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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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如下:
(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的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
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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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元/|
项目||范围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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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建筑设施|10.5 |
1.小学校| 5 |
2.托幼园所| 4 |
3.居委会|0.5 |
4.医疗点|0.5 |
5.邮政公用电|0.5 |
话亭(所)||
二、市政公用设施|17 |
1.道路| 5 |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市政主干线。插建
2.排水| 3 |房屋配套到道路红线以外。
3.给水| 3 |根据需要设置线路
4.公共交通| 2 |包括小区内绿化,厂区只收50%。
5.绿化|1.5 |包括小区路灯,厂区只收50%。
6.路灯|0.7 |包括小区内环卫设施,厂区只收50%。
7.环卫|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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