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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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公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15〕3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规范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户口迁移有关事项(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本人户口可迁入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办理流程:1.博士后研究人员办妥进站手续后,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等落户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留存。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单位证明材料,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转发《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 意见》的通知-上海市

关于转发《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 意见》的通知-上海市
信息内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要严格户口审批权限、加强户口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户口审批权限。根据市领导“户口审批拟相对集中管理,从严执行”的要求,就户口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三、加强户口审批监督检查。各分(县)局要每季度组织对派出所户口审批、办理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所在分(县)局派出所总数的25%。市局人口办每年定期对各分(县)局执行户口审批制度的工作规范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超越政策规定审批的户口,由市局人口办查清情况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撤销该户口审批决定。凡不落实逐级审核、审批制度的,将予以通报;对违纪审批的户口除撤销该户口审批决定外,交由市局纪委(监察)追究相关审批人员及领导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
AA7318006-2009-00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9]346号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
产生日期
2009-12-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键词
人口 户籍 实施意见 通知
内容描述
现将《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要严格户口审批权限、加强户口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以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为登记原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上海市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上海市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沪公行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4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10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上海为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章一般适用规则第一条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国家及本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本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

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流程及材料准备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流程及材料准备1.首先,夫妻双方需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登记。

First, the couple needs to go to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 to register for household relocation.2.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Original and photocopies of the couple's ID cards are required.3.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Original and photocopies of the marriage certificate should be provided.4.如果有子女,还需提供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

If there are children, photocopies of thei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 should also be provided.5.同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Recent color passport photos of both spouses are also required.6.夫妻双方需要填写《户口迁移登记表》。

Both spouses need to fill out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location Registration Form".7.提供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证明或学校在读证明。

Proof of employment or school attendance for both spouses should be provided.8.如果有房产,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If there is real estate property, the original and photocopies of the proper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provided.9.提供夫妻双方的社保缴纳证明。

上海市居转户条件

上海市居转户条件上海市居转户条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

作为全国最具代表性的超大城市之一,上海也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

在此过程中,上海市居转户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上海市居转户的相关政策和条件。

一、居转户的概念和作用居转户,又称“户籍迁移”,是指将非上海籍居民的户口从其原籍所在地迁往上海市,并将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在上海市办理。

居转户的最大作用,是让这些人可以获得一个与上海市户籍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到与上海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

二、申请居转户的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申请居转户的申请人年龄应该在18周岁及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学历条件申请居转户的申请人应该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或者在上海市区内工作和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

3. 婚姻条件未婚申请人须为单身。

已婚申请人须持有上海市户籍的公民配偶同意,并且在婚姻登记处取得了婚姻证。

4. 稳定就业和住所条件居转户的申请人应该在上海市区内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并且在上海市区内有稳定住所。

三、申请流程申请居转户一般需要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准备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在上海市区内连续缴纳社保证明、稳定住所证明、近期照片等所需材料。

2. 填写申请表格前往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居转户申请表格,并提交必要材料。

3. 审核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人员核查和调查工作。

4. 审批公安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决定,当申请人符合居转户条件时,公安机关将作出批准决定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总体而言,申请居转户是一项较为严格的过程,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以确保其符合居转户条件。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有助于加速办理居转户手续。

四、注意事项1. 免费服务居转户申请是免费的,不应出现付费办理的话题。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沪公发[2013]16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3.06.1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府规〔2019〕4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房屋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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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沪公发[2013]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3.06.1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沪公发[2013]166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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