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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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3.0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财办会〔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沈玉凯穆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企业会计制度是否作废.doc

企业会计制度是否作废.doc

企业会计制度是否作废[企业会计制度是否作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作废。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所以首先上市公司不再使用《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了。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如果其他企业,也就是费上市公司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就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了,当然,如果其他企业不执行新的会计准则,那么还得使用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另外,楼主可能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所以提出了这个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是否作废》(..)。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3.06•【文号】财会字[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财会字〔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为贯彻实施推动《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性好转,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

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财政部二000年三月六日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

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4)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事宜;(5)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6)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7)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一、《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产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执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执行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二的补充:(其中按法规原文理解应为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单位同时执行以下《会计核算办法》以下加入《小企业会计制度》只是个人对文件的理解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相关文件未明确)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按《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执行: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30号执行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执行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企业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执行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

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1. 简介财政部会计司是负责国家财政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国家财政会计制度,监督财政会计工作的实施,并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涉及了国家经济和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2. 职责与职能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和职能包括:2.1 财政会计制度的规范与监督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并监督财政会计制度的实施。

其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国家财政会计准则、核算办法和报表格式,确保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财政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财政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该系统是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财政部会计司负责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3 财政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与管理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财政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工作。

该部门会组织财政会计从业人员的考试和培训,制定考试大纲和培训计划,提高财政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保证财政会计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2.4 财政会计政策研究和咨询服务财政部会计司负责研究财政会计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该部门会对财政会计制度进行评估和改革,研究和解决财政会计领域的重大问题,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财政会计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3. 工作亮点与成绩财政部会计司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的亮点和成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财政会计制度的创新与规范财政部会计司通过不断进行财政会计制度的创新与规范,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制定国家财政会计准则和核算办法,统一了财政会计核算方法和报表格式,解决了财务信息不一致和无法比较的问题,提高了财政部门内外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效率。

3.2 财政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对财政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了财政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能。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完全版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完全版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系列目录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2)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14)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28)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39)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51)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60)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86)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97)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117)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发布时间:2010-05-10健全组织架构奠定内控基础《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指出,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其中,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组织架构指引?该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组织架构的设计和运行等提出了哪些要求?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关于组织架构指引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一个现代企业,无论是处于新建、重组改制还是存续状态,要实现发展战略,就必须把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放在首位或重中之重。

否则,其他方面都无从谈起。

第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个企业怎样才能永远保持成功呢?这就要靠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它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

可见,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组织架构问题;或者,一个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科学完善的组织架构。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基本要点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三”)。

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配套文件,详细规定了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所提及的部分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企业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为减资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发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部分纳税调整问题等。

由于该文件篇幅较长,为了便于业务人员学习、掌握,现将“问题解答三”的基本要点及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简介如下,供参考。

其中楷体部分为该文件主要内容的摘要,宋体部分则是我们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提示和理解。

一、总体说明1.该文件需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结合阅读。

关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基本内容,请参见本所技术指南《2003年1~5月税务法规的最新发展》(内部通知EYDH[2003]21号),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2.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和“问题解答三”并未列出全部纳税调整事项,还有大量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审计中需加以关注。

随着会计和税务方面法规的不断颁布和修订,新的纳税调整事项还将不断产生。

如果对某一特定事项是否需作纳税调整不能确定,请向技术管理部或者主管合伙人咨询。

3.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标明其制定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以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因此,“问题解答三”中部分纳税调整事项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但是其中规定的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回购本公司股票、对外捐赠与接受捐赠资产、销售退回等,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7•【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答记者问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制定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为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

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 11 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对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不计提或全额计提坏账
16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 存在的主要问题: • 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的界限
将会计差错更正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错误的方法进行处理 信息披露不完整
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雇员
福利相关的负债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IAS39
会计报表对风险的披露:IAS30/32
“双重”审计相关的差异:衍生工具的计量
…………
9
(二)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进展 IASC改组到IASB的成立:IFRS的出现
国际会计协调/2005年欧盟开始执行 国际会计准则/IFRS
14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 变更会计政策的条件: • 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要求; • 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5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 存在的主要问题: • 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 • 制度中规定:在制度中规定的可选政策和会计
估计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 但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1.经管理层批准 2.变化需首先经批准后执行
13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 制度中规定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合并政策、外
币折算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借款费用处理方法等 制度中规定可供选择的会计估计:应收款项计提 坏账准备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 净残值、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建造合同的完 工程度等

财政部令(2006)第33号_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二月十五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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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会便[2002]5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
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
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
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
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
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
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
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
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
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
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
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
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
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
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
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
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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