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途径探析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的各项资金也随之增加。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管理不到位,资金发放、使用的各项监管措施相对滞后,犯罪打击不力等原因,造成这几年涉及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案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增加了不安定因素的产生,更降低了党和*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本文仅就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掌握各项资金多,建设项目多,使犯罪有利可图。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各项补偿、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实施的,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
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大部分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偏低,平时又疏于学习造成*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虽然我国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已开展实施多年,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社会关系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选出的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
这些*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意识。
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
他们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还认为是占国家的便宜,没拿村集体的钱就不是犯罪,或者套取的资金都做了村里的收入,没装进个人腰包就不算违法。
在淡薄的法制观念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趋势进一步加剧。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行为。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 腐败现象突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主要是经济犯罪,如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相对突出。
2. 隐蔽性和复杂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难通过传统的查办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
一些干部犯罪使用的手段高度隐蔽,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地位来掩盖罪行。
3. 社会影响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贪污、受贿等犯罪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阻碍了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也严重败坏了干部形象,破坏了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纯洁性。
4. 犯罪手段多样化: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如以权谋私、虚报冒领、利用购销关系等手段从中牟取利益。
一些干部还借助金融工具、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使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变化多样。
5. 预防控制难度大:由于农村地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隐蔽性,使得预防和控制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进行犯罪,让干部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困难。
为了预防和控制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监督,建立健全干部信用档案制度,及时掌握干部的违规行为。
2.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干部的法纪教育培训,加强对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免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规范,提高干部任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工作心得: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研究

工作心得: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研究征地拆迁,关系民生基础,关系群众生活,关系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征地拆迁规模日益扩大,涉及资金数额急剧增长,加之监管制度不健全,预防和惩治措施乏力,导致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如何健全机制、堵塞漏洞、严厉打击,有效预防和惩治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案件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201X年我市共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件8人,201X年共查处4件10人,201X年共查处10件24人,201X年共查处12件25人,201X年共查处18件31人,呈稳步增加的态势。
2.大要案比例较高。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由于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款,多数案件数额较大,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占较大比例,给被害人和国家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犯罪类型以窝案、串案为主。
征地拆迁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犯罪分子一人实施犯罪困难较大,且容易暴露。
为了规避法律,自我保护,多采取集体作案方式,形成一个主管人员牵头、具体工作人员操作,上下同谋、里应外合的共同利益链条。
201X年查处的案件,窝案、串案2件5人,占40%;201X年查处的案件,窝案、串案3件8人,占75%;201X年查处的案件,窝案、串案5件19人,占50%;201X年查处的案件,窝案、串案7件20人,占58%;201X 查处的案件,窝案、串案7件20人,占38%。
4.发案环节相对集中。
201X年至201X年查处的98名犯罪嫌疑人中,36人涉及贪污、挪用拆迁款,24人涉及虚构、非法安置附着物,15人涉及超范围或超标准违规补偿,7人涉及建筑物测量、评估作假,6人涉及非住宅建筑物认定作假,6人涉及虚假登记、伪造产权手续。
贪污手段多为虚构、虚增征地拆迁补偿资料,突击搭建、租赁建筑物、厂房、设备等,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自2013年以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12人。
其中:2012年1件1人,2012年3件4人,2014年1-4月3件7人。
从据统计数据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又呈逐年上升态势,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的主体集中。
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身上。
在我院立案查办的12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占8人,所占比例达66.7%。
(二)犯罪的领域集中。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诸多补偿措施的大力实施,农村基层组织掌握、管理、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补偿”、“补助”类领域的资金成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据统计,我院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全部集中在“补偿”、“补助”类领域。
其中7人涉嫌贪污土地补偿款、2人涉嫌贪污退耕还林补偿款、1人涉嫌贪污新失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1人涉嫌贪污孤儿补助金、1人涉嫌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
(三)犯罪的罪名集中。
在查办的12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1人涉嫌贪污罪名,占我院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人数的91.7%。
(四)犯罪的窝案较多。
在查处的7件12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达4件10人(含2012年以前另案处理的1人)。
所占比例为83.3%。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笔者通过从对本院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学习和淡化思想教育是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法,上级又很少组织他们集中地学习和教育,致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不掌握党和国家的“三农”工作方针政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失。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在农村,基层干部拥有着相应的权力和资源,其权力不容小觑。
一些不良的个人和组织往往会利用这种权力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对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一)以贪污受贿为主要特点。
这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既有小额受贿,也有大额贪污。
(二)以侵吞公共财产为主要手段。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往往通过侵吞公共财产、虚报冒领、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手段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
(三)以独断专行为主要特点。
农村基层干部往往独断专行、不顾大局、不听取群众意见,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埋头苦干的氛围和工作效率。
(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干部行为。
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干部行为,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惩治。
严格依法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优化治理模式,提高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从源头上消灭腐败现象。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清朗政治生态。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营造清朗的政治生态,优化农村基层环境,塑造风清气正的干部形象。
总之,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既要依靠制度的建设和规范,又要注重组织和管理的完善,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以营造清朗政治生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_0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重要职责是办理好农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带领广大农民发展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某市20XX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9件,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就达31件,占到了28.4%。
笔者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结合实际调查,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有以下原因:一是村干部素质低,任用教育不到位。
近年来,农村调整选拔的新的基层组织人员中,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考查、考核,没有把好素质关,致使一些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
在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素质较差,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
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
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二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特别是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
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收支无制约。
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
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
二是账目不健全。
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直至贪污侵占公款。
三是财务人员成份杂、素质低。
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财会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及预防对策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及预防对策作者:李佳蔚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国家大量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进行土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多个环节上易发生渎职和贪污受贿行为。
目前,征地拆迁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易发领域,造成举报、信访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易发环节、成因和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关键词】征收;集体土地;职务犯罪;预防一、关于土地征收的概述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向周围乡镇的扩张促使浙江省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
出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需要,大批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通过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方式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补偿。
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户建筑物、青苗、果园等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诸多需要进行赔偿的事项,必须通过包括公告、动迁、评估在内的一系列环节一环扣一环地完成整个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受政策影响大。
不同省份、城市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块,其土地价值相差较大。
2、范围广、工作量大。
一幅土地进行征收拆迁往往涉及许多农户和农田。
征收时需要取得每个农户土地权属等资料,为之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准备,工作内容多、工作量大。
3、工作专业性较强。
评估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动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需取得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证才能进行工作。
近三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征地拆迁项目有所减少,之前几年大规模拆迁工程的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该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
二、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问题(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冻结环节用地单位为了尽快拿地,对于临时建筑等无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进行一定补偿,进而促使了被征收人新建、扩建。
对如何预防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
对如何预防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经济违法犯罪情况日趋突出,基层镇、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人数占立案数一半以上。
因此,加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于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依法治理县、镇、村和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
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
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
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
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
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
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
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万元,共同分赃。
土地使用征用补偿中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土地使用征用补偿中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一、当前土地使用征用补偿存在问题(一)征用补偿不到位,农民上访闹事严重一是补偿款被暂时用于其他,没有及时兑现给农民;二是不按政策补发,减少补偿款数额或克扣补偿款;三是补偿款还未发放给村民,就强行拆迁,强行进场施工等情况,使村民失去了生活保障的信心,而引发村民不稳定情绪。
(二)虚报冒领土地费,国家损失严重农民的自留地被征用,其土地是有数量的,但集体的土地被征用,一些管理者及协助管理人员就从中做文章,采取虚报、虚拟或将集体的土地面积转移到个人头上套取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各种补偿费。
(三)贪污挪用补偿费,干部犯罪严重1998年以来我们查处此类案件53件,占立案总数的32%,其中贪污案件38件、挪用公款案件15件,涉案党员干部68人,即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又影响了正常的农村工作的开展。
(四)盲目开发,土地流失严重一是一些征地的单位和开发商盲目征地,征地后等待项目;二是征地后资金不到位,无法开发;三是一些征地的单位和开发商抢占地盘,虚拟项目,将土地圈占,有的甚至荒芜3―4年。
二、解决土地使用、征用补偿机制的焦点一是公共权力空间大。
政府掌握着土地的出让权、定价权,这些权力由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进行具体操作,有关的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定权,这个“自主决定权”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一些决策人员、具体办事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空间”大搞土地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影响及坏。
二是权限集于少数人。
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机关,肩负着对土地进行管理、使用、规划、补偿、发放等一系列重要职责,同时,对土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使用、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标准等的把关。
然而,这些职责和权限又集中在少数领导者和具体经办人手中,还有很多涉及土地方面其他敏感问题的决定权也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过分的集权导致了各种职务犯罪案件的频发。
三是机制存在局限性。
涉及土地方面管理的范围广、职权多,除以土地管理系统为主,还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能又延伸出很多环节。
浅议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浅议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及规模也在迅速扩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易发高发态势。
为此,兴国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 严厉打击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匡扶了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本文就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发表浅见。
一、案件特点㈠上下串通、相互勾结。
因为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的补偿款是依据征地拆迁面积确定,征地拆迁面积一般由乡村丈量,征地补偿款一般由业主单位根据面积下拨。
在这项工作中,单枪匹马是无法完成作案的,因此查处的案件都是上下勾结、协同完成作案的特征明显。
㈡弄虚作假、手段隐蔽。
从违法性质来看主要以贪污为主。
涉案人员一般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通过签订虚假的征地补偿协议和其他补偿材料,虚报冒领补偿款。
如查办的某村委会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虚构被征地农户,以家属名字骗取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地;贪污高速补偿款案中,村干部陈某为了套取征地补偿,请求负责征地拆迁的乡干部给予关照,并许诺套取出来之后给予好处,征得乡拆迁办领导同意。
陈某通过虚增水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资金后,给负责征地拆迁的某乡干部贿赂。
㈢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流程较多,涉及面广,涉案的政府工作人员往往与村两委干部互相串通,利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便利条件,分工合作,上下联手,协同完成,共同作案。
具体分工上,村两委干部一般协助虚增征地面积、签订虚假征地补偿合同、提供征地补偿款账号,拆迁工作组一般负责征地面积的审核把关、对虚增面积予以签字同意和下拨征地补偿款。
因此征地拆迁类案件仅有村干部或者仅有拆迁工作人员都是无法完成的,要实施套取资金行为,一般都要多人协同才能完成。
近年查处的此类案件,涉案人数均为多人,涉案金额多为10万元以上。
㈣土地原貌消失,查处难度大。
因征地拆迁工作一般都是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一旦工作结束,工作组人员就各奔东西;同时,征地工作完成后,一般会很快用于建设项目,因此土地的原貌不复存在,征地的实际面积很难再核实,相关资料档案因场所变更、人员更迭、无专人管理等原因难以查找,因此对于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的查处主要还是依靠口供的突破,而涉案人员较多,一般会订立攻守同盟,因此此类案件查处具有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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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
防途径探析
作者:杨奕萍 刘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摘 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推进,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
罪也日渐突出、犯罪频发,不少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成为当前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
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针对此种现象,通过对征地拆迁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分析研
究,提出通过专人预防、技术预防、制度预防等途径预防征地拆迁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
犯罪。
关键词 城镇化 专人预防 科技预防 阳光拆迁
作者简介:杨奕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刘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
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16-02
征地拆迁领域本就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领域,加之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的人
员多、范围广,具体工作流程多、手续复杂,相比之下普法宣传工作难度大,难以实现对整个
征地拆迁流程的全程有效监管,因此,在这一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就比较突
出。笔者通过对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以下预防对
策:
一、向农村基层组织派驻检察室,实现专人预防
第一,派驻检察室可以作为警示教育基地,通过预防课、法律宣传栏、警示教育片等形式
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和法律宣传培训,同时创新教育形式,可以利用组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旁听
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庭审或者参观监狱等直观、震撼的教育形式,不断增强“村官”遵纪守法和廉
洁自律的意识,从思想上确立“不能犯”的意识。
第二,由于检察室长期派驻于农村基层组织,具有了解该农村,熟悉其城镇化过程,与村
民感情深厚等诸多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能起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的积极作用,检察室的设立
本身对于妄图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就是一种威慑,派驻检察室可以联合自侦部门深入征地
拆迁的各个过程开展调查,与村民加强联络交流,摸查职务犯罪线索,在自侦部门立案侦查之
后,派驻检察室还可以积极协助,形成以打促防,实现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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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派驻检察室可以积极开展预防调查,为党委、政府预防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
人员职务犯罪提供决策参考。派驻检察室可以针对城镇化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比较
深入的调查,对案件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对于案件原因进行深入总结归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
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的调查报告,为检察机关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一个新的途径。
第四,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检察室工作细则》、
《检察室工作职责》和《检察室工作流程》等,使派驻检察室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健全和完善
奖惩制度,将该基层组织是否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案件线索是否由检察室发现等作为考核检察
室和干警的重要标准,同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检察室工作人员应经过层层
选拔,择优挑选,严格纪律、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树立检察机关和派驻检察室的
良好形象。
二、利用高科技手段预防职务犯罪,实现技术预防
(一)效仿ERP系统,建立征地拆迁信息系统
ERP系统是为在首钢搬迁及新的钢铁基地建设中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钢总公司
研发了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系统,围绕经销经贸、物资采
购、计量验质、财务资金、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廉洁从业要求设计其中。在农村城镇化过
程中,可以借鉴ERP系统,围绕征地拆迁的各个领域,建立征地拆迁信息系统,并与检察机
关实现联网,使检察机关可以对征地拆迁情况实时监督。系统的设立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按照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等规定,将土地价格、土地数量、村民家庭情况、受理时间、补偿时
间、补偿金额等相关情况纳入到系统内,由专人负责填报,定期在征地拆迁地予以公布,以利
于规范化实施,减少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性规定带来的违规违法操作土地的空间,增强标准的
准确性和执行透明性。
(二)加强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和运用
房地产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发证登记、房地产交易买卖、房屋动拆迁、
建设用地及批租用地活动中,经过收集、整理、鉴定,按一定的手段形成的反映产权人、房屋
自然状况及使用土地状况,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录像
带、录音带、磁介质软盘等各种载体内容的文件材料。可见房地产档案对于房地产业的日常管
理及房产转让、分割拍卖等产权异动提供了科学依据,因此,房地产部门应当不断规范档案管
理,为农村城镇化建设提供服务,只有将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房产及时登记入册,才能更
好的避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房屋这样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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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库,是将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部纳入到行政执法信息
库中,接受监督管理,在征地拆迁领域,可以将征地的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相关
的行政活动记录到行政执法信息库中,并将行政执法信息库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可
以实现实时监督,并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及时进行侦查。
(四)创立微信平台
目前,电脑手机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在城镇化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打造一个法律微信
平台,每天定时发送信息,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律宣传,?运用视频、图片或文字等形式发布廉
政制度、廉政新闻、警句格言、反腐案例并及时传达上级廉政会议精神,让廉政教育更加富有
生动性、时效性和吸引力。同时,微信平台可以接受村民的法律咨询和举报,既具有私密性和
安全性,还具有互动性和便捷性。不仅可以达到匿名举报效果,又可以进行交流,实现检察机
关和村民之间的畅通对话和交流。
三、完善各项制度
(一)引入阳光征地机制
一是程序规范合法。在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前,严格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等相关程序,同
时,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批后程序。二是拆迁补偿到位。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征地补偿款实行专用账号独立账户统一管理,将金融机构纳入监督范
围,实现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被征收人三方共同实施监管。三是落实公示制度。为了有效避
免信息不对称,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应当在征地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级留用地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等相关政
策,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位置、用途,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等相关事项,真
正做到阳光拆迁,实实在在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诱发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观原因,因此,加强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便是公开透明的选任机制,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杜绝和减少贿
选现象,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力,加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真
正让德才兼备、一心为民、能力突出的人员担任村干部。同时,积极推行大学生“村官”制度也
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举措。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储备,深入农村
基层担任“村官”,协助管理相关事务,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发生。
此外,要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村务公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既然权利的过
分集中为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环境便利,就应该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村民
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真正实现
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将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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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落到实处,指定专人负责村务工作具体工作,细化议事、决策、操作、反馈等具体程序。
具体到征地拆迁补偿事务,要做到公开具体的收支项目和数额,真正满足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