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防条例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2024年5月29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南京消防监控员证书

南京消防监控员证书
南京消防监控员证书即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是从事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取得的证书。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而南京消防监控员证书是符合这一规定的证书之一。
该证书的报名条件包括文化程度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职业能力特征需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南京消防监控员证书的考试由省消防鉴定站组织,每年四次考试机会,大概每个季度一次。
证书的报考一般在各地的消防协会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网上
或现场报考。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南京消防监控员证书的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消防部门或相关培训机构。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2、消防法规体系的纵向构成。是指根据法规的审 批权限、形式、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适用范围和法律 效力的大小而形成的消防法规层次结构。我国现行的是 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立法机关、审批权 限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 小。制定和发布的机关层次越高,在法规体系中层次越 高,效力越大。
规定 公安部60号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公安部79号令: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80号令: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4/26
地方性消防规章
省政府28号令: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2020/4/26
!(2)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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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制定机 关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制定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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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 1、申请人: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2)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使用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使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倡导科技化、智能化手段,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第六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提示、告知和督促整改。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的消防、电气、建筑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被发现的房屋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进行局部或者全面停业停工整顿。
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条房屋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房屋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对房屋内部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妨碍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的通行。
第十三条对存在严重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房屋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政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发展较快,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省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全省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结合江苏实际,“十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要按照“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落实政府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完善地方消防法规规章体系,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含量;坚持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素质建设;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会【发布时间】2011-03-24【生效时间】2011-07-01【关键词】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199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二)将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投入;(三)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发[2011]10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发[2011]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罗群副市长副主任: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司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樊荣声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成员:吴平市法院副院长孙道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劲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闵慧市总工会副主席郑玲玲团市委副书记唐建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周文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朱家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晓明市教育局副巡视员于建宇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石小宁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王星旅市司法局副局长芦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正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丁和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奇市物价局副局长王之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健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诸渊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包洪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叶殿荣市城市管理局副巡视员丁海洋市规划局纪检组长郑永亮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赵菊林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何小庆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加亮市旅游园林局副局级施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兰青市卫生局副局长李小保市体育局纪检组长曲学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巡视员徐利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俞荣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浩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姜立新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樊荣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南京市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二)将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投入;(三)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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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各类火灾隐患也随之而来。
3月23日,《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特别对高层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的性能作出明确规定。
高层工地要有临时消防设施
记者看到,条例将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相关单位,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作为规范重点。
根据条例,高层建筑施工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相关费用必须包含在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单位不用合格材料最高罚5万
由于近两年来发生的大火,多与建筑物外墙的保温材料有关,如上海高层大火。
因此,条例三十二条明确:“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发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夹芯板”。
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条例也明确要求“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难燃、不燃或者阻燃性能等级,不得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一旦违反规定,必须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上4层以上不得设娱乐场所
记者发现,条例还对燃料的使用作出硬性规定,“不得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建筑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液体做燃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
同时,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4层及以上楼层,都不得新设公共娱乐场所。
如果是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开设的,应当逐步搬出。
未竣工建筑内不能设集体宿舍
很多住在员工集体宿舍的员工,往往消防意识淡薄。
为了更好地防止事故发生,条例也从源头对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进行了多项明确要求:“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3级以下的建筑,不得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场所”。
“生产、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和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此外,如果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有独立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
隧道应急通道要设明显标志
一般来说,隧道由于相对封闭,很多人并不熟悉隧道内如何逃生,一旦发生火灾往往更容易引发恐慌。
记者看到,条例要求,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设施
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
同时,隧道内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运输车辆通行。
《南京市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6月27日上午,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在南京图书馆广场举行《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贯彻月活动启动仪式,来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和志愿者等400多人参加了活动。
据了解,这部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当天上午,市公安消防局印制1万册《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汇编》向参加活动的代表发放,并向市民展示了雷达生命探测仪等消防灭火救援器材。
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为期一个月的《条例》宣传贯彻时间里,200多名消防监督员将走进大街小巷向市民宣传《条例》相关内容,并讲解消防常识。
据介绍,以前物业服务企业如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需要2/3业主委员的通过。
而《条例》为此提供“绿色通道”,凡是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6类公共娱乐场所,若再建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将不能通过消防报审。
而对于已经开设经营的场所,应当逐步搬出。
电影院、足浴、足疗、棋牌、美容、美体、台球等场所不在《条例》规定的界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