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法律业务 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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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富传承法律业务
1、目前在财富传承法律业务领域基本形成了“南李北陈” 的局面。“南李”指的是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李魏律师, 他依托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在全国各主要城市成立了众 多的盈科家族信托中心;“北陈”指的是北京市中凯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凯律师,他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发起成立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7月19日至20日组织 了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首次培训;目前正谋划建立财富传 承产业道德标准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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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法节税与税费成本 信托——委托人转移资金免税,转移房产、股权等税费待
明确,受益不属于遗产,免税; 人寿保险——理赔的保险金免税费; 遗嘱继承——开征遗产税后,需缴纳遗产税 (8)是否具有避债功能 信托——具有良好的避债功能(恶意除外) 人寿保险——一般认为保障型理赔金避债,理财分红投连
2、《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有9个省市的高净值人 群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介于15-20%之间,其中包括云南, 意味着云南未来在财富传承法律业务方面将会有很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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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具比较 (1)传承对象是否有限制? 信托——所有人 遗嘱继承——亲属及亲属外的任何人和机构 人寿保险——多为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 (2)可否满足传承人个人意愿 信托——满足,委托人个人控制力强; 遗嘱继承——多因遗嘱效力、执行等无法满足生前愿望;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化,不能完全满足生前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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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承财产限制 遗嘱继承——几乎所有财产类型 信托——国内目前以现金为主逐渐展开; 人寿保险——现金及可变现资产; (4)是否有数额限制 遗嘱继承——无限制 人寿保险——产品不同,有一定数额限制; 信托——有限制,国内一般一千万一上,部分迷你型信托
产品已低至300万起;
(2)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 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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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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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族信托是指财富所有人将财产装进信托机构,该财 产的名义所有人是信托机构而非家族本身或家族中的某一 个人,信托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的约定管理该财产、并在一 定情况下将该财产的收益及财产本身分配给家族中的一些 成员,从而使其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家族中传承下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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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及障碍
1 、 2013年初平安信托成立了被多数认为是首单真正意义 上的家族财富传承信托产品,即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 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委托人年过四十,该家族信托规模超 过5000万元,存续期为50年。同年5月,招商银行联合外 贸信托在家族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 破。尽管我国国内家族信托起步比较晚,但由于很多“创 一代”高净值人士已人到花甲之年、信托公司为谋求转型 而竭力开拓私人信托业务、且遗产税吵得高净值人士不得 安宁,因此,我国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比较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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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
( 1 )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 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 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 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 由 于 目前尚未设立信托登记制度,因此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 一些权益性资产还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目前能操 作的还仅仅只是资金信托;
(2)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 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信托公司定位 为金融机构显然限制了民商事信托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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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信托业务的发展而言,最大的障碍是公权力机关 对私人产权的不尊重。即便不动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进行 信托业务的操作,如果委托人将自己的房屋设立信托后不 久,该房屋就被强拆了,很显然委托人的意志也无法实现。 国外信托有的已存续达两百年之久,这显然与公权力机关 尊重私人产权分不开。
1、财富传承不同于财富的继承,后者是财富的拥有者死 亡之后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源自文库法承受其财产的 行为;前者是财富的拥有者对自己财富的一种处置方式;
2、财富的传承体现的是财富拥有者主动安排的意志;
3、财富传承的安排发生在财富拥有者死亡之前,财富继 承是财富拥有者死亡之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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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的工具及其功能比较
1、家族信托:
( 1 ) 洛克菲勒家族的兴起源于石油,第一代创始人约翰· 洛克菲勒创立了标准石油,在上个世纪初赢得了十数亿美 元的身家,成为那个年代数一数二的世界富豪。他的遗产 通过信托的方式被传承。勒克菲勒家族传承至今已历六代 ,他们虽不再是石油大王,但仍然控制着经济命脉,他们 的后代并没有因为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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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关于高净值人士比较关注的“避税”。根据2010年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以80万元为起征点, 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5万元,1500万元对应征遗产税575万 元,从100万元到1500万元,财富增加15倍,但遗产税却 增加了38倍,这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将财产装进信托之后,即便委托人死亡,由于委托人已经 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因此,该部分财产不属于遗产, 也就不产生遗产税。这也是近年来高净值人士比较热衷信 托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由于我国遗产税法并未正式实 施,目前这一功能能否实现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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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否保值增值 人寿保险——可增至,甚至部分超值回报; 信托——安全、保值为目的,专业团队打理多有增值 遗嘱继承——不增值,有损耗 (6)对后代的影响 信托——受托人多是信托公司,可依协议付,可限制挥霍 人寿保险——部分分期付保险金或年金产品,可防后代挥
霍 遗嘱继承——易给后代带来负面影响
(5)信托的功能:
a、私密性:《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 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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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债务隔离:《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 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 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 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 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 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 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财富传承法律业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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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引言 二、财富传承的定义 三、财富传承的工具及比较 1、家族信托;2、大额人寿保单;3、遗嘱;4、工具比较 四、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及障碍 五、关于财富传承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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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招商银行和贝恩咨询公司共同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 报告》指出:
1、2014年,可投资资产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 人士数量已超过10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三千万 人民币;
万能型寿险不具避债功能 遗嘱继承——不能避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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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性 信托——受托人多为大型信托公司,财产独立,几无风险,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与支付,几无风险 遗嘱继承——因执行人等因素,风险大。 由于信托具有能满足个人生前愿望且安全、私密、避债、
节税等多方面功能,因此家族信托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的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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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人寿保险“避税”的功能。除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外,由于该保险金并非被保险人的遗 产,因此,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即便起征遗产税,也无需 缴纳遗产税。
3、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 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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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额人寿保单:投保人购买大额的人寿保险,指定自 己的亲属为受益人。
(1)、关于人寿保险“避债”的功能:《保险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 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 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 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除 上 述 情 形外,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人缴纳被继承人的税款及清偿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 额为限,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死亡后,除非保险金作为遗产 处理的情形,否则其债权人无权向受益人追偿该保险金。
2、预计到2015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超过126万人;
3、尽管“财富保障”依然是高净值人士追求的首要目标, 但与此同时“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排序由两年前的第五位 跃居到了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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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的定义
财富传承是指一个人生前对自己所拥有的、可支配的财产 通过一定的安排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志发挥该财产的价值。 与继承相比,其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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