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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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下称“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准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主体为xx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核算概述

第四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六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第七条: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

第三章资产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应当遵循谨慎性、真实性、配比性等会计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均应当对各资产进行评估,对于产生减值的资产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准备,并确认损失;对于不符合资产条件的资产,应当及时费用化,以准确反映利润。公司不得虚增资产,或是对于已能确认为的资产不进行有效记录.

第九条:货币资金

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流动性强、可随时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

币资金等。

2>公司货币资金至少需要两人参与管理,出纳经办,会计负责审核与监督,保证货币资金的

安全。不得由一人完成货币资金的所有工作。实行银行印鉴的分人分开管理。

3>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与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超越规范使

用与保管货币资金。

4>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收到外币时,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按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期末汇率折合的金额与账面记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6>公司月底月结日需进行货币资金的盘点,并编写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并

由出纳与会计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指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2>除关联方外,公司原则上应当只收银行承兑汇票,以降低汇票的风险。对于信用特别好的

公司,可以经公司领导批准,收取适度的商业承兑汇票。

3>公司逾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需及时从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按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并按应

收账款的规则进行准备计提等,预防相关风险。

4>公司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

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5>公司实行票据的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分离,并在每月末对票据进行盘点,保证票据的真实

完整性。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

1>应收款项是指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借款等形成的应收客户及个人的各种款项,包

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

2>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则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3>应收款项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反映债务人的账龄。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

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款项,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4>每个月制作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分债务人反映应收款项的账龄,并根据账龄与公司的信

用政策及时进行各应收款项的催收,及时进行核销与清理。

5>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标准:1年以内5%,1-2年

10%,2-3年30%,3-5年50%,5年以上100%。

6>原则上逾期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除有特殊情形外。其他应收款中

带有费用性质的,必须及时催回发票进行核销,达到3年的必须全额计提准备或报批核销。

7>和合同相关的保证金、押金类的其他应收款,可以不进行准备计提。

8>备用金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正常的备用金,不进行准备计提,若是通

过清理发现不正常的,则必须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准备并及时进行催回核销。

第十二条:存货

1>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2>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

态的支出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货物到达仓库前合理的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

4>公司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记录发出的成本。

5>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存货按照库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标准:1年以内3%,1-2

年5%,2-3年10%,3-5年20%,5年以上50%。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7>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各类存货进行盘点,每半年至少盘

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

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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