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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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起,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向世人展示了和谐社会的新图景。

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在总结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保障性住房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从重庆实践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一、住房制度由“单轨制”转变为“双轨制”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计划分配到市场供给的过程。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单位公房和政府公房为主的分配体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造成住房供应严重短缺,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制度逐步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住房实物分配逐渐被货币化分配所代替,大量存量住房按房改价出售,同时,商品房的供应占比逐步提高,使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得以较大改善。

福利房货币化分配受益者大多是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出生的群体不得不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

尽管近些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等供应形式,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有了住房保障,但保障面不到总人口的10%,事实上形成了住房供应主要靠市场来解决的“单轨制”。

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等“夹心层”则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既得不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短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这部分群体约占住房需求总量的20%以上。

实践证明,无论完全由政府保障,还是完全由市场调节,单轨的供房体系都存在制度缺陷,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住房也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兼具商品和保障的双重属性。

即使欧美发达国家也不是单纯依赖市场供应住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

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应该跳出单纯的市场思维,既要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中高端商品住房的合理配置,又要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建保障性住房托底,实行城市住房供应的“双轨制”。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结合五云佳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五云佳苑公租房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重庆渝欧公租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对公租房进行建设,是公租房产权人。

按建管分离的模式,公租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后期具体事务管理。

后期管理应当负责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五条承租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公租房公司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申请方式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以物流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申请。

申请单位的实际住房人数与户型相一致。

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备齐书面材料后需到公租房申请点(物流园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正式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条件(1)入园企业:注册地址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自贸区西永片区、与物流园、铁路口岸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企业(以上条件满足之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渝建〔2020〕3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渝建〔2020〕3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认定标准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和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

其中,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6月底前通过新建改建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且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作为租赁住房运营,租赁合同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2.申报项目符合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和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规定;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依据《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

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渝建[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渝建[2011]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公共租赁房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1)要求,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

2011年,全市将建成公租房1000万平方米,并新开工1350万平方米。

当前,公租房建设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对我市建筑业整体水平是一次考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租房的建造质量和进度,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租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率先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优质、高效、安全地建设好公租房项目的重大政治意义,高度重视公租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落实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班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清当前公租房工程质量形势,妥善处理好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强化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公租房工程质量,将好事办好。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应科室分兵把口的工作机制,为强化公租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加强对公租房工程质量状况的掌控,强化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做深、做细公租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上下功夫,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以北京等11省市的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

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以北京等11省市的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

2012年8月函南放l£七番学报Aug.,加12 第14卷第4期J伽mal 0f Sou tl l we st UIl ive玛ity0f Politic al Science&hw V01.14 N o.4文章编号:1008—4355(2012)04—0051一07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以北京等11省市的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罗婷(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公租房准入机制保证申请人公平获得住房保障机会,实现“应保尽保”,然而,公租房制度实践是一个动态运行过程,准入之后还有日常租赁管理、定期核查、合同期满重新申请等问题,这就需要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规范。

退出机制直接关系到有限房源的充分流转使用和公租房制度有序运行。

通过分析目前各地立法文本中退出条件、退出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合理过渡期的设置、动态监控平台的完善≮奖惩机制的配合,以及阶段性推进公租房可售几方面提出规范建议,以期有助于公租房立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租房;退出条件;退出程序;动态监控手段;地方政府规章中图分类号:D乃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7随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入进行,为一种长效保障机制;其次,退出机制让不再具有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领域的新尝试,不管是工程建租赁资格的承租人腾退房屋,有利于防止部分承租设、立法规范,还是制度实践方面都在有条不紊地人滥用承租权利,从而使其他保障对象获得住房机推进,公租房作为政府为中低收人群体提供的公共会,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受领政府保障给付产品,其旨在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的横向平等;再者,退出机制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求,提高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

为了保证公在承租人有违法违约情形时,将其清除公租房保障租房制度的良性运行,除了严谨高效的准人渠道之体系,使公租房制度有序、有效运行。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可以换租吗重庆公租房换租流程怎么操作(1)公租房摇到号了是可以换地方的!换房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重庆市公租房换租政策解读(2)一、换租政策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截至目前,全市公租房已累计入住12.9万套,主城区面向社会公开摇号分配的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城南家园、民安华福、康居西城和两江名居6个公租房小区已先后入住9.4万套,其中民心佳园小区首批入住群体已入住超过两年半,部分承租人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共同居住人员数量发生变化,原承租的房屋户型及面积不再符合配租标准,需要换租不同面积和户型的住房。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完善换租的相关规定,加快启动换租工作,报经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

随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据此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配套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换租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换租申请情形、申请材料、申请程序、配租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的通告》,规定从11月27日起,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城南家园、康居西城、两江民居6个公租房小区开始受理换租申请。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xx〕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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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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