汇票结算。
第二章票据管理
第五条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严禁各单位开具和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或债券债务关系、不符合票据法或 其他
金融法规规定的票据业务,严禁各单位未经批准对接受的票据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4.如合同的结算方式中没有“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的条款,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出具同意接受承 兑汇票的函
(格式详见附件4);5.合同内未约定合同总价的,需提交供应清单或对账单;6.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提供 发票扫描件。
第十条办理承兑汇票流程:
第四章票据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财会部资金室应将《票据申请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内容》、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交由会计人员做 账,会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入账,月末结账时必须于收到后立即入账,不得跨月处理。并及时登记票据 台账,做到台账数和账面数一致。
借:其他应付款-局融通中心-融通中心票据 贷:银行存款-局资金中心票据保证金-票据XX项目 第六章承兑汇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会部定期对承兑汇票台帐进行备份管理,承兑汇票的《票据申请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内 容》、电子票据截图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便于票据流通过程中的追溯、查询。票据开出后,各单位需及时通知供 应商签收电子票据,确认票据状态为“已签收”,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电子票据信息截图或扫描件,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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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9 10 填表人: 中铁五局票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原因 小写:¥元 √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证 √ 十二个月(十二个月仅限电子商票、信用证选择) 否 保证金比例(I。0%) 长沙√

农商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七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首先在总行营业部和零陵支行营业部两个网点先行推开,配置专人专岗,其他网点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延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金融市场部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纸质商业汇票查询服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公开报价。

(三)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

(四)负责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营销。

(五)负责辖内各营业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新增、变更及退出的申报工作。

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

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

商业汇票办法正文:---------------------------------------------------------------------------------------------------------------------------------------------------- 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7月7日银发[1994]163号)第一条为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四条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第五条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六条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在汇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八条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

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的购买、使用、存储、传递和核销等工作,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电子票据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法性原则:电子票据取得、使用、存储、传递和核销等环节合法合规;(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数据安全、完整、可靠;(四)便捷性原则: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票单位。

第二章电子票据购买第四条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向财政部门申领电子票据。

第五条申领电子票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单位发放电子票据。

第三章电子票据使用第七条单位使用电子票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开具电子票据;(二)确保电子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使用专用电子印章,确保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四)电子票据开具后,应及时将电子票据信息录入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单位在使用电子票据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一)电子票据信息错误;(二)电子票据被篡改;(三)电子票据丢失或被盗用;(四)其他可能影响电子票据真实性的情况。

第四章电子票据存储与传递第九条单位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票据存储设备,确保电子票据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条电子票据传递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加密传输方式,确保传输过程安全;(二)对传递的电子票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三)对传递的电子票据进行验证,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五章电子票据核销第十一条电子票据核销是指用票单位将已开具的电子票据信息报送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其核销。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商业汇票管理,确保企业经营稳健、财务规范,根据《公司法》、《商业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主体1. 商业汇票的开立(1)商业汇票主要由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开立,由财务经理或指定的财务人员亲自填写,保证汇票的准确、规范和合法。

(2)在开立商业汇票时,财务人员应仔细核对收款单位的信息、金额、日期等,确保无误。

2. 商业汇票的承兑(1)企业应严格审核商业汇票的来源和真实性,承兑前应认真核对开票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2)只有经过财务经理或授权人员确认并签字同意的商业汇票,才可以进行承兑。

3. 商业汇票的背书(1)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后,应及时进行背书,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可以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背书环节应该严格审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核实商业汇票的真实性,确保转让过程合法有效。

第三章管理流程1. 商业汇票的申请(1)企业在有进出口业务或长期合作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单位提出开立商业汇票的申请。

(2)商业汇票的申请应包括开票单位名称、银行账号、金额、到期日等相关信息。

2. 商业汇票的开立(1)商业汇票的开立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开立人员应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保证准确无误。

(2)开立商业汇票后,应及时送达对方单位,并在约定时间内收回签字确认。

3. 商业汇票的承兑(1)对方单位在接到商业汇票后,应及时核对信息并签字确认承兑。

(2)企业在收到对方单位的承兑确认后,可以继续进行后续操作。

4. 商业汇票的背书(1)企业在收到商业汇票后,应认真核实信息后进行背书处理。

(2)背书后的商业汇票可以自行垫付或转让给其他单位,背书环节应建立健全审核机制。

第四章管理控制1. 商业汇票的存档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汇票管理档案,包括开立、承兑、背书等环节的相关文件。

(2)商业汇票管理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存档,确保随时可查。

2. 商业汇票的风险控制(1)企业在开立、承兑、背书等环节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商业汇票操作的合法、规范。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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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七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首先在总行营业部和零陵支行营业部两个网点先行推开,配置专人专岗,其他网点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延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金融市场部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纸质商业汇票查询服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公开报价。

(三)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

(四)负责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营销。

(五)负责辖内各营业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新增、变更及退出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审批流程、权限;(二)负责信用业务放款操作与流程的管理;(三)负责贷后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的制定;(四)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报表统计工作;第十条电子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上线、运行、日常维护等技术工作;(二)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技术方面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涉及的电子银行渠道建设、电子银行产品设计、培训等工作;(四)负责了解和反馈网上银行客户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需求。

第十一条财会运营部职责(一)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系统的管理;(二)负责制定及修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会计结算部分的制度;(三)负责指导、管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四)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准入、变更及退出的审批和向监管机构报送工作;第十二条总行营业部和零陵支行营业部职责:(一)负责辖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拓展营销工作。

(二)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操作,包括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贷前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报送有权部门审批、开具及贷后相关工作等。

(三)负责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台账和统计报送工作等。

(四)负责柜面业务的具体操作及账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的柜面操作、票据签发、票据结清、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操作的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提供真实、有效、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或驳回处理。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第二十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再贴现应选择线下清算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第二十七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若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第四章办理条件第三十条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行社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三)已与行社签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协议;(四)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等业务时,须符合行社信贷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发三个流程。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客户签发并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行社开立账户,由出票人签发,交由承兑人进行承兑,且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四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出票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七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行社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行社应负责审核办理承兑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承兑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背书人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若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前一手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四十三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行社,由行社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行社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五条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六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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