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医学院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医学院文件厦大医教〔2009〕01号厦门大学医学院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根据厦门大学厦大研〔2008〕24号《厦门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文件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我院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我院全职教师或我院聘请的兼职教师。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导师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根据年龄、身体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受聘年龄。
(三)在本门学科中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副教授(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政治思想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重视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五)科研经费:有在研科研项目(必须是主持人)和科研经费(纵向经费不低于3万元,横向经费不低于10万元);(六)科研成果近3年来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
基础学科:3篇,其中,在SCI学术刊物或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在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临床学科:在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按学校规定学术论文不包括中文综述(SCI学术刊物上的述评例外),并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刊物的分类参照厦门大学的相关标准。
在近3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教师(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三位的获奖者,省部级排名前二位的获奖者),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在科研方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能够掌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承担一门以上硕士生课程或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工作(授课、命题、阅卷、考试及教学评估等)。
并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较好的科研条件。
(八)我校获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自然成为硕士生指导教师,除非本人提出不担任。
(九)原则上必须担任过本科生导师。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模板】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七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40%),中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30%,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10%。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
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
第九条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的,不占本学院教师岗位数。
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科研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省一级政府规定年满60周岁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受聘教师职务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地方及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综合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医疗技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按岗聘任”的原则,确保聘任工作有利于中青年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和我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附属翔安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临床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病理、中医、眼科、口腔等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仅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职务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比例结构根据发展需要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岗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择优聘任。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仅表明具备申报资格,不代表一定获得聘任。
第七条应聘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结合岗位需要,积极、认真地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医学继续教育,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第八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思想政治与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当年度不得申报外,还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已聘职务:1.年度或聘期考核获得一次基本合格以下结果,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出现轻微医疗、教学差错等情形的,延迟1年申报。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第一条实行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是我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科与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以下简称重要岗位)受聘对象为在厦门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并符合相应重要岗位聘任条件的全职在编教师。
实行年薪制的全职在编教师或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教师,不再申请应聘重要岗位。
第三条重要岗位设为三级,即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
第四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重要岗位的聘任工作。
重要岗位的聘任期限每期为3年。
第五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除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厦门大学重要岗位津贴。
重要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一级岗位聘任条件:1. 须为一级学科学术带头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担任教授职务;(2)承担教学工作,领导本学科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3)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4)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一聘期若已受聘重要岗位,考核结果须为合格。
2. 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重点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二级学科1人,必须为该学科或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一级学科3~5人,必须为该学科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若第一带头人已退休,可为第二带头人〈均以申报该重点学科的申请表为准,下同〉);(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3)“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主任;(4)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1人,团队负责人);(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7)近5年入选的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8)近5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9)国家“973”在研项目首席科学家;(10)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席教授;(11)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理工科)或国家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文科)(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2)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理工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40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200万元以上;文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8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40万元以上;或近3年到校累计经费理工科500万元以上、文科100万元以上(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3)近3年主持过科研课题,且已实现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或产业化效益(以上缴学校的数额为准。
【条例】厦门大学教职务聘任条例中

【关键字】条例《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合理界定教学科研单位与学校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方面的作用,据此充分发挥教学与科研人员在确立、评价及维护教学与科研秩序方面的作用,进而完善教学与科研治理,现就《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厦大人【2011】177号)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的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各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各学院(单位)成立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原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专业(技术)评议组不再保留。
各级委员会根据本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确立的权限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选的评价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聘委会1.学校聘委会职责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职责具体包括:(1)组织制定并实施涉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3)审批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4)审查各级聘任程序的规范性;(5)处理或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6)研究决定并实施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其他政策。
2.学校聘委会组成学校聘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其他委员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人事处是学校聘委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1)公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岗位;(2)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具体负责审查相关聘任程序的规范性;(3)受理或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4)形成聘任报告提交学校聘委会;(5)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部委员会1.学部委员会职责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所涉及学科学术评价的终审组织,其职责具体包括:(1)研究制定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师资评价标准;(2)审议本学部所涉及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并经由人事处报学校聘委会审批;(3)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厦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现网上电子化管理,个别环节的纸质文件报批仍遵照国家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厦门大学应当尊重知识创新和学术规律,推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第八条审查学位申请材料(一)按年度博士学位授予计划,研究生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的学生材料,检查博士生是否完成答辩并不具备学位授予条件。
(二)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提交学位论文,并告知学位论文提交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研究生。
第九条学位论文审核(一)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本人。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学术创新、实验结果、结论推理、论证方法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一致的,学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得出最终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试行)
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试行)为规范管理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岗位职责第一条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完成各教学单位要求的案例编写任务.各门课程的学生教学效果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所发挥作用要求在国家级重点项目中位于前4名(含课题负责人,下同),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为前3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或重大横向课题(单项20万元以上,下同)为前2名。
3、在教学科研工作方面,要求至少达到以下三项之一:(1)在3年聘期内,至少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以下凡学术论文要求均同)或者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15万字以上.关于撰写出版著作的字数要求均为个人撰写部分,下同),同时学生对所授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均为优良且其中优秀的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
(2)在3年聘期内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①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教育部奖和省政府一等奖限前2名,省政府二、三等奖限第1名);②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学术论文;③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须20万字以上)或译著30万字以上(不累计),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④完成1项国家级课题(重大或重点课题限前2名;面上项目和一般项目限第1名)或省部级重点课题(限第1名)的研究工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范条例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范条例(2004年)为深化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厦门大学2004年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精神。
特制定“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条例”作为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位管理文件》和《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的补充。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招生1、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申请攻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向其报考方向的导师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及两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包括《英语》、《管理经济学》和各专业方向的《专业课》三门课,其中《英语》由学校统一命题和改卷,《管理经济学》由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命题和改卷,专业课由各专业方向导师命题和改卷。
2、博士研究生入学面试博士研究生的面试(包括口试或笔试)工作由各系组织安排。
各导师组应在学校录取分数线公布后一到两周内完成面试工作,并将面试结果统一上报院研究生秘书。
3、录取程序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由导师组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和研究生院给定的名额决定录取名单顺序,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面试合格者按入学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统一上报学院研究生秘书,经院分管副院长审阅后报学校招生办审批。
院研究生秘书负责通知学生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的总体培养目标如下:博士研究生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宽泛的基础理论,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素质和学术道德,能独立从事高水平的学术研究。
博士研究生培养逐步实行以导师为主的导师组负责制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
1、博士研究生入学博士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入学后,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厦门大学博士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并按时提交给院研究生秘书,逾期者延期毕业。
2、综合素质考核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由学院会同各导师结合各博士研究生论文资格考试的成绩、专业课和选修课成绩以及参加学科前沿专题讲座的情况进行博士论文写作前的综合素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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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
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
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
第二条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学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严
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坚持优良的学术风气。
第五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
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尽义务,并履行厦门大学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
第七条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生源选拔的工作。
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指导学院(研究院)组织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研究生培养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第十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导师组指导作用,依托科技合作项目或平台吸纳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专家、业界精英参与研究生指导,充分利用优质资源,联合培养、指导研究生。
第十一条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十二条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研究生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培育优良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三条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
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按照学校导师配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和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计划,严格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实践任务。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和实践
活动。
第十六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
第三章岗位权利
第十七条导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享有厦门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定,导师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出国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导师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二十条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
提出退学建议的,须经学院(研究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合法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申请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确认按照我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导师因公、因事出差或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在出差、出国期间,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的导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培养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
(四)有其他对研究生培养或研究生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五)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2009〕厦大研字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