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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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

才bl ICS :×××

×××

备案号: 安

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

2014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规定 (3)

5 项目划分 (3)

5.1 项目划分原则 (3)

5.2 项目划分程序 (4)

6 施工质量检验 (5)

6.1 基本规定 (5)

6.2 质量检验范围 (7)

6.3 质量检验内容 (7)

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8)

6.5 数据处理 (9)

7 施工质量评定 (9)

7.1 评定依据 (9)

7.2 评定标准 (10)

7.3 评定程序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划分表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6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4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小型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4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签证表 68 附录F(规范性附录)小型水利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69)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7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利枢纽工程、4级以上堤防工程、总装机10MW以上小型水电站和小(1)型水闸工程除外。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 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631~637-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SL 638~639-2013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DB34/T 2025-2013 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cell engineering quality assessment

单元工程全部完成,经检查合格后对单元工程综合体质量进行的评价。

3.2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unit engineering quality assessment

组成单位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完成后,对单位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4 一般规定

4.1施工质量评定只设“合格”等级。

4.2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单元工程两级。

4.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外观质量检查内容,单位工程不再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5 项目划分

5.1 项目划分原则

5.1.1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单位工程宜按招标标段划分;

b)每座小型水库工程宜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

c)每个500吨/日以上水厂宜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500吨/日及以下水厂(含有多座规模较小独立建筑物的工程)按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5.1.2 单元工程确定原则:

a)河道、渠道、堤防等工程宜按长度划分单元工程;每个独立建筑物工程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b)小水库工程中大坝、溢洪道、涵洞、管护设施等按功能分别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c)500吨/日以上水厂中水源井、沉淀池、过滤池、清水池、机电设备安装、管道工程、管护设施等按功能分别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500吨/日及以下水厂每个独立水厂分别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d)项目划分参见附录A。

5.2 项目划分程序

5.2.1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将项目划分情况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

认。项目划分应确定重要隐蔽工程。

5.2.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

5.2.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项目划分中单位工程、重要隐蔽工程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重新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元工程进行调整时,应报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6 施工质量检验

6.1 基本规定

6.1.1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及设备应具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6.1.2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按SL 631~63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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