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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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一)

(一)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

2.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就业后的定期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当工作调动时,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定期体检的规定: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员每2~3年一次。

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0.1Sv者,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

4.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二)体检项目

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外,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接触核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

1.对从事中子、β射线或X射线、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

2.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3.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对接触可能损伤肝、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增加肝、肾功能检查;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可作尿、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4.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

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

5.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

另外,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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