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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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辨析说明: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自然人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 必须有劳动成果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 不适用劳动法风险承担不同: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务风险自行承担17、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劳动者集体 / 单个的劳动者目的不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和劳动标准 / 建立劳动关系内容不同: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待遇 /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形式不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 对不是书面形式的也加以保护生效方式不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签字盖章18、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1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即未履行法定义务..简答:20、劳动法的作用:A、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B、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C、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D、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21、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展开的22、劳动合同A、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特征:劳动合同在主体上具有是固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在双方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时间上具有继续性23、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用人单位;只有年满十六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对外国劳动者加以限制;仅能建立一个全日制的劳动关系24、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合同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25、劳动合同的效力:合意则合同成立并生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26、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程序以及后合同义务: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后合同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27、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内容举例说明:A、标准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B、特殊工时:包括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8、休息时间的种类:A、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用膳和工间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B、休假:法定节假日;不补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婚丧假、产假..29、工资形式及构成:A、工资形式:计时: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计件: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年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一个账务年度为核算工资依据计发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B、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3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协调原则:与相关的因素综合考虑;相互协调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保障劳动者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分级管理原则:不同行政区域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31、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他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等32、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拟订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收到方案后;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14日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同意后;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方案报至各级政府批准批准后7日内在公报上发布在发布后10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标准报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在发布后10日内;将标准公示33、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A、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必经程序C、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民诉法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仲裁委员会35、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行为人具有法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36、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经济补偿、强制履行合同、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等刑事法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等论述:37、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限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作为合同的终止期限劳动报酬条款:明确的;经协商一致的违约金条款: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竞业禁止条款:法定的:受到法定的限制;不得从事和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不补偿约定的:不受法定约束的劳动者约定在合同内的不补偿;合同期满后;限制其择业的补偿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不得出卖..38、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工作平等权: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劳动安全权: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权、知情权、拒绝危险工作、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劳动报酬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休息权:年休假不少于3个工作周、8小时工作制、享受带薪休假职业培训权: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保险与福利权:人文关怀:年老、急病、失业、伤残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请求依法受理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B、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应当亲自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积极学习;努力专研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9、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经济赔偿支付条件:P 150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提前通知3日;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提前30日或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40、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A、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组织科研活动、制定工作规划并实施、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B、用人单位:权利:依法制定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劳动者全面遵守、对本单位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的情况予以纪律处分..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未成年工和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C、劳动者: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监督权、工伤保险权、获得民事赔偿权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履行安全生产义务D、工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等41、特殊劳动保护制度:P 242A、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连续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25公斤的作业..经期保护:明确规定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保护;禁止作业;调动工作;保护休息权产期保护:产假为90天;有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保护:明确范围;延长休息时间设施的建设B、未成年工:禁止使用童工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定期的健康检查登记制度4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念: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保险人承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管理人、监督人..内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和服务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部
1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函
劳动部
1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侵权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劳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务院
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1/1 1995/8/4 2005/5/25 1999/1/22 1981 第 155 号公约 2007/6/29 2006/8/27 2008/4/24 2005/10/28 2006/12/29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2/1/28
劳动部 劳动部
1995/1/1 1995/5/23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1/5/11
国务院
2004/1/1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国务院
1991/5/1
国务院
5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59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
6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6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
女职 工保

职业 病防 治与 处理
就业 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 20题*1分2、多选 8题*2分3、判断 10题*1分4、简答 4题5、计算 1题6、案例 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宾馆大堂经理。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在我国劳动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法规颁布于1951年。

《劳动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

2004年7月5日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

根据1999年修改颁布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放假的天数是3天。

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一下程序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是依法订立之日起生效。

以下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是出租车司机。

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生育双胞胎的女工应享受的产假时间为105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是无需提前通知,可以即行解除。

以下关于劳动合同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劳动合同主体具有普遍性。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技师。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不包括超额完成任务的奖金。

《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为2%。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产业工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程序处理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温州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下列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B:社会保障法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劳动法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

C: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D: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E: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答案:ABCDE2.劳动法内容体系由()构成。

A: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B: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C:劳动基准法律制度D:个别劳动关系法律制度E: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答案:ABCDE3.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A:社会保险法B:社会优抚法C:社会福利法D:社会救助法答案:ABCD4.下列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实质正义的是()A:在遵循劳动合同订立自愿原则的同时禁止就业歧视,劳动合同自由约定不得低于劳动基准设定的最低标准。

B:劳动法对劳动者釆用倾斜保护政策,实行差别待遇,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C:劳动法以全面而系统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标准,保证劳动者不因社会地位、自然禀赋方面的差别而跌破现代社会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生理底线和心理底线。

D: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性原则,都充分体现了对形式正义的矫正。

E:社会保障法确立了对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即权利”的特殊理念,为社会成员构建了基本生存保障“安全网”。

答案:ABCDE5.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是()。

自考本科0515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重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重点知识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

(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定义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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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

(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定义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公民与社会保障(一)社会风险风险即不可预见的事件和该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社会风险即概率最大的、人人都可能遇到的风险。

(二)生存权1.定义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

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

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2.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三)保障权1.定义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2.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第二节公民劳动权一、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主要内容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权、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

(一)公民就业权公民就业权的主要内容。

劳动者享有:(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抵制不正当辞退。

公民就业权的社会意义。

(1)劳动和就业是公民的权利,由此提出国家和政府促进公民就业的责任,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改变和动摇。

(2)上述权利各自独立,互相依赖,共同构成公民就业权,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不完善的就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灵活就业的情况下。

(3)用人单位也具有保障公民就业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4)公民在就业过程中需要履行如下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二)劳动者结社权劳动者结社权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工会与劳动者结社权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

工会具有代表功能,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将分散的劳动者和个体雇员变为集体组织,由此产生工会的经济影响和政治影响。

工会还具有规范功能,其自身规则和集体协议对雇员行为和企业行为发生重要的影响。

工会具有教育和训练功能。

工会具有服务功能,可向会员提供法律、经济、社会交往和社会保障的服务。

2.职工大会与劳动者结社权职工大会不同于工会,它仅代表本企业职工的利益。

劳动者结社权的意义在于:(1)雇主和雇员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但在事实上常常出现不平等现象。

(2)劳动者组织是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对话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保障,也是工业民主的组织形式。

(3)劳动者组织是向劳动者提供教育和帮助的组织。

(三)职工参与权职工参与权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参与,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

职工参与是建立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的法律依据。

1.职工参与管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意义在于:(1)保障职工知情权。

(2)参与机制由信息分享、平等协商和有效结果三个要素构成。

(3)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是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关联的事务。

2.职工参与分配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意义为:(1)坚持按劳动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

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在这里作为分配要素的资本和技术包括人力资本和技术运用的价值。

(2)坚持多种分配方式,即一揽子薪酬计划。

二、公民劳动权的国际挑战(一)社会条款之争社会条款即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协议里加入的,关于保护人权、劳动权和环境的内容。

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保证这些条件的实施。

(二)体面的劳动体面的劳动需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来:保护公民劳动权利J促进公民就业;实施社会保护;开展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对话。

三、公民劳动权的保障措施(一)促进就业法1.新的就业定义无论是常规就业还是灵活就业,只有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才为就业: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工作地安全卫生有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有保障2.促进就业法促进就业法是国家帮助公民实现就业权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3.我国促进就业法的主要内容(1)实行劳动预备制,即强化职业培训,以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提高青年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2)举办劳动服务企业。

(3)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

(4)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中国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社会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益或营利),个人开办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益或营利)。

(二)职业教育法1.职业教育法概述职业教育法是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教育与培训,是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与训练。

3.职业技能考核与鉴定职业技能考核与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试和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的法律制度。

(三)经济裁员法1.经济性裁员与公正裁员经济性裁员指因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裁员。

经济性裁员指集体裁员,通过集体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进行。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特征是:由于经营原因发生的雇主行为;非员弋二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法处理这个矛盾的下具是公正裁员。

公正裁员是保护公民就业权的后置措施。

2.公正裁员的法律规定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

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1)正当理由裁员。

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需要裁员的经济原因和具体理由;被裁员工的劳动能力和素质缺陷。

(2)合法程序裁员。

公正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提前通知与协商。

(3)合理裁员补偿。

被裁的员工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即裁员补偿。

不公正裁员诉讼。

不公正裁员诉讼是指针对已经作出的或已经实施的裁员决定进行的起诉和处理。

3.我国裁员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1)企业可以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并听取下会意见;(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竞争的客观现象,但它涉及到雇主和雇员的基本利益,是劳动立法中最敏感的问题。

第三节公民保障权一、公民保障权立法(一)社会保障立法的开端公民保障权立法称为社会保障法。

在1883年,德国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

1935年,美国第一次正式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并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进入宪法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三)全球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6月2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该公约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地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1)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下列风险和提供津贴——疾病、失业、老龄、工伤、生育、遗属和家庭;(2)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群体及该群体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3)社会保障待遇定期支付原则及与工资的替代率,非本国公民同等待遇;(4)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监督,按照法定标准由雇主和工人联合会实施管理;(5)建立社会保障司法制度,以保证公民诉权。

(四)<<全球协议>>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1995年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社会规则”和<<全球协议>>的设想。

全球协议中的社会规则包括9项内容:(1)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人权;(2)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3)维护结社自由,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4)消除强制劳动;(5)废除童工劳动;(6)杜绝就业和职业方面的任何歧视行为;(7)应对环境挑战;(8)主动加强环境保护责任;(9)鼓励发展和推广无害环境的技术。

(五)中国关于公民保障权的主要法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时即规定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养老保障1.养老与社会保障2.养老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养老保障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时期,即:(1)家庭保障时期;(2)国家保障时期;(3)社会保障时期。

(二)健康保障(疾病和生育)1.健康与社会保障健康即身心保持良好的适应状态。

其中疾病治疗是中心环节。

2.健康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健康保障已经过了三个历史时期:(1)家庭保障时期;(2)社会保障时期;(3)现代健康保障时期。

全民保健,即由国家筹集资金和建立公立医院,向全体公民提供程度不同的保健服务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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