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商品房购房程序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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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翼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翼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翼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5【案件字号】(2022)新01民终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超杨鹏飞胡龙涛【审理法官】王超杨鹏飞胡龙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翼展;李婷【当事人】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翼展李婷【当事人-个人】刘翼展李婷【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周雅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周雅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敏周雅荣【代理律所】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翼展;李婷【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上诉人华联房产公司作为合同提供方系要约人,被上诉人刘翼展、李婷作为受要约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变更是对要约人华联房产公司发出的一个新要约,上诉人华联房产公司未承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乌政办[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6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目标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

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副组长: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成员:关忠民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庆生市建委助理调研员于占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李向前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向前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向前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新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迪丽娜孜巴克马荣张玉【审理法官】迪丽娜孜巴克马荣张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向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向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向前【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兰兰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兰兰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兰兰马宏彬【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向前【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涉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改扩建项目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项目(即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项目、G7大黄山-乌鲁木齐改线项目、S102项目),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点基础性设施建设,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自治区发改委)于2015年7月19日下发新发改交通[2015]181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第三平行滑行道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工程立项(代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同意建设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第三平行滑行道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工程,并规定了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建设工期(13个月)。

2015年10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新国土资预审字[2015]79号《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第三平行滑行道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称该项目已列入《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该预审意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6日。

迪里夏提·米吉提与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迪里夏提·米吉提与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迪里夏提·米吉提与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9【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1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项颖马永惠【审理法官】马骏项颖马永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迪里夏提·米吉提;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迪里夏提·米吉提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迪里夏提·米吉提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骁骧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骁骧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骁骧【代理律所】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迪里夏提·米吉提【被告】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鲁达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迪里夏提·米吉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涉案房屋系新疆科技出版社的团购房,从该房屋的购买交易过程及交易价款等特征反映,涉案房屋既带有一般商品房的特征,又具备部分集资建房的优惠性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上述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六条的内容为……"、“上述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十条内容为……"有误,应为:“上述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二条的内容为……"、“上述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六条内容为……"。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涉案房屋系新疆科技出版社的团购房,从该房屋的购买交易过程及交易价款等特征反映,涉案房屋既带有一般商品房的特征,又具备部分集资建房的优惠性质。

乌鲁木齐市新城市规划解读(高铁、地铁、房地产)

乌鲁木齐市新城市规划解读(高铁、地铁、房地产)
和地质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拓展; 向东强化不市域北部地区的协调, 预留发展空间。
“一轴、双核多心、六组团”
一轴:规划连接老城区和三坪新 区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拓展轴。
双核多心:规划在老城区和三坪 新区形成两个综合性的市级公兯 服务中心;规划在高铁新区、西 山新区、红光山片区以及新市区、 米东区和头屯河区构筑多个与业 型公兯服务中心和区级综合服务 中心。 六组团:规划在中心城区范围内 形成六大功能组团。包括三坪新 区功能组团、米东区功能组团、 经开区(头屯河区)功能组团、 高新区(新市区)功能组团、老 城区功能组团、西山新区功能组 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城市规模:
2020年,乌鲁木齐市域人口 500万人,其中,中心城区人 口将达到400万人左右,建设 用地控制在500平方公里以内, 人均建设用地125平方米。
“双轴、一城、一区、两群、多点”
“双轴”为沿兮新铁路 和312国道形成主要城镇发
展轴和沿216国道形成次要
城镇发展轴;“一城”即乌 鲁木齐城市及郊区;“一区” 即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区; “两群”即南山、达坂城两 个城镇组群;“多点”即市 域内其它多个独立工矿和城 镇型居民点。
高速公路环由东绕城和 西绕城高速公路组成, 环绕乌鲁木齐都市区, 长度约为156公里。
东绕城高速 西绕城高速
乌鲁木齐市新区建设工作的情况汇 二、综合交通支撑体系 报 1.道路交通
城市快速系统由两条快 速环线和四条快速放射 线组成。
东绕城高速
西绕城高速
乌鲁木齐市新区建设工作的情况汇 二、综合交通支撑体系 报 1.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规划
1、沿城市南北发展主轴向, 布设1-2条骨干轨道线,覆 盖城市南北主要客运走廊。 2、沿西北轴向,布设1条骨 干线路,连接老城区-高铁 站-西北新区,在城北不主 轴骨干线衔接。 3、沿东北轴向布设1条骨干 线路,连接高铁新区-米东, 在城北不主轴向骨干线衔接。 4、沿东西向布设1-2条补充 线路,连接以上线路未覆盖 的城市功能片区和城市枢纽 节点。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乌鲁木齐课件


分年度看,2010年全年社会消费零售总额 154554亿元,其中前三季度全国社会消费 品零售总额为111029亿元,相比09年同期 增长40%,2010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增幅为近三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最 快的一年
分年度看,近三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 人均收入都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15756元,与 09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86%。
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9月份开始一直处于上升 阶段,由于通货膨胀率较高,因此虽然国家出台了打 压房价的相关政策,但是房地产业整体仍然呈现较快 幅度的上涨,主要原因就是居民大多仍旧期望通过投 资不动产来达到保值和增值的目的,12月央行宣布再 次加息,而加息往往被认为是控制通胀的利器。
乌鲁木齐课件
经济环境分析
旅游业
商务业
优势产业 会展业
二类口岸
对外贸易
持续旺盛发展,06 年实现旅游及购物 总收入76.18亿元, 增长12.86%,政 府逐步将旅游业打 造成全市支柱产业。
全市支柱产业全疆 的物流中心商品集 散地2005年,全市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达到233亿元,增 长16.48%,占全疆 的36.52%,位居西
2、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总体方案介绍
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是集商业、娱乐、休闲购物、写字楼(公寓)、酒店、友好集团总部办公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该项目由四座独立的建筑物及一个功能组合区形成, 经过统一的使用功能规划设计、建筑与结构设计,分期施工建造,即:①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一座大型的综合性商业、娱乐服务的购物中心类建筑物;②酒店项目:一 座为区域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商务酒店或服务式公寓;③友好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写字楼项目:一座具有国际标准的商业办公大楼建筑物,是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中的建筑主塔,属 于城市标记物;④友好商业综合总部办公楼项目:一座供友好集团总部办公的建筑物;⑤友好商业综合体友好中亚商街项目:由以上建筑物底商形成的24小时营业的商业服务 街道。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乌政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14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着力解决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基本功能不全、设施设备破旧、环境脏乱、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小区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小区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物业服务。

二、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原建设单位、国有企业、社会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改造及后期管理服务,市属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本着平等自愿和充分体现社会责任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有能力的社会爱心企业共同参与改造工作,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作出贡献。

(二)坚持一类小区一个具体方案的原则。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有针对性的实施改造工作。

明确改造重点,着力解决环境脏乱、下水堵塞、暖气不热、道路破损、路灯不亮、外立面老旧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乌鲁木齐新市区律师事务所列表

一、介绍乌鲁木齐新市区乌鲁木齐新市区,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下辖的辖区之一。

作为乌鲁木齐市的主城区之一,新市区是政治、经济、文化和商业中心,也是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的地区。

在新市区,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机构,承担着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

乌鲁木齐新市区的律师事务所列表对于当地居民、企业和组织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乌鲁木齐新市区律师事务所列表1.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律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律服务中心是新市区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下设多个法律服务部门,包括民事诉讼部、刑事辩护部、行政诉讼部等。

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的法律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 新市区律师协会新市区律师协会是新市区的专业律师组织,旨在加强行业交流、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下属多家律师事务所,涵盖了各个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当地居民和企业提供法律交流、诉讼代理等服务。

3. 博信律师事务所博信律师事务所是新市区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在办理婚姻家庭、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案件处理流程。

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多语言和服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

4. 新市区宝睿律师事务所宝睿律师事务所是新市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一流的法律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5. 富鼎律师事务所富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乌鲁木齐新市区的法律服务领域的佼佼者。

律师团队皆具有业内一流的专业水准,擅长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备受客户信赖。

6. 法律之光律师事务所法律之光律师事务所是新市区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精通各类法律业务和专业技能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交流和诉讼代理服务。

在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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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商品房购房程序办理流程
一、签合同
交付首付款(一般可以刷卡,房产商无POSE机的需要去银行交付首付,视房产商而定),保存好首付收据,并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合同时需注意附加条款有无对自己不利的地方;
二、交契税及维修基金
购房者需带购房合同、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地税一厅办理,目前乌市契税首套房<90m2,契税税率为1%,>90m2契税税率为1.5%;地税一厅位于水磨区南湖路南湖明珠旁,坐152、73公交车在宏怡花园站下即可以到达,先排队拿号,在地税一厅2楼C区办理房产查询证明,之后去华凌乌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建委公交站附近)一楼缴纳查询费和二楼缴纳维修基金(总房款的2%),查询费单身者30元/结婚者60元,查询结果在三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之后可以自动传到地税局,之后并可以去地税一厅缴纳契税。

契税交完之后并可以办理公积金转款。

三、公积金转款(需要者办理)
去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去新市区公积金管理中心(靠近河南路与太远路交界处)审批,同时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银行办理支取或转账业务;
待公积金转账金额到达开发商处之后,并可以去开发商处领取公积金转账的收据,之后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需要者办理)
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原件、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户口本、身份证、首付款收据(首付款必须超过20%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复印件等材料。

若需要担保,去担保公司做担保(有房产证抵押或房产商作担保的除外),办理担保需填写大量表格,并交纳担保费用,一般在4000元左右,目前乌市担保公司有两家,金诚置业与民生置业,在新市区均有分店,本人办理的是金诚的担保,位于河北东路英澳北岸小区附近。

担保一般所需时间较长,12-20天左右公证书方可出来,公证书出来之后并可以到公积
金管理中心进行正式的贷款办理、银行放贷、还款等手续了!
五、取钥匙
待所贷款额到达房产商账户之后,并可以去小区售楼中心或物业处领取房间钥匙正式入住,并交纳物业费和装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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