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倾销与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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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

案情介绍: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某商品(其商品代号是PS850)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数量逐年增加,1977年占该市场销售量的0.8%,1981年上升到4.1%。1982年2月,欧共体对澳大利亚同类商品公布“反倾销”调查,同年10月,又公布调查范围扩大到中国和南非,并限中方在30天内答复调查内容。

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确定被告产品的出口价低于正常的国内公平价值即构成倾销,其差额定为倾销幅度,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率的根据,这是因为被告产品给进口国生产者造成实质性损害。二是进口值是否有大幅度增长。又据进一步了解:由于欧共体反倾销处不了解中国生产该商品的国内价值,于是选一近似国——澳大利亚PS8850产品的正常值作为参照,澳大利亚该产品国内价格为每单位0.75澳元,加市场流通费15%,每箱24单位折13.35美元,加外贸经营费35美分,中国至欧共体边境运费88美分,确定中国PS850报价CFR汉堡应为每箱14.58美元,而中国出口价为每箱10.85美元CFR汉堡,差额3.73美元,倾销幅度34.25%。

由于时间紧迫,中方以电传答复表态:

1、中国PS850商品主要供出口,国内销售数量甚微。这种商品中国有自己的正常国内价值,何况中国与澳大利亚是两种经济制度、生产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完全不同的国家。欧共体反倾销处把该货在澳大利亚国内的正常值作为中国同类商品的正常值是不合理的。

2、中国PS850出口价格的制定是依据国际市场价格,尤其参考主要进口国西德市场的价格水平。中国的出口价一般高于成

本价,不存在倾销问题。

3、中国PS850向欧共体国家的出口数量仅占西欧市场每年消费量的1%~4%,其销售价与欧共体国家生产的同类商品基本相同,有时甚至略高,因而不构成对欧共体国家同类工业实质性损害。

针对中方的抗辩,欧共体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政策司同意对中国PS850撤案,农业司坚持立案,并以南非国内市场正常值作为中国货正常值与中国出口价对比,还是倾销。经过协商,欧共体协商委员会开始要求中国商品与澳大利亚商品均提价19%,南非商品提价12%,经反复磋商,最后以中国商品提价约10%并作出书面承诺而暂时结案。提价自1983年6月30日以后所有装船量开始生效,在此以前签订的合同约300公吨不在提价范围之内。协议有效期为1年。承诺者正式声明:同意提价并非接受欧共体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裁决。如协议限定的价格致使中国对欧共体的出口量或所占市场份额大幅度减少,出口者将保留与欧共体再次协商最低限价的权利。

就此,本案结束。

讨论题:

1、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2、中国商品为什么提价?

3、中方怎样才能将本案处理得更好?

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确

定被告产品的出口价低于正常的国内公平价值即构成倾销,其差额定为倾销幅度,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率的根据,这是因为被告产品给进口国生产者造成实质性损害。二是进口值是否有大幅度增长。

2.由于欧共体反倾销处不了解中国生产该商品的国内价值,于是选一近似国——澳大利亚PS8850产品的正常值作为参照,而中国商品一直是以质量高而价格低来竞争的,提高了价格后中国商品的优势就不复存在了。反倾销的目的也就是如此,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帮你提高价格。

3.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过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实现“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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