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分析
同意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转让,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也是企业破产、重组等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债务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受让人三方的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同意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同意债务转让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同意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同意债务转让中,债务人作为让与人,受让人作为受让人,债权人作为同意方。
(二)特征1. 双方合意:同意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
2.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3. 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同意债务转让的必要条件,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无效。
4. 法律效力:同意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让人和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同意债务转让的法律依据(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
”(二)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担保人同意。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
”四、同意债务转让的程序(一)债务人提出债务转让意向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债务转让意向,说明转让债务的原因、受让人情况等。
(二)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收到债务转让意向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表示同意或拒绝。
同意的,应与债务人、受让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
(三)通知担保人债务人将债务转让意向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表示同意或拒绝。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案例分析在商业领域中,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允许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获得迅速的资金流动。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
案例背景: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面临着巨额债务的困扰。
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公司A 决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公司B。
公司B是一家专业的债权投资机构,经过仔细的尽职调查后,决定购买公司A的债权。
合同条款分析:1. 转让价格:根据合同约定,公司B同意以一定的金额购买公司A的债权。
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基于多种因素,如债务的金额、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债权的到期日等。
在本案中,公司B和公司A经过谈判,最终达成了一个合理的转让价格。
2. 债权转让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公司A同意将债权的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公司B。
这意味着公司B将成为债权人,有权收取债务人的还款。
为了确保转让的有效性,合同中还规定了必要的手续,如签署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等。
3.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债权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有权收取债务人的还款,并享有债权的利息和其他收益。
同时,债权人也有义务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以便债务人能够按时还款。
4.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获得债权人的还款要求和其他通知,并有义务按时还款。
在本案中,公司A同意将还款直接支付给公司B,以满足债务的偿还义务。
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的有效性: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的真实意愿等。
在本案中,公司A和公司B签署了一份书面合同,并且双方都是自愿达成协议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2. 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债权人通常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或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偿还。
在本案中,公司B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并有权在公司A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论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处分方式,在促进经济流转、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债务、第三人等多方主体,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概述(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包括债权全部转让和债权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债权部分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丧失对转让债权的权利,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债权人对转让债权的权利消灭。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得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否则构成对第三人的侵害。
(2)原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否则构成对第三人的侵害。
(3)原债权人不得再参与债权的实现。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得再参与债权的实现,否则构成对第三人的侵害。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新的债权人行使债权。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得以原债权人与自己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新的债权人行使债权。
(3)债务人不得要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得要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构成对第三人的侵害。
3. 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转让后,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人享有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公司收购债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常常涉及到债权的产生、转移和处置。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可能会收购其他公司的债权。
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收购债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公司收购债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公司收购债权的定义公司收购债权,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通过购买、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方”)对第三方的债权,从而实现债权的转移和处置。
三、公司收购债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公司收购债权的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 收购债权的基本条件(1)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公司收购债权的前提是,被收购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此,公司收购债权需要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
(3)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收购债权过程中,收购方应当关注被收购方的担保情况。
(4)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因此,收购方在收购债权时,应当关注被收购方的财务状况。
3. 收购债权程序(1)尽职调查。
收购方在收购债权前,应当对被收购方及其债权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被收购方的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情况等。
(2)签订协议。
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就收购债权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收购债权金额、支付方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履行合同。
收购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购债权款项,并取得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件。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使债权成为⼀种可以交易的标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转让的情况⾮常普遍,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的实际操作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这⼀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效的问题上采⽤的是通知原则,债权⼈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即对债务⼈发⽣效⼒。
1、履⾏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旦在债权⼈与受让⼈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债权即移转于受让⼈。
债务⼈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债务⼈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和⽣效,是否通知债务⼈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有⽆法律约束⼒,⽽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效⼒。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即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债权⼈。
受让⼈因受让债权⽽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债权转让的⽴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曲解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的⽴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尊重债权⼈对其权利的⾏使,另⼀⽅⾯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应当履⾏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2、履⾏通知义务的⽅式履⾏通知义务的⽅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头⽅式(如果债务⼈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
3、履⾏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主体是债权⼈,受让⼈并没有义务履⾏通知义务,但是,债权⼈是否履⾏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发⽣效⼒。
⼆、债权转让⽣效的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债权⼈在转让债务时可能存在受让⼈要主张抵销权的情况,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呢?债权转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店铺⼩编针对这些问题给⼤家进⾏相应的解释,希望你们能了解相关的知识以便处理实际问题。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债转让后,如果债务⼈对原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原债版权⼈转让的债权到期或权者同时到期的,债务⼈就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对让与⼈享有债权,且债务⼈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合同产⽣。
⼆、债权转让⼈应承担哪些责任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对债务⼈履⾏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回让的协议⽣效后,原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债的主体发⽣变化,由第三⼈与原债务⼈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债权⼈因转让协议的⽣效⽽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的地位,对债务⼈的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原债权⼈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履⾏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代为履⾏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者混淆,甚⾄个别⼈或者组织恶意以⼀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逃避⾃⼰的债务。
这些就是店铺⼩编对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的解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权,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家。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咨询律师解决您的疑惑。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
第696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 生效力。
(四)债务人对受让人可主张的抗辩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第548条 未变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
2. 禁止金钱债权让与 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二)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通知的主体
(三)从权利移转的范围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 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
例:发包人甲、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是6个月。订立 合同后,乙(让与人)立即将其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丙(受让人), 并通知了甲(债务人)。不久,甲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瑕疵,能否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拒绝向丙清偿?
• 无论产生于通知前或通知后
2. 非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限于转让通知前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或者法院依法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清算、变价、分配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债务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从债务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四个方面,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债务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支配权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将丧失对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支配权。
破产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价、分配。
债务人不能再自行处分财产,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处置破产财产。
2. 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因破产而无法清偿债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破产时,未能清偿的债务将转化为破产债权,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偿。
3. 债务人承担刑事责任在破产过程中,若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财产、隐匿财产等违法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债务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虚假破产罪、妨害破产罪等。
三、债权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按照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依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债权人承担风险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清偿债务的风险。
由于破产财产有限,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
因此,债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3.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部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收等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四、其他利害关系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股东权益受损。
债务人破产时,股东持有的股份可能面临贬值或被强制清算的风险。
2. 债务人工作人员权益受损债务人破产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失业、工资拖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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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分析按照债法之基本原理,债即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
其中,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产生债之法律关系的一种主要方式,即称之为“合同之债”或“合意之债”。
原则上,这种合意之债只在订约的双方当事人(系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应当及于合同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所以,债被形象地比喻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只有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这把“法锁”才能打开。
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之相关条文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而且这种债权转让行为只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是否所有的合同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呢?对列入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转让是否存在某些特殊限制呢?本文在此主要就“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之法律限制”问题做些法理性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破产企业或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相关联的当事人的必要重视,以避免因破产企业债权转让存在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一、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特殊性分析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
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必要分析。
(一)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四)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二、关于一般合同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内容,我们认为:一般合同债权原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转让。
特殊情况是指上述三种情形。
即只要不存在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方面的转让限制,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转让原则上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并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同时,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确认,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前,且债权受让人同意撤销的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发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内容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通过此司法解释内容,我们认为:债权人将其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的受让人便取代原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
但是为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对其所转让的债权存在瑕疵担保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的受让人就转让的债权存在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这或许也是一般合同债权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确认的一个重要理由吧。
三、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分析?通过以上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所存在的特殊性和一般合同债权可转让性的法律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应当在考虑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对其转让要从转让主体、确认程序、转让公开、优先受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
(一)首先,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转让主体只能是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的破产企业清算组。
除了破产企业清算组外,其他任何法律主体(包括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等)都无权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转让问题作出决定。
此向限制符合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后代行企业法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其次,破产企业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经过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程序的合同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因为没有经过债权确认程序,破产企业合同债权存在的真实性、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转让后无法保证债权受让人的权益。
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确认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债务的通知书后,债务人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按债务催收通知书中确定的数额偿还债务的;第二、债务人对债务催收通知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对具体的债权数额进行确定的;第三、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合同债权已经通过生效的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进行确认的。
需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进行单方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行为不属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确认程序。
(三)再次,转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权必须通过公开拍卖程序。
因为破产企业转让合同债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将债权变成现金,以便应对破产清算费用或更公平、更及时地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同时也为了保证能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进行公平合理的定价,不致因转让价款太低而损害破产企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所以,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只有通过市场拍卖程序进行才符合公开透明的竞价原则,才能保证破产企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
(四)最后,转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还应当保证在同等价款条件下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优先受让权。
因为,企业破产后将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原债权人的利益,它们本应享有的债权可能因债务人破产无法得到偿还或无法得到充分偿还。
如果在同等价款条件下,法律赋予破产企业债权人有优先受让破产企业所转让的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权利,那么也算是实现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方式。
当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拍卖程序受让或购买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但是其不得通过受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形式与自己所欠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销。
因为破产企业债务人在受让破产企业债权后可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降低自己实际应承担的债务(因为债权的受让价格一般明显低于债权的实际数额),从而损害破产企业的利益。
综上所述:考虑到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特殊性,对其转让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尤其是要求被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经过确认和公开拍卖这两个程序非常地有必要。
因为,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进行限制,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破产企业员工、债务人、债权人等)、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受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时若没有经过确认和公开拍卖程序的,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其所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或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来承担。
对未经确认的破产企业合同债权,即使已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债务人也有权(基于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拒绝向被转让的合同债权的受让人履行义务。
鉴于目前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债权转让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破产企业债权转让因存在不经确认、不公开拍卖等诸多不规范因素往往会引发出诸多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所以,我们希望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也希望破产企业或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相关联的当事人在处置或转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时也要充分重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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