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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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主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主体是什么
在保险合同中,主体通常指的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一方,负责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被保险人则是购买保险保障的一方,可以是个人、家庭或者企业组织。

在保险合同中,主体的身份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保险公司需要明确约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条件,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和保障,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赔偿条件、保险费用等重要条款,同时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保险合同范本,确保合同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将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为客户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他们在保险合同起草过程中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选择的风险对象,也就是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具体财产或人身。

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者财产和人身的综合,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关于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责任承担,包括了对财产损失、损坏、毁灭或失窃等风险的保障。

财产保险的客体可以是物品或者财产利益,如下:1. 不动产:指房屋、建筑物、土地、森林、采矿权等。

2. 动产:指车辆、船只、航空器、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3. 货物运输保险:指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的货物。

4. 金融风险保险:指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

5.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即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使用养路费公路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主要是针对人身损失、意外事故身故、伤残等情况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寿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客体,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稳定。

2. 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健康为客体,保障其发生疾病、病伤或生育等风险时的医疗费用。

3.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身体伤害为客体,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4. 儿童教育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所获得教育资金的累积为客体,主要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5. 身故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客体,主要是向预定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三、财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财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仅包含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还包含了财产和人身综合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现金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客体,以终身寿险为主要形式的财富传承方式的保险,适用于为子女、配偶、老年父母或慈善机构留下无形财富服务。

2. 重大疾病保险:以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为客体,主要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和家庭在罹患严重疾病时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最新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最新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又称保要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2、保险单a.要求:必须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主要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

3、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也称小保单,不列明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同等效力。

4、暂保单:保险单发出前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5、预约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是一种不定期的合同,主要用于货物经济保险和再保险。

6、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1、构成a.定义(广义):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b.从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部分c.从条款的性质看:基本条款;特约条款2、基本条款a.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b.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c.保险标的d.保险金额e.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f.保险责任定义: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基本责任:a.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的损害b.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失c.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所有物或动物所致损失d.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致的损害特约责任:附加责任,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的扩大,一般不单独投保。

g.除外责任定义: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

表示方法:列举:列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列举:未列入保险责任的都是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包括: a.不可保的风险b.保险标的的正常性自然损耗,货物固有的瑕疵所致损失c.间接损失d.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颁布禁令所造成的损失e.道德风险h.保险期限定义: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其保险责任的对象,也就是保险合同所要承保的风险。

客体可以是物质财产、人的生命、健康等,也可以是商业活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各种风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

一、财产保险的客体财产保险的客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物:包括住宅、商铺、工厂等建筑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承保。

2.车辆:包括汽车、货车、大巴等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会对车辆进行等级划分,并按照不同等级进行保费计算。

3.货物:包括散货、集装箱货物等,保险公司按照货物的价值和货物运输方式进行保险。

4.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保险公司按照设备的价值进行保险。

5.租赁物:租赁物包括船舶、飞机、重型机械设备等,保险公司会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并按照租金的百分比进行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客体人身保险的客体是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意外事故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寿险:寿险是以人的一生为客体的保险,主要包括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种类型。

2.意外险:意外险是基于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遇的意外伤害所承保的险种,包括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残疾、健康等方面。

3.健康险:健康险是承保个人医疗费用的保险,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治疗费用。

4.重疾险:重疾险是承保个人罹患重大疾病的费用保险,包括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各种严重疾病。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客体主要针对的是风险保险,以这些配合保费计算作为基础,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人身或财产损失给予理赔服务。

同时,保险合同本身作为一种长达数年的消费品,也需要我们在购买上时进行仔细分析和了解,以便为我们自己构建一个长期健康和安全的保障机制。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通常会购买多种保险,而且保险的种类繁多,其中就包括了人身保险。

一般购买保险后会签订相关合同的。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作者:————————————————————————————————日期:ﻩ保险合同的客体是ﻫ篇一: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包括ﻫ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ﻫ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ﻫ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ﻫ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ﻫ篇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保险利益B.保险价值C.保险金额D.一、整体解读ﻫ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3篇)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3篇)

第1篇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一、合同主体1. 保险人:指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保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人。

4. 受益人: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人身或利益。

2. 保险标的的价值: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

四、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2. 保险期间的计算: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五、保险费1. 保险费: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 保险费的计算: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计算。

六、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 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人的承保能力确定。

七、保险费率1. 保险费率: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2. 保险费率的确定: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八、保险事故1.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害的事件。

2. 保险事故的类型: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事故和责任保险事故。

九、保险赔偿1. 保险赔偿: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 保险赔偿的范围:包括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等。

十、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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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益人——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 保险公估人——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 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 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 正受到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 险的承受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具有利益的时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法定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 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辅 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权的认定。 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与保险合同主体
之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以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市 场辅助人。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中: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 格;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 力要件。
A.应由甲子、甲母、甲弟共同享有 B.应由甲子一人享有 C.应由甲子、甲母共同享有 D.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1、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2、受益人必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 产生。
3、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2、意定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上述法定保险利益之 外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 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 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 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 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 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 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 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 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 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 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 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中: 1、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决定真正受到损失的人;
2、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 额度。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法》第12条规定(笔记)P81-8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2、“指定受益人时”——做出是否同意该人为受 益人的意思表示。
3、“变更受益人时”——做出对所变更的受益人 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 质押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
1、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是否订立合同” 的同意,即第一次同意,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 不必限于书面要式的同意。
受益人的种类:
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进行类型划分。 《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实际上是在无受
益人,即从来就没有指定受益人、曾经指定受益 人而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受益人不再存在)、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失去受益权时,对保 险金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中,若 被保险人死亡,则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继承问题,而非受益人的问 题。
2、当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应以“书面形 式”为之,采取要式行为的方式进行。
3、在被保险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同意由 其本人按自己的意思完成。
4、当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时,则无需经该未成年子女的同意,该合 同转让或质押时,也无需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同意。
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未指定受 益人。甲有一子年幼,甲另有母亲和弟弟。 某日甲不幸因意外身亡,该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产生的原因——由于有道德危险的存在, 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包含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不生效力。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如何行使的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1)对为其设立以死亡 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2)对投保 人与保险人间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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