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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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第1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
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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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24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
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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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25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
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
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
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 48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三节.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59井下防治水第三节 60井下排水第四节 63探探放水第五节 64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七章 66爆炸材料贮存第一节 66爆炸材料运输第二节 70井下爆破第三节 72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八章 77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一节 77立井提升 86 第二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 第三节提升装置第四节 96空气压缩机 102 第五节电气第九章 103一般规定第一节 103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二节 10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 第三节井下电缆 107第四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 第五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2 第七节114 煤矿救护第十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 115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118 灾变处理第五节122 露天部分第三编122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采剥 123台阶第一节 123穿孔第二节 123爆破第三节 124采装第四节 128运输第三章 131铁路运输第一节 131汽车运输第二节 136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三节 137排土 139第四章滑坡防治第五章 141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 142防灭火第二节 143电气 143第七章一般规定 143第一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 第二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三节 144电力牵引 14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 第六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0第七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节153设备检修第八章.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156第二章健康监护 157附则附录一 157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166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总则第一编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9)第一章开采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1)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第四节采掘机械 (28)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31)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32)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4)第八节防止坠落 (35)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36)第一节通风 (36)第二节瓦斯防治 (46)第三节粉尘防治 (5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56)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5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63)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65)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66)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68)第五章防灭火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7)第六章防治水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1)第四节井下排水 (85)第五节探探放水 (87)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89)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89)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94)第三节井下爆破 (9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4)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4)第二节立井提升 (115)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0)第四节提升装置 (128)第九章电气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2)第四节井下电缆 (14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8)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0)第十章煤矿救护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52)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53)第四节抢救指挥 (156)第五节灾变处理 (156)第三编露天部分 (161)第一章一般规定 (161)第二章采剥 (163)第一节台阶 (163)第二节穿孔 (164)第三节爆破 (164)第四节采装 (169)第三章运输 (173)第二节汽车运输 (180)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82)第四章排土 (183)第五章滑坡防治 (18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7)第一节防治水 (187)第二节防灭火 (188)第七章电气 (189)第一节一般规定 (18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90)第四节电力牵引 (19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94)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97)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98)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00)第八章设备检修 (201)第四编职业危害 (203)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203)第二章健康监护 (205)附则 (206)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206)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218)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排查、隐患整改、安全员培训等方面展开工作。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操作流程等程序。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求,组织生产计划,制定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生产指导方案,并加强现场管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开展例行保养、维修、更换,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完备生产数据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收集方式,建立完善的数据处理流程。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加强人员管理,推进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招聘流程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核,确保人员的技能和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保健人员,并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企业间的合作,推进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公益活动,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和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煤矿企业落实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第三节回采与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与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与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与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与其她传感器得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与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探放水 (64)第七章爆炸材料与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6)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第三节井下爆破 (72)第八章运输、提升与空气压缩机 (77)第一节平巷与倾斜井巷运输 (77)第二节立井提升 (86)第三节钢丝绳与连接装置 (90)第四节提升装置 (9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2)第九章电气 (103)第一节一般规定 (103)第二节电气设备与保护 (10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第五节照明、通信与信号 (11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得检查、维护与调整 (112)第十章煤矿救护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5)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第五节灾变处理 (118)第三编露天部分 (122)第一章一般规定 (122)第二章采剥 (123)第一节台阶 (123)第三节爆破 (124)第四节采装 (128)第三章运输 (131)第一节铁路运输 (131)第二节汽车运输 (136)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37)第四章排土 (139)第五章滑坡防治 (141)第六章防治水与防灭火 (142)第一节防治水 (142)第二节防灭火 (143)第七章电气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变电所(站)与配电设备 (14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与电缆 (144)第四节电力牵引 (146)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与接地 (147)第六节照明、通信与信号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与调整 (150)第八节爆炸材料库与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章设备检修 (153)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与监测 (154)第二章健康监护 (156)附则 (157)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57)附录二本规程使用得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66)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安全规程适用于煤矿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的遵守是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宣传、培训和实施,由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人,监督到位。

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工作的专门负责。

第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

第三章生产作业第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煤矿生产作业,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作业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场所、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测系统,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

第五章情况报告第二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制度,对各类事故进行及时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全)

煤矿安全规程(全)

煤矿安全规程(全)煤矿安全规程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3、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定二、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管理组织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派出制度5、管理干部安全教育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培训制度7、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三、安全设施及管理1、风险评估、标志牌管理制度2、矿井通风管理制度3、矿井通风门封堵管理制度4、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5、用电安全管理制度6、瓦斯抽采与储存管理制度7、安全检测、检修、验收管理制度8、危险源审核、排查和安全管理制度四、作业场所安全1、井下不良地质地形新发现和处置管理制度2、井下各种支护和锚杆系统使用规程3、运输设施管理规程4、翻斗、皮带机、升降设施及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机电设备维修制度6、机电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五、煤与瓦斯灾害防治1、煤尘防治管理制度2、矿井瓦斯预测、检测和监控管理制度3、矿井瓦斯防治措施管理制度4、矿井瓦斯防治计算方法及应用规程5、瓦斯监测与应急处理方法6、煤与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及处理规程六、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1、安全生产用品仓库和物资管理规程2、安全生产用品配发记录管理制度3、井下职业卫生监测管理制度4、环境保护检测与管理制度5、矿井治理与环境保护技术规程七、安全管理与工程建设1、安全技术验收管理制度2、矿井安全设施管理制度3、安全建设验收技术规程4、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管理制度5、矿井维修施工管理制度6、井下冒顶有关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遵守和执行规程对于保障煤矿生产、维护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要求煤矿领导把安全规程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操作流程中,将“安全生产”列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员工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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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 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 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 地形地质图。

(二)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 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 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 供配电系统图。

(六) 通信系统图。

(七) 防排水系统图。

(八)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 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

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 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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