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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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一、我省土地调查基本情况 .............................. 1 二、目标任务 (2)(一)总体目标 ..................................................................... . (2)(二)主要任务 ..................................................................... ...................... 2 三、实施原则 (3)(一)坚持国家统一标准 (3)(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 (3)(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 4(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 4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 (4)(一)工作内容 ..................................................................... . (4)(二)责任分工 ..................................................................... ...................... 5 五、农村土地调查 (7)(一)调查比例尺 (7)(二)遥感影像资料采购 (7)(三)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7)(四)权属调查 ..................................................................... . (8)(五)地类调查 ..................................................................... .. (10)(六)耕地坡度分级 .................................................................................. 11 六、城镇土地调查 .....................................12(一)调查范围和比例尺 ..................................................................... . (12)(二)初始地籍调查 (13)(三)变更地籍调查 (13)(四)统计汇总 ..................................................................... .................... 13 七、基本农田调查 (13)(一)基本内容 ..................................................................... .. (13)(二)基本方法 ..................................................................... .................... 14 八、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14)(一)基本内容 ..................................................................... .. (14)(二)基本方法 ..................................................................... .................... 14 九、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 14 十、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5) 1(一)建设目标 ..................................................................... .. (15)(二)总体要求 ..................................................................... .. (15)(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6)(四)省、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6)(五)省、市、县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 16 十一、统一时点变更 (17)(一)基本要求 ..................................................................... .. (17)(二)主要内容 ..................................................................... .................... 17 十二、成果汇总 (17)(一)数据汇总 ..................................................................... .. (17)(二)图件编制 ..................................................................... .. (18)(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 19 十三、主要成果 .. (20)(一)县级调查成果 (20)(二)市级、省级汇总成果......................................................................20 十四、更新调查成果与二次调查的衔接 (21)(一)衔接原则 ..................................................................... .. (21)(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 ........ 21 十五、检查验收 .. (22)(一)自检 (22)(二)预检和验收 ..................................................................... ................ 22 十六、实施计划 ......................................... 22 十七、保障措施 (23)(一)组织保障 ..................................................................... .. (23)(二)政策保障 ..................................................................... .. (24)(三)制度保障 ..................................................................... .. (24)(四)技术保障 ..................................................................... .. (26)(五)经费保障 ..................................................................... .. (26)2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与基本要求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与基本要求
即以前的城镇地籍调查。对城镇范围以内 的土地展开大比例尺调查。充沛应用已有地籍 调查效果,调查城市、建制镇外部每宗土地的 界址、范围、界限、地类和面积等应用状况, 以及土地的一切权和运用权状况。主要完成城 市郊区以及县城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镇地籍调 查。
三是基本农田调查
在乡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应用总 体规划,依照基本农田维护区〔块〕划定和调 整资料,将基本农田维护地块〔区块〕落实至 土地应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散布 、面积、地类等状况,并注销上证、造册。国 务院指导对这项任务十分关注,要求将〝红线 〞和〝高压线〞落真实图上。
►三是,树立效果质量责任制,明白责任人。对 调查队伍,实行调查人员责任制,谁调查谁签 字,谁签字谁担任。对反省验收,实行验收人 员责任制,谁参与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担任 。
►四是,实行严厉的奖罚措施,对虚报、瞒报调 查数据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清查当事人法律责 任,并对主管指导清查行政责任。
谢谢!
►对中央调查效果停止片面的内业反省,对重点 地域重点地类展开外业核对,对调查数据核对 确认。
中央担任的任务
主要包括:实地展开乡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 查和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展开团体土地权属调 查和国有土地运用权调查,树立各级土地数据 库。
四、技术特点
二次调查技术方法与一次 调查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 点:
二是疆土资源管理的需求
准确的土地调查资料是疆土资源各项管理任务的基础 。展开第二次全疆土地调查,对全国范围内的每一块土地 停止一次片面的土地调查,查清土地应用现状,获取到基 础数据和图件,是迷信修编土地应用规划,有效实施土地 用途控制,严厉落实各项耕地维护措施,促进城镇存量土 地开发和外部挖潜,确保土地资源浪费集约应用的基本依 据。

某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解析

某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解析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xxxx\奇台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为确保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清查目前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信息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及“数字国土”管理的需求。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一)调查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县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逐地块调查全县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县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连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六、二次调查的目标及计划
1、总体目标 采用先进技术,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 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 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 管理的需要。
2、时间计划
2007年1-至6月:准备阶段 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组织实施阶段
第四节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国家对二次调查的重视情况
成立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曾培炎副总理任组长,国务
院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部部长任副组长。
召开了第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总体方案》。 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
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中央宣传部制定并向中央新闻媒体下发了二次调查的宣传方案。 中编办原则同意为土地调查办公室增加编制 制定颁布了《土地调查条例》 财政部保证二次调查经费
4、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统计工业、基础设施、商业、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5、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国家、省、市(地)、县四级
建立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系统
6、统一时点变更
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
五、技术特点
1、调查采用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 2、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3、统一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
国家负责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 国家建立全国数据库 全国不要求统一应用软件
4、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的自动化
与“数字国土”和“金土工程”相结合 实现数据交换和传输通过网络实现
2008年上半年,完成东部调查、2008年底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 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02-04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 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

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

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

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一、调查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土资源的利用与开发越来越重要。

因此,进行全面、准确地土地调查是国土规划的一个关键步骤。

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于六十年前(1954年)完成,此后国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人口和土地利用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变化趋势,更好地在规划过程中进行科学决策,需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调查目的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潜力和变化趋势,制定相应的国土规划和总体规划,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本次调查的目的为:1. 系统、全面地调查我国土地资源的类型、质量、数量、分布、利用等状况。

2. 系统评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潜力,筛选出适宜的开发类型。

3. 研究并预测我国土地利用的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和总体规划。

三、调查内容和范围1. 调查类型。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国土类别、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含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生态修复、城镇用地和工业用地等)、遥感监测等方面。

2. 调查数据。

本次调查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质量、土地资源分布、土地利用量统计表、自然保护区县等的数据情况。

3. 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土地的品质等。

四、调查方法和技术1. 实地调查。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地利用和开发情况,收集土地变化、用地规模等信息。

2. 遥感技术。

本次调查应用遥感技术,收集高分辨率影像,并结合专业人员对影像图像的分析和判读,进行土地利用类型、变化等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3. 地理信息系统。

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对各地块进行精准测量和数据管理。

五、调查组织与管理1. 组织机构。

依托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机构,对调查的决策、协调、实施、监督、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2. 人员培训。

按照调查的需要,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熟练的调查技能和专业知识。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为了全面查清江苏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江苏省开展了第二次土地调查。

以下是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

一、调查目的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1、查清全省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包括地类、面积和分布。

2、查清全省土地权属状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二、调查范围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范围为全省陆地国土。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农村土地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则是对城市、建制镇内部的土地开展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上证、造册。

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业用地调查、开发区土地利用调查等。

三、调查任务1、农村土地调查以 1:10000 比例尺为主,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实地调查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

2、城镇土地调查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时汇总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各地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同时,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通过最新遥感影像与前时相遥感影像及二次调查初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照比较,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分县“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用于地方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开展二次调查成果更新。

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及遥感监测成果,以县(市)为单位,采取内外业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上,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将二次调查数据与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类土地面积的差异,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三)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结合二次调查成果更新,按照二次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技术要求,单独标注并提取2009年度内土地利用变化信息,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调查依据和标准(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五)《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六)《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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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摸清土地资源家底,掌握真实的土地利用状况,获取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

成果核查作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二次调查工作的关键。

为确保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任务(一)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全国各县级调查单位全辖区100%的内业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一致性核查,对比检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遥感正射影像的地类一致性。

(2)结合内业核查成果,重点对东部沿海地区及五十万以上人口城市等地区,开展耕地、建设用地等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实地对照检查土地利用数据与实地的一致性。

(3)重新汇总土地利用数据库中面积数据,检查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2.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检查数据库汇总的土地权属面积与上报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抽取一定比例的权属界线,开展外业实地抽查,检查其权属状况与实地的一致性。

(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结合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对各地汇总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数据进行逻辑性检查,原则上不对具体宗地开展核查。

(三)基本农田核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等资料,检查分析各地基本农田上报数据、位置的可靠性,通过空间叠加统计的方法,检查各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据与上报的基本农田地块中各地类面积的一致性,落实基本农田数量和位置相关情况。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依据成果汇交有关要求,对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数据库中元数据、成果汇交格式、数据库图层、命名、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关系及各图层间逻辑关系等。

二、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一)技术路线。

围绕成果核查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技术手段,采用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检查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性。

(二)技术流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见图1。

(三)技术方法。

1.充分利用遥感(RS)技术,采用数据库空间叠加套合检验法,开展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利用客观、高分辨率、现势性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下,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层叠加套合,目视判读遥感影像,结合地类影像特征检索库,100%的对比检查影像判读地类与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一致性,将判读认为不一致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为外业调查进行实地核实提供依据。

图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2.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检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开发统一的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方法,检查数据库的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结构、图层的命名及属性、图幅接边和汇交格式等是否正确,并对各层间的套合、逻辑一致性进行自动检查。

利用GIS软件,按行政区域重新统计汇总出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和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检查数据库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的控制面积是否与下达的控制面积一致。

3.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开展外业实地核查。

根据内业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有关资料选择抽查图斑和地物,确定抽查路线,有针对地开展实地现场调查和地物测量。

利用GPS全站仪等设备仪器和GPS导航技术,引导抽查路线,并利用空间定位系统,将矢量栅格数据叠加显示,实时跟踪显示当前所在地理位置,准确定位所抽查的图斑。

同时,详细记录外业工作轨迹,准确量测和记录核查地物的实地面积及线状地物宽度等,并拍摄实地地物照片,确保照片与疑问图斑(线状地物)一一对应,为开展复核工作和内业后处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核查主要成果(一)内业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疑问图斑、线状地物)。

2.数据表格成果。

包括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检核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检核表、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汇总检核表等。

3.内业核查报告。

4.疑问图斑分布图。

(二)地方复核成果。

1. 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 地方复核情况报告。

3. 地方复核照片。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核查记录表。

2.外业核查报告。

3.外业实地照片。

(四)总体成果。

1.核查总报告。

2.核查确认意见。

四、组织实施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实施。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参照国家级核查方案,开展省级对市(地)级和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全国土地调查办。

(1)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工作组,负责国家级成果核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

(2)全国土地调查办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级核查任务的承担单位,并对参加核查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核查程序,统一核查方法和要求等。

(3)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报送的成果资料。

成果资料齐全后,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资料提交回执单,并负责分发到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4)承担核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负责国家级核查的具体工作。

核查专业队伍组织人员,按时完成具体核查任务,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原则上每个县(区、市)核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专业队伍的核查工作接受全国土地调查办的抽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5)全国土地调查办委托长期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监理。

监理单位对核查工作全程监理,对核查专业队伍的核查成果负责评判。

核查专业队伍实行核查成果质量的末位淘汰制度。

(6)针对内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核查意见书面反馈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督促地方开展复核工作。

对地方上报的复核结果仍有疑意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外业调查,进行现场实地核实。

(7)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内、外业核查和地方复核成果,统计地方调查成果的正确率,认定县级土地调查成果是否合格。

对于认定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同调查成果一并退回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并全国通报。

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该省(区、市)的共性问题时,退回该省(区、市)所有县级调查成果,要求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

(1)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及时对县级调查成果开展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果汇交的相关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2)提交国家级核查的调查成果应以县(区、市)为单位,并保证成果资料内容齐全、装帧规范、数据准确。

(3)提交核查的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4)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于接到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复核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地(市)级、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实地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修改后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结果,视为认可内业核查结果,以此成果导入国家级数据库。

(5)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配合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外业实地核查工作,外业抽查报告需经抽查地的土地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

(6)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整改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调查成果的全面修改,并重新申请核查。

由于共性问题被退回全省(区、市)成果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市、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深入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并重新开展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要求地方于退回调查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二)进度安排。

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核查一个”的原则,2008年开始启动二次调查成果核查工作,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2010年上半年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与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应单独上报。

农村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即可上报核查。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完成后,再单独上报核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组织专门队伍开展分阶段核查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1. 2008年上半年,完成核查系统及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的开发,提供各地使用;组织核查技术培训及检查指导工作;东部地区提交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县级调查成果的内业核查。

2. 2008年下半年,对东部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在内业核查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实地核查,总结内、外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东部地区核查工作。

3. 2009年对中、西部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内、外业核查工作。

4.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调查成果的国家级核查确认工作。

5.2010年6月,完成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整合,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成果核查执行统一的核查规范和标准。

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制定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要求。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并会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各地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

对发现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的相关条款,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土地调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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