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集下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十四、开标 1、22.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所规定的时间在电 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在线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 参加开标。 2、22.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 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的方式(根 据本项目所用的电子交易平台的规定填写)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 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 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 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 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
第2章
投标须知
一、1.2增加填报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如 有)、标段编号(如有)的要求。 二、1.8电子招投标基本要求:主要填写项目所在地监管部 门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平台对电子招投标的要求。 三、10疑问(2015版为投标预备会)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须知 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 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四、11分包(第4章第10.7.1项、第8章“拟分包企业情况”) 增加“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 的分包企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解读
第1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一、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中相应等级 规定的特征描述) ;(建市【2014】159号、建市【2016】226号)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 描述) ;(建市【2007】171号)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按照《福建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中规定 的工程特征指标描述,适用于允许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项 目)。(闽建筑【2017】3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前期准备(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承包人在接受招标时,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前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前提下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建立标准施工现场,并采用安全建设设施和施工措施。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技术措施竣工后的建筑物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的要求,达到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施工措施根据不同的施工对象,设置相应的安全责任单位,逐步明确施工安全标准、施工方法和应急措施,取消、限制和暂停作业,适时调整施工资源,防止危险因素的产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置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后的验收管理。

(二)监管部门和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设计、监理等进行监管。

(三)监督内容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验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招标、施工、检测等环节的监管,并可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五、附则(一)本规定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设质量与安全要求,同时考虑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1 -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xy。

)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一、单选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害性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是?A重大隐患B严重事故隐患C重大事故隐患(正确答案)D重特大事故隐患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何种证书上岗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施工许可证B规划许可证C营业执照D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正确答案)3.下列哪项情形应判定为模板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A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B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值C槿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正确答案)D模板支架搭设规范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什么情况下投入使用,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未登记备案B未检测C未经验收合格(正确答案)D未采取防护措施5.关于基坑工程,下列哪项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基坑士方超挖但采取了有效措施B深基坑施工已进行第三方监测C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正确答案)D基坑变形在控制设计范围内6.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什么,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正常电压B高电压C安全电压(正确答案)D低压电7.拆除工程方面,下列哪顶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拆除施工作业顺序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B拆除施工前已进行结构复核C拆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正确答案)D拆除施工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中,塔式起重机在什么情况下投入使用,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安装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B安全装置齐全有效C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正确答案)D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证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共多少条?A16B17C18(正确答案)D1910.模板支架拆除时,梁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多少,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75%(正确答案)B85%C95%D100%11.有限空间作业中,哪些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B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C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表监护工作D有限空间作业已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正确答案)12.脚手架工程未设置(A)或连墙件整层缺失,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7
【摘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62-64)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印发;城乡;住房;建设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1
【相关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施行 [J],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J],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J],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J], ;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D301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பைடு நூலகம்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 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 施 工
验单 位 意
收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见监 理 单 位 意 见
总监理工程师: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工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竣 工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收 备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文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件

录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0、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备 案 意 见
备案机关负责人
年月日
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月日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