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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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清产核资

【发文字号】宝府办[2006]20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06.04.03

【实施日期】2006.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

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

为适应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加强区属企业的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市清产办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讨论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的基础数据,为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宝山区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产办)与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清产办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区各集团公司相应组成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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