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简报-第3期-欧II报告(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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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监管制度

偿二代监管制度

偿二代监管制度偿二代监管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监管。

本文将详细解读偿二代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一、偿二代监管制度概述偿二代监管制度,全称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是我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一套规则。

该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具备充足的资本,以应对潜在的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偿二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1.资本分类偿二代监管制度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其中,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是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可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风险损失;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混合资本债券等。

2.风险权重偿二代监管制度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越高,所需的资本就越充足。

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计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3.资本充足率要求偿二代监管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4.监管评估偿二代监管制度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评估体系。

银保监会通过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信息披露偿二代监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以提高透明度,接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意义偿二代监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总结:偿二代监管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2017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2017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风险模块
偿二代的框架---第一支柱
市场风险:以利率风险为例(人身保险公司)
其中: 为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 为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
为考虑分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评估日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重新计算的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 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计算得出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第一支柱:实际资本
<=100% 核心资本
<=25%核心资本
<=30%核心资本 偿二代监管指标: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 3.风险综合评级
偿二代的框架---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
偿二代 偿一代
准备金*4%
风险保额*0.3%
偿二代的框架---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定量测试结果(偿二代第三轮测试)
• 长期保障型产品的实际
资本释放效果较为显著
• 业务结构的导向作用明 显
第一支柱定量测试结果(偿二代第三轮测试)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行业人身险公司 中邮保险
不考虑第二支柱情况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现 行标准)略有提升,然而公司测试结果却有较大幅度下降。
中国既不能照搬欧盟模式,也不能照抄美国模式,而是要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按照 国际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 度体系(C-ROSS)
总目录
一、偿付能力改革背景 二、偿二代(C-ROSS)的框架 三、第一支柱定量测试结果(偿二代第三轮测试结果 ) 四、2016年2季度偿二代第一支柱评估结果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 体系之第一支柱
总目录

偿付能力II,中国保险业能够借鉴些什么

偿付能力II,中国保险业能够借鉴些什么

欧盟“偿付能力II”:中国保险业能够借鉴些什么我国保险业正在编制的“十二五”规划中,确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目标和思路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十二五”期间,一方面,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新阶段,如何构建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举的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成为此期间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而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我国保险监管也需要积极地适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跟进其先进的监管标准和手段。

在这阶段,有一件必然发生的事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即欧盟历时十年、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进行研究和开发的“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指引,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

尽管此前有关欧盟偿付能力II的话题曾在业内热极一时,但我们认为,当行业在谋划中长期发展的目标及其制度框架时,亟待对欧盟偿付能力II的核心内容进一步系统性地研究,以避免既往研究中的误读可能造成的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误导。

本期《保险周刊》特别邀请三位关心这个重要议题的精算界人士,针对欧盟Solvency II项目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以财经对话方式进行探讨。

三位嘉宾,不仅是精算业界和学界的典型代表,而且体现了我国保险界老中青三辈人的不同视角,他们的独到见解、思想碰撞,或将对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一份参考。

欧盟Solvency II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是什么?在制度方面和技术方面,实施的主要困难或挑战有哪些?周军:Solvency II是欧盟对其成员国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提供的一份监管指引,是欧盟对其成员国保险监管的统一要求和最低标准。

欧盟推出Solvency II有三项目标:第一,推动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第二,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和竞争力,包括在困难情况下的生存能力;第三,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陆健瑜:针对第二和第三项目标,我补充以下三点:二十年前,欧美保险市场就已经意识到,传统的保障型寿险产品已经饱和,平均每个人都有几份保险合同,不再需要更多保险了。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偿付能力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监管和评估的过程。

中国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以评级为核心,重点监管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当前金融体系的监管需求,因此,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成为当务之急。

一、评估指标体系。

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是评估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因此,评估指标体系是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评估指标体系应该包括财务指标、风险指标和业务指标等多个方面的指标,以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

二、监管机构。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偿付能力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对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管,对风险提醒和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三、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措施,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偿付能力的安全。

四、监管措施和制度。

除了评估和监管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外,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包括风险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制度、与其他金融监管制度的衔接等方面的安排,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该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该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的财务和风险信息,监管机构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披露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评估结果和风险状况,提高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偿付能力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以上的整体框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的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这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以确保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顺利运行和实施。

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

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

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一、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一)出台背景及进程。

20世纪70年代,欧洲提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4年,为促进形成和发展贯通欧洲的大保险服务市场(Single Market),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欧盟出台了第三代保险法令(Insurance Directives),并于2002年配套推出了偿付能力Ⅰ监管框架。

但由于部分欧盟成员国认为该体系设定的最低资本门槛过低,纷纷进行补充和细化,导致欧洲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参差不齐,影响到欧洲单一市场的巩固和运行。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偿付能力Ⅰ存在评估方式过于简单、新型风险类型认知评估不足等缺陷,要求构建更为全面、严谨、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充分考虑和评估保险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动态、风险管理、金融技术发展、国际财务报告和审慎标准等因素,偿付能力Ⅱ监管框架应运而生。

2003年4月,欧盟保险委员会(European Insurance Committee)会议确定了偿付能力Ⅱ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004—2005年,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三次邀请各成员国就新偿付能力系统方案向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提出意见建议。

在此基础上,CEIOPS开展了大量的内部讨论,也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广泛交换了意见。

2007年7月,欧洲委员会采纳了偿付能力Ⅱ提案,2008年2月通过了该提案的修改版。

同时,CEIOPS分别就准备金计量、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可行方法、对资本的潜在影响、技术规范明细、运行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四次定量影响研究(QIS),形成数据资料用于制定实施细则。

2010年8—11月,CEIOPS将展开第五次定量影响研究,对标准公式进行终稿校验。

修改定稿的偿付能力Ⅱ将于2011年10月提交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预计可于2012年10月正式实施。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3 月19 日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研究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项俊波指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要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准确识别和量化风险,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项俊波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2003 年至2007 年底,保监会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08 年之后,保监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持续动荡,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对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项俊波强调,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目前还没有全球统一的监管模式,制度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抓紧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要调动全行业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力量,坚持制度。

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以国情为基础,充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整体框架与国际接轨资本监管的“三支柱”体系是国际公认的成熟金融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欧盟偿付能力Ⅱ、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均采用了“三支柱”的整体框架,而且巴塞尔资本协议Ⅱ还经历了实践检验。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在整体框架上将与国际通行模式保持一致,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三支柱”框架中,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体现了外部监管约束;第二支柱是定性风险管理要求,体现了公司内部资本约束;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体现了市场约束。

三个支柱形成了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充分反映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从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格局来看,国际统一规则尚未形成,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是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大部分发展中市场或新兴市场只能照抄欧洲或者美国的模式。

但是,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是基于欧美发达保险市场而建立,更多地反映了发达保险市场的特征。

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与欧美不同,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速度、产品结构、技术力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如果照搬照抄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以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为基础,在“三支柱”框架的具体监管标准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阶段特征,体现新兴市场体的特点,力争成为新兴市场体代表性的监管模式。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一是加强逆周期监管。

从资本要求角度,制定逆周期监管标准,减轻顺周期效应,提高行业抵御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偿付能力二代监管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经济管理偿付能力二代监管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及对策傅纪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CROSS)的出台要求寿险公司对经营的价值链中后台方面的风险履行定量资本要求和定性监管要求,并要求寿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披露。

偿二代是一套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本文通过介绍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分析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并形成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偿付能力;偿二代;寿险公司;信息系统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43-02一、偿二代监管体系介绍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通过简单公式进行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以保险业务规模为导向的,业务规模越大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就越多,但资本要求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敏感。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并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

该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计量,风险越高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就越多,反之,风险管理水平越高、业务质量越好的公司,资本要求就低。

(一)整体框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

定量监管,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

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

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二)偿付能力风险偿二代主要是对风险进行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1.固有风险: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欧洲偿付能力II以及美国风险资本政策的最新进展——袁曦总

风险策略 风险容忍度
2
风险容忍度可以反应集团的风险承受能 力、经营策略和 财务指标。流程和指 标都要反映预先制定的框架。 4 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外部交流策略主要 围绕积极管理利益相关者(保单持有 人、监管机构和相关投资者等)。 6 5 经营绩效基于风险调整标准。 资本分配也是基于风险的准 则。
风险构架
精算与风险管理部
——10——
六个风险
• • 市场风险(Market risk):由市场价格本身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包括:股权投资风险,固定利率风险,房市风险和汇率风险。 对方信贷风险 (Counterparty default risk)这是指保险公司所交易 的另一方无法兑现合同义务风险。主要指再保险合同,也指保险公司交 易的中介,产品提供者,金融衍生物提供者等等。 人寿保险技术风险(Life insurance technical risk) --和我们无关。 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技术风险(Health care insurance technical risk) 非寿险技术风险(Non-life insurance technical risk)主要是指保 险赔付高于预期的风险。这个风险是我们最大也是最重要的风险。 运营风险(Operational risk)公司内部流程,系统,和人事上的失败。 比如产品买卖过程中的不合理和违法现象,导致监管部门的罚款。关键 人事的离开照成商业秘密的流失。
精算与风险管理部
——9——
支柱三:对外公开
支柱3: 治理市场规范以确保达到监管目的 • 旨在确保欧盟范围内监管报告(财务报表)和对外披 露的一致性 – 统一后详细的报告(财务报表)要求还未最后确定 – 保险公司要准备好对外披露比现在更多的信息 • 要求会包括制作: – 对外公布的,年度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报告(SFCR) – 季度及年度的监管报告(RTS)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偿二代二期工程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好国际与国内、发展与安全、保障与服务的关系,以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加大加快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

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

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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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简报
第3期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
欧盟偿付能力II最新情况(上)
——总体进展和影响3月23日,摩根士丹利和奥玮咨询(以下简称“摩根奥玮”)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偿付能力II(以下简称“欧II”)的分析报告—《欧II,漫长而曲折之路》(Solvency II,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1)。

该报告主要对欧II的进展情况和欧II对行业的影响进行了预测,并介绍了若干关键争论问题的现状。

本文对该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编译和整理,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简报如下:
一、欧II进展情况的预测及分析
(一)欧II进程比预计的更久、更曲折
摩根奥玮依然将欧II视为“对保险行业带来有益改变的动力”,然而,其发展进程比之前预计的要更久、更曲折。

欧II的实施进程已经因政界和行业的一些不同意见而推迟,这些不同意见主要是因为欧II对某些特定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

目前,持续的低利率和欧债危机更加突显了这些负面影响。

根据2011年第五次定量测试(QIS5)的结果,欧洲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向欧盟表达了“对欧II进程的强烈关注”,认为可能“把保险公司驱逐出其长期业务领域,并将顺周期效应引入行业”。

QIS5之后,欧II发展仍不平稳,保险行业加强游说,力争影响欧II的发展方向和下一版本草
案。

摩根奥玮认为,欧盟将尽力避免欧II给保险行业带来过重的负担。

(二)欧II可能难以完全达成预期
摩根奥玮分析,欧II需要调解各方不同意见,意味着其将无法完全达到当初预期的结果,特别是:
1、欧II框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但很可能附加一个一年期的“软启动”(soft launch)阶段,该阶段有可能在部分领域(比如负债、等效)使用祖父条款2。

另外,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IFRS4第2阶段保持一致,欧II实施时间也可能延期至2015年。

但许多欧洲大型保险公司都表示不希望再有任何延期情况。

2、欧II最终版本可能允许各重要国家之间的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是显性或隐性存在的;
3、欧II将根据对欧盟保险公司的影响等现实因素来决定是否接纳非欧盟的偿付能力体系,特别是考虑对在美国有利益的保险公司的影响;
4、大型保险公司之前看好的许多优势已经逐渐消失。

比如,欧II本来期望通过模型可以计算分散化收益(diversification benefits),以此为公司节省成本,但这个目标并没能真正实现,尤其是在信用风险和混业经营这两个最能实现分散化效应的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欧II发展过程中,各方较难达成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欧洲寿险业务负债的特殊性。

以前,评估欧洲寿险业务负债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监管体系(及利率环境)能够支持保险公司基于长期区间来管理偿付能力,而欧II则完全不同,要求保险公司采用市场一致性来评估负债,保险公司必须从整个经济周期的每个时点来考虑偿付能力问题。

(三)减缓对行业变化的预期
摩根奥玮认为欧II框架很可能是渐进式而非改革式的变化,要花更多时间才能分辨出最终的受益者和受损者。

摩根奥玮预期,即便那些商业模型可能被欧II严重挑战的保险公司,也不会马上就有调整战略的压力。

摩根奥玮还调整了之前的一些预期:
1、企业并购行为短期内并不会像之前预期的一样出现明显的提升。

2、传统分红业务的消亡过程将会更久。

虽然摩根奥玮认为用股东资本来支撑发展这些产品是很不经济的,然而,其下降速度低于摩根奥玮的预期;
3、全球一致性的目标看起来比以往更难实现。

摩根奥玮之前期望欧II能成为保险审慎监管的全球性的蓝图,目前看来,这个目标很难实现。

二、欧II对行业的具体影响
(一)再保险公司仍是受益者
风险分散化能力较强的再保险公司能比较轻松地适应欧II。

这些再保险公司目前的资本水平完全超过了欧II框架要求的“BBB”的标准。

许多再保险公司有充足的经济资本管理经验,并已在运行复杂的内部模型。

一些直保公司在欧II新框架的过渡期中可能变成资本驱动型公司,为这些直保公司提供资本解决方案是再保险公司一个很显著的商业机会。

(二)非寿险行业受欧II影响较小
非寿险公司已着手运行比欧II最低资本要求更高的资本(特别是当公司客户要求某个特定的信用等级时),资产风险更趋透明,负债也不包含嵌入式的保证。

(三)寿险公司,尤其是专注于含有保证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的公司,仍然可能是受损者
在欧II框架下,有最低保证利率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本,而纯风险保障产品和投连险产品看起来更有吸引力,但这两类产品在欧洲寿险产品中只占较小比例。

三、负债评估的折现率和息差波动(spread risk)是关键争论点
目前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两点展开,一是将被用来评估负债的折现率,二是如何考虑息差波动的影响。

欧II的负债评估采用无风险利率折现后的未来现金流的“最优估计”的现值。

折现率很小的一个变动也能对资本造成巨大影响。

目前欧洲主要选择银行间互换曲线或者政府债券曲线,并加上适当的对信贷风险的调整作为基准折现率曲线。

QIS5就采用互换曲线作为基准折现率,该曲线包含了对互换中信贷风险的调整(10bps)。

但折现率并不总能在固定收益市场的观测得到,这一问题在此次欧债危机中变得愈发突出。

因此,欧洲正在讨论三种单独的折现率调整方法:
1、收益率曲线外推法(yield curve extrapolation)
因为保险负债的久期较长,很难找到一些合适的长期市场工具来决定较长期限的基准折现率。

这就要求采用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进行外推来设定较长期限的基准折现率,包括常量外推法和收益率曲线外推法。

采用收益率曲线外推法可以减少了保险公司长期负债的人为波动。

2、匹配溢价法(the matching premium)
保险业务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保险公司可以长期投资非流动性资产,承受的资产赎回风险很小。

保险公司能将资产持有到期并赚取非流动性溢价(illiquidity premium),而无需承受短期息差波动的风险。


始时,非流动性溢价几乎被所有人彻底抛弃,现在,却因为能够降低息差波动和减少资本要求而被认为是欧II框架未来设计中的重要元素。

匹配溢价法就是在确保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匹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与资产相一致的折现率用于负债评估,从而降低息差波动的影响,减少资本要求。

但该方法目前严格限定于的一些符合条件的业务(比如英国的年金产品)。

3、逆周期溢价法(the counter-cyclical premium)
该方法允许在市场低迷时可提高折现率以降低负债总额,但是必须由EIOPA决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该溢价的数额基于多个市场变量,同时也包括了EIOPA设定的自由裁量部分。

该方法得到了欧洲保险业的广泛支持。

欧II对保险行业影响的总结:
描述
[←1]
参考原文请联系邮箱:xiang_zhang@
[←2]
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是指某些人或者某些实体已经按照过去的规定从事一些活动,新的法规可以免除这些人或者这些实体的义务,不受新法律法规的约束,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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