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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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云南石化化验监测部

取样操作规程

(暂行版)

2017年xx月xx日发布2017年xx 月xx 日实施

化验监测部发布

前言

本规程编写的目的,主要为确保化验监测部甲乙方所有员工按照明确程序及要求完成取样工作,确保员工采样过程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管理制度在安全采样方面依据G B3723-1999《工业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标准。在具体采样方面要依据G B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标准。

本操作规程为暂行版,为使操作规程内容更全面,更完善,更接近生产实际,以便于操作人员能按此规程进行生产操作为此本操作规程将持续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化验监测部各班组、员工采样过程的管理。

本规程由云南石化化验监测部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化验监测部。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谢长桥、杨云刚

化验监测部取样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验监测部取样操作的程序要求、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化验监测部各班组、员工采样过程的管理。

管理和使用方法

1 操作规程的遵守

1.1 操作规程规定了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操作执行指定的动作。

1.2 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事故,部门负责人、HSE工程师可以指挥当前的操作停止。

1.3 严禁不熟悉、不懂得流程的人员进行操作。

1.4 在一些特殊条件下,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操作。

2 本规程主要参考标准

2.1操作工取样必须严格执行采样标准,取样人员要认真研究并严格按取样标准的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GB 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 667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6680-86《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6681-86《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 4756-1998(2004)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3 取样操作流程

3.1采样人员要熟知各装置取样点分布和所取样品组分,及基本取样防范措施,可燃气体要防止静电和明火、惰性气体要防止窒息、有毒有害气体要防止中毒、高温介质要防止烫伤。必要时,应佩戴适宜的眼镜和防护手套。在取液体氮和液体空气时,不得与有机物及油类接触。取样时要带好防护手套,注意防止冻伤。

3.2采(取)样人员的工作着装,必须符合劳保着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呼吸面具、耐酸碱手套、防滑绝缘工鞋,采(取)样全程不得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

3.3前往采(取)样时,必须两人及以上同行,进入装置时,需属地装置人员全程陪同。进入装置或罐区后,不得触动现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阀门、电源开关、指示牌、盲板、仪表控制板等。3.4采(取)样人员进入生产装置与罐区采(取)样必须携带有效的四合一报警器,并保证全程开启。

3.5涉及防爆区域采样,要求使用防爆工具(一般准备铜质活扳手12英寸两把或F型扳手一把),严禁使用其它不防爆工具。

3.6严格执行铁路、道路有关管理规定(如:不准横跨或越行铁路)

3.7采(取)样人员确认采(取)样器具完好无损,轻质油品用玻璃瓶,重质油品用陶瓷缸,气体用合格的球胆或气袋等规定器具,取水样、酸液用玻璃瓶,取碱液使用玻璃瓶,并转移至塑料瓶。所有采(取)样器具均以满足生产需要且不影响化验分析为前提。

3.8采(取)样人员必须站在采(取)样点的侧面和上风口,避免直接面对采(取)样管口,取有毒的硫化氢、氨气、液化石油气、苯等样品时,佩戴完整有效的呼吸面具。

3.9采(取)样后,应立即盖好盖子。瓶装样品用采(取)样篮固定,暖瓶与钢瓶用专用设施固定,其它未提及的样品容器也应妥善固定。所有样品均应置于采(取)样车后厢,不可与人员处于同一空间。

3.10光线较暗的采(取)样环境下,必须携带防爆辅助照明。

3.11上罐采(取)样时使用的金属采(取)样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一般为铜制采(取)样器;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油品采(取)样绳,导电绳的阻值不大于1×108Ω,防静电采(取)样绳使用期为三个月,使用前进行目视检查,不得使用外观异常的采(取)样绳。采(取)样绳末端必须设有接地金属夹子,采(取)样前必须接地,采(取)样作业结束后方可拆除。

3.12采(取)样人员上、下油罐采(取)样前,应先消除静电,观察罐梯、护栏、平台、扶手等是否完好,如有积雪、结冰、油污等不安全因素,应停止采(取)样,并向调度汇报情况。

3.13上、下罐采(取)样时应一手提采(取)样器具,一手扶罐梯护栏;攀爬直梯时,双手不得携带物品,保证任何时刻均有三点固定。

3.14油罐在进油、转油、循环作业后,油品应静置一定时间,一般为30分钟方可进行采(取)样。

3.15进行液体采(取)样时,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米/秒。采采(取)样品需置换排放时,不得对人排放;采(取)样结束后必须关闭采(取)样点阀门或孔盖。

3.16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来源、采样部位、批号、车号、产地、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者等。

3.17所有样品应置于取样车车厢,严禁放置在驾驶室,容器应拧紧瓶盖,用相应工具将样品容器固定,且驾驶取样车时应小心驾驶,防止车辆碰撞或者颠簸导致样品容器倾倒泄漏。

3.18取样人员不得登入车厢内取样,防止因样品挥发导致的中毒或窒息。

3.19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4 取样安全管理规定

4.1禁在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含六级)的大风和雷电、暴雨、降雪、大雾等气象条件下采(取)样。

4.2上罐采(取)样必须有专人监护,采(取)样人必须在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应急处理。同时采取罐号相邻样品时,如采(取)样人员相互在视线范围内,可以相互监样。装置上的自动采(取)样器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调度。

4.3采(取)样人员必须熟知所采(取)样品位置的安全环境状况,遵守进入危险区域的所有要求,按规定的路线行走。采(取)样时要明确当前风向,并知道当前环境的逃生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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