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浅议

马克思主义法学浅议[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而完整的法律观点和方法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特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形成1.从1835年—1842年上半年,即从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工作前期,是马克思从康德主义向黑格尔主义的转变期。
在这一时期,青年马克思创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学观,即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
2.1842年下半年—1844年初,即从《莱茵报》工作后期到《德法年鉴》的创办,这是马克思由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向科学法哲学观的发展过渡期。
3.1844年春到1846年,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拟议中的《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草稿)和《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哲学观的形成期。
这期间马克思、恩格斯投身于英法诸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从而推动了他们世界观和政治立场的改造。
①4.1846年到1848年,即《哲学的贫困》到《共产党宣言》,这一阶段,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法学理论的指导。
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正是适应了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业已成熟了的条件之下,经过马克思、恩格斯艰苦、曲折的实践才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也随着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一)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剥削阶级法学一般都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他们虽然也承认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但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歪曲了国家和法的关系,置法于国家之上。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与发展

• 黑格尔哲学标志着古典哲学的终结。
黑格尔生平著作
• 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 图亚特一个官吏家庭。
• 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
自然科学前提
19世纪自然科学领域取得 了三大重要成果:
细胞学说 能量守恒 与转化定律 生物进化论
自然科学前提
细胞学说
细胞
施莱登
施旺
自然科学前提
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
焦尔
赫尔姆霍兹
自然科学前提
生物进化论
“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
然科学的其它巨大进步, 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 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 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 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 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 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 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 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
• 在在纽伦堡文科中学任校长期间,黑格尔完 成 了 另 一 部 巨 著 即 1812 、 1813 、 1816 年 先 后分3卷出版的《逻辑学》。
• 在黑格尔的体系中,《逻辑学》占有核心的 地位。除了《精神现象学》之外,他把自己 的其他著作都看作是《逻辑学》的展开和应 用。《逻辑学》集中地体现了黑格尔把宇宙 看成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的合 理思想。在逻辑史上具有革命的意义。。
位于纽伦堡的费尔巴哈纪念碑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历史背景 2、科学前提 3、理论来源 4、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
勤奋学习和伟大实践
2、马克思恩格斯生平简介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第一章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
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自考《法理学》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的根源是由三⽅⾯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是法产⽣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是法产⽣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的社会根源)。
⼆、法产⽣的标志有: 1.国家的出现; 2.权利义务的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的⽅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量不同。
4.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的⼀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 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体到相对独⽴、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是⼈类社会发展到⼀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这⼏个答案都是对的。
第⼆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根据法产⽣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出来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1.奴⾪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制法;4.社会主义制法。
⼆、法的发展从其他⾓度还可以分为其他的类型。
如:英国的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份法到契约法的发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有五个阶段;我国的学者也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联考大纲.doc

200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联考大纲-fashuo下编综合课Ⅰ.评价目标综合课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构成,主要包括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其评价目标是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Ⅱ.考核内容法理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二法学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律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一)

第⼀章绪论第⼀节法学 ⼀、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分⽀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法学的产⽣和发展 法学的产⽣是有条件的:⾸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是法学划时代的根本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节法理学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研究⽅法及意义 (⼀)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法论原则 (⼆)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1)社会调查的⽅法。
(2)历史考察的⽅法。
(3)⽐较的⽅法。
(4)逻辑分析⽅法。
(5)语义分析⽅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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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篇奠基性的论著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法 和法的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关系), 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 展等客观规律,揭示了法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系列基本原理。之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 题》、《哥达纲领批判》、《家庭、私有制和国 家的起源》、《路德维希· 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 学的终结》、《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法兰西 内战》、《资本论》、《反杜林论》、《法学家 的社会主义》等著作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他们 的法学理论。
• 五、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 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 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 义法学
江泽民同志的法学理论要点
• :(1)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 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 • (2)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 • (3)汇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思 想的精华,全面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 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 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法学领域才发 生了根本变化。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的马克思主义 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 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露了 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对以 往的法学分析评判的基础上,继承了其中进步的思想和正 确的认识成果,从而把法学推向崭新的发展阶段。
• (4)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 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 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 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规定, 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5)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 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 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 执政。 • (6)进一步阐述了法制与文明的关系,强调依法治国是 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 (7)更全面地阐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法制的关系
•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 的。这两位科学巨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 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它 所阐述的唯物史观和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 法律观完成了马克思从大学起为寻求新的 法学体系的哲学基础而孜孜探索的漫长路 程,向世人宣告了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识 的法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形成。
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 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 创了法学的新纪元
• 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 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
• 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 。(1)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我 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 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 为依据。 •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民主和法制建 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 (3)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是评 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标准。
• (4)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 • (5)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 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 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 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6)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 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 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 义8)强调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突出了让 人民群众在民主法制实践中理解民主法制、学会民主法制。 (9)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 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 相辅相成。 • (10)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和方向,提 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立法、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法制教育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的核心或重心 问题。江泽民同志的上述思想为我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 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推进了法学的理论创新。
二、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 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末先后去世。他们去世 之后,列宁作为当时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不仅继 承、捍卫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学理论,而且在 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 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他在《新工厂 法》、《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 务》、《杜马的解散和无产阶级的任务》、《国 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论 国家》、《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 务》、《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著作中
• 深化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产生、本 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 提出并解决了一些新的法学问题,特别是 第一次具体提出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 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但是,由于他过早 地去世,未能进一步阐述和发展社会主义 法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一些 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 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对马克 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不是职业的法学家,他们很 少写过纯粹的法学著作或教科书式的法学读本, 但他们在上述著作中所阐述的法学原理却在法学 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 学理论在法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对近 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学的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它 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是任何一派 法学都无法相比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法 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其他法学 的原则性界限,也构成了新法学的基础,使法学 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前进。
• (7)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 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动力 和保障。 • (8)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既要认真地划清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又要大 胆地借鉴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有益的经验。 • (9)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改革与法 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 和改革。 • (10)有关“一国两制”的战略思想。一国两制是实现祖 国和平统一的必由之路。一国两制的提出引起了一系列法 学理论的更新。应当指出,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理论作为新时期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也是 全党智慧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