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污水厂BT-BOT-自建建设形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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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BOT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应用

浅谈BOT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应用

浅谈BOT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应用随着经济的發展,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对环境的保护工作逐渐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其中尤为明显的是污水处理项目,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本文对BOT模式的污水厂新建项目的建设、投资、模式及经济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标签: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经济分析“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都提到了“节能减排”的发展策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重视,由此可以预见,在未来,国家势必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污水治理作为环境事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

一、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模式(一)传统项目模式在90年代以前,污水处理的工作一直都是由政府来承担,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生产规模小、体制不合理、管理不到位、市场化程度低等问题,若单独由私人来运营,又存在初期投资成本高,污水接收困难等问题。

(二)BOT项目模式所谓BOT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营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具有使运营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好的制度基础。

(三)BOT模式的优势政府减轻了财政压力,同时又处理了污水难题;企业在政府的扶持下,获得了经济效益。

在双方合同期满后,政府利用现成的污水处理厂,一方面继续进行污水处理运作,另一方面获得经济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二、建设项目BOT模式应用价值(一)采用BOT模式操作项目,可将设计、地勘、施工、运营等工作一并打包,加快推进项目进展,有效控制施工工期。

(二)采用BOT模式政府不仅可以用将来的按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有效地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满足全社会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的需求。

BOT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新要求

BOT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新要求

BOT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新要求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运营-移交”,是一种吸引非政府性机构(主要指国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利用其资金或技术,建设、运营当地基础设施项目,并在合同期满后,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的公用部门。

BOT项目一般的组织实施方式为: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中标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项目一定期限(通常20~30年不等),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

BOT投资项目一般有以下特点:①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大;②技术要求高;③具有盈利能力;④使用期限长[1]。

BOT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中,在税收、特许经营期限、运营服务费等商务条件通过BOT 既定协议的情况下,建设投资成本和运营费用是决定BOT污水处理厂获取利润的两大关键影响因素。

很明显,在保证处理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污水厂的建设必须考虑建设投资成本和建成后运营费用的综合最优化,才能获取最大的利润。

目前,采用BOT模式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一些思维方式必须改变,对过去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一些习惯思维应进行反思,本文结合过去实施类似项目的一些经验,谈谈这方面的体会。

1、污水处理厂规模的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是指进厂污水的水量数值,其平均流量与最大流量必须准确确定,才有利于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与发展(分期建设)有效进行。

但城市或企业污水处理厂都存在设计规模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2],值得分析。

BOT污水厂的规模,直接影响到污水厂投资的大小、运营成本的高低、及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多少。

在实际运作中,BOT项目规模的确定可能要比国债、世行、亚行、国外政府贷款项目更加讲求真实、准确,否则,在以后的建设和运营中不但会损害投资商的利益,也会给政府添加巨大压力,如果处理不好的话,甚至会导致投资失败。

污水处理BOT

污水处理BOT

污水处理BOT污水处理BOT是一种智能化的机器人,其设计目的是为了帮助人类解决污水处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因此污水处理BOT的出现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污水处理BOT可以帮助我们高效地处理污水,特别是在一些人工污染比较高的地方,如工业区和化工园区等,污水处理BOT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器人能够根据污水水质的不同,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从而达到更好的净化效果。

同时,污水处理BOT还具有非常多的优势。

首先,污水处理BOT可以更加高效地工作,因为其使用了先进的技术,从而可以更快地完成任务。

其次,污水处理BOT具有良好的环保效果,不仅可以减少水体污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全球水资源紧张的问题。

最后,污水处理BOT还可以大大节省人力成本,对于垃圾清理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也带来了不少便利。

污水处理BOT的设计非常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

同时,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种处理方式,可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好氧处理和中和处理等。

因此,污水处理BOT广泛用于各种场合中,如城市排水系统、生态湿地、污泥处理厂等。

在未来,我们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污水处理BOT将会在处理城市污水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期待着更多的创新技术的出现,为污水处理BOT的进一步提高和改进打下基础。

总之,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长,污水处理BOT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

其高效、精准和环保的优势,使其在未来市场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就一定能够让城市变得更加清洁、美丽和宜居。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艺比较分析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艺比较分析

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工艺比较分析工业园区污水成分复杂,处理园区污水具有难度大、效果不稳定等难题,根据工业园区污水及特点分析,比较几种常见工艺处理效果,从而为园区污水处理应用提供选择参考。

1概述工业园区是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划定区域,聚集各生产要素,提升工业化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和功能布局。

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各级工业园区7000余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承接产业集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工业园区也成为污染集聚区,环境污染成为园区的共性问题,尤其县级以下工业园区,盲目扩张、违规生产、超标排放等导致园区环境隐患较多。

工业园区污水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治理难题,本文在分析工业园区污水及特点的根底上,通过几种常用工艺应用的分析比较,以期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艺的实际选择提供一定参考。

2工业园区污水现状分析1.1工业园区污水类别根据产生污水的性质不同,工业园区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一般工业污水和高浓度污水。

(1)生活污水。

园区金属、机械制造等工业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常常不会产生工业废水,或者所产生的少量废水经过简易处理后实现生产环节的循环回用。

其废水的主要来源是员工的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常常直接外排或经过地埋、化粪池等处理后排入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中,实现了集中的收集、处理,此类废水量少,处理较为方便。

(2)一般工业废水。

是指食品、电子电器等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其毒害性较小。

这一类废水通常会选择常规工业污水处理工艺,经生化处理达标后排入周边受纳水体;或简单预处理后,直接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高浓度废水。

工业园区中医药、电镀、化工等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高浓度废水,处理难度较大,环境危害严重。

通常需要在生产车间开展专门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园区高浓度污水的处理工艺常选择A/0法、SBR,生物膜等。

1.2工业园区污水水质分析污水中的污染物常作为工业园区污水生物处理营养源, 然后借助微生物代谢作用到达降解污染物,实现污水净化效果。

城市污水厂运营模式简要分析

城市污水厂运营模式简要分析

城市污水厂运营模式简要分析就在今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率仅仅为15%。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相当多数的污水处理厂,均是由国家集资建设的。

属于事业单位。

值得肯定的是,这种分配方式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开革开放现代化的今天,多种所有制蓬勃发展,对于这种以计划经济为主题的基础性机制形成了冲击作用。

从另一方面看,城市污水处理厂无论是在经济体制,还是在处理技术,或是在运营的模式等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多的差距。

1.多样并存的运营模式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模式面临有BOT模式,准BOT模式,BT模式,TOT模式,BO模式,RO模式,租赁模式以及托管运营模式等多种运营模式并存现象,笔者将列举其中几个较为突出的运营模式。

1.1 BOT模式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语单词的缩写,从其字面理解我们便可得知BOT模式是由政府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授权某项目公司在其特许经营期间内建设投资一座处理厂,并对其进行运行和维护,该项目公司可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在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工程完好无偿地交还给政府。

这种运营模式不但有效提高了工程的建设效率以及对成本的控制之外,对工程的质量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保证,增加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就提高污水处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越来越多案例开始实践BOT投资运营模式。

1.2准BOT模式从BOT模式延伸出来的准BOT模式,虽然跟BOT模式的项目操作特点相同,但区别就在于政府会对项目注入部分资金,成为该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而政府注资方式可以如:国债等等。

这种新的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对投资者的信心会有较大的提高,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适合国内资金实力较弱的环保企业运作。

1.3 BT模式建设移交模式也就是我们所称的BT模式,这也是一种由BOT模式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新模式,与BOT不同的地方是,BT项目投资建设机构并不是通过运营收费来获得利润的,其利润来源来自于项目的建设。

建设模式分析

建设模式分析

营者。

政府兜底风险污水市政设施本身的不可停止、不可替代、不以赢利为根本目的而服务于大众的特性,与追求利润、从事市场行为的企业有根本的不同。

BOT模式中,政府需承诺保底水量、水价及收益率,后期风险较大;且政府对水价的控制性较差,不利于招商引资。

在长春汇津的污水处理厂,就是因为新一届征服对于污水厂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和经营者得到的暴利终于无法承受(忍受),单方面撕毁了BOT协议,结果双方对薄公堂,两败俱伤。

政府不仅在经济上损失极大,而且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和信誉。

BT模式BT模式,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地方政府立项,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垫款建设,建成后即交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业公司运营,投资人不占股份。

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在3—5年内分期偿还。

此种模式与BOT模式相比较,优势为:(1)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

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范、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

政府运作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竣工使用后才开始付款,并分几年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

(3)污水厂建成后,即交由政府运营或委托专业公司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将更好的保证污水厂正常的运行。

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厂的经营核心(BOT模式中,投资者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4)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可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中获得可观收益。

由政府运营,只需付出最基本的处理成本,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显然大大的减轻。

国内已经有几十家采用BT模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取得了成功,目前均运行稳定、经营正常。

BT和BOT_项目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

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 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即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即建设—移交—运营等。

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BT投资模式的缺陷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

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BOT模式优缺点

BOT模式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BOT的含义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投资的特点和优越性从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投资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公司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社会效益,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

当然,投资者也因为拥有一定时期的特许权而获得极大的投资机会,并相应赚取了利润。

所以BOT投资方式能使多方获利,具有较好的投资效果。

BOT投资有如下优点:1、可利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私营企业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

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5、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本国人员、发展资本市场等相关利益。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一、BOT模式1、BOT的定义: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

以政府和社会投资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社会投资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社会投资机构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社会投资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社会投资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BOT的实施步骤:(1)确定项目a.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b.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C.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选择社会投资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一种是招标方式。

协商方式确定项目公司速度较快,但是由于BOT项目涉及谈判的条件较多,以协商方式确定社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竞争,往往会造成成本提高的结果。

(3)项目建设过程a.社会投资机构设立项目公司b.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设计;c.融资;d.确定承建单位并组织建设;e.交付使用。

(4)运营运营可由项目公司自行运营,也可由项目公司委托专业的公司代为运营。

(5)移交当BOT项目期满,项目公司将建筑及设备移交给政府。

移交过程中,政府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检查,如发现与协议规定不符的现象,应要求项目公司予以修复或更换。

3、BOT的优点:(1)可利用社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社会投资机构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BOT模式用于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探讨

BOT模式用于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探讨【摘要】水资源匮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国都在大力研究水资源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加大了对污水处理技术的提升。

通过对污水的有效治理使其变废为宝,实现回收再利用。

本文分析了污水处理的特点、污水处理厂建设BOT模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BOT;污水处理;招标管理一、前言随着人们对水资源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众多污水处理厂相继投入建设。

以前我国的污水处理建设模式单一,政府出资建设运营成为主流。

近些年,随着模式的更新,相继出现了BOT、TOT等众多方式。

其中BOT模式是最为主要的方式,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污水处理的特点由于各地水资源赋存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回用工作各地差异较大,总体来看呈现出“北方快南方慢、经济发达地区快经济落后地区慢,水资源紧缺地区快水资源丰沛地区慢”的特点。

1、回用量占处理量的比重小我国再生水厂数量逐年增多,回用率逐年增长,但由于受政策、经济、文化、用户、供水管网建设、水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回用率远远低于污水处理率。

2012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285.1亿m、处理量231.3亿m、回用量44.3亿m,回用量不足处理量的20%,超过80%达标处理后的水又被排入江、河、湖、海中。

按照现状每立方米污水处理成本平均0.8~1.9元估算,则每年国家投入几百亿元的处理费用只实现了减少污水排放的目标,而其对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增加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另外,若处理达标的水被排入受污染的水体中变为被污染水而不能被人类利用的话,其减排的效益也大大减弱,使得投资效益降低。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加强回用工作,增大回用量,扩大回用途径,是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2、景观和工业用水多对自2009年至2012年回用有系列统计资料以来的4年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量中回用于工业和景观环境的水量逐年增加,占回用总量的比重已超过80%,是回用的主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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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工业园区 污水处理厂BT\BOT\自建3种建设模式的分析汇报

污水处理厂目前存在3种建设模式,分别为BOT、BT、自行贷款自行建设。3种建设模式的优缺点如下: (一)、BOT模式 1、 BOT定义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涉及的方面多,结构复杂。实践中,在BOT基础上演变和创新出多种衍生方式,如TOT(移交-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ROT(修复-运营-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BT(建设-移交)等,都是对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过程的变化,都仍然具有政府特许经营和项目融资的特征,可以统称为类BOT。 2、 BOT形式的优点 (1)可利用企业投资,减少或省去了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政府对项目的支付不再是一次性财政投入,而是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用污水费 - 2 -

(以及财政预算)分期支付给投资者。 (3)由于企业的介入,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较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4)引进专业队伍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可促进日后接管污水处理厂的技术管理水平。 3、 BOT形式的缺点 (1)BOT项目由于投资企业介入后需要有一定的利润回报而使项目的总成本增加, 当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企业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加大居民和政府的负担。虽然政府没有投入资金在污水厂的建设,但污水厂运营后,政府每年要背负数额巨大的财政负担,整个运营期内累计财政补贴很大。 (2)在BOT运作模式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并且风险较大。 A、在项目运作的前期阶段存在着投资企业选择的风险。 一些不具备资金和技术实力的环保企业,为在建设期为获得巨额收入,不顾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状况,把设施的运营风险全部留给项目本身,实际上是留给了政府。更有甚者,恶性竞争的公司为争取到项目,以此作为集资、圈钱的由头,甚至连投资成本如何测算都不知道,就与政府谈运行价格,使政府面临如何解决由此带来的复杂的后续问题的风险。 B、在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融资风险:BOT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般投资方都需要融资。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均持限制性态度,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现在对企业贷款审查非常严格。但目前很多企业都是先签BOT协议再想办法融资。这无疑加大了投资方和政府双方的风险。 完工风险:指BOT协议签订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污水厂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在建设期间无法按时完工的风险,主要原因包括建设超期、费用超支、项目未达到生产能力等。 - 3 -

金融风险:指货币变数对项目产生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为:a.利率的变化风险;b.汇率的变化风险;c.通货膨胀风险。 C、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的风险。 水量风险:在运营的过程中倘若实际进水量小于设计规模,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可能延长,甚至亏损。 价格风险:各种运行成本因素发生价格上的变化,如电力成本、人员工资福利等与最初的不一致,或者收费政策发生变化,都将使投资方的投资回报遇到风险。 超标风险:由于缺乏大型项目运行经验或进厂污水水质超过设计指标(例如COD或TP或TN超过设计值30%以上,BOD/COD<0.3或BOD5<50 mg/L使碳源不足等)使实际运行成本、处理效果等达不到预期目标,造成对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扯皮风险: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难免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纠纷和扯皮的现象。 D、项目在移交时(也就是BOT中T—transfer)的风险 。 我国目前还几乎没有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移交(除了合作失败,政府无奈提前接手)。污水厂在移交中的风险,存在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显现,但可以肯定移交的过程并不会顺利。 移交纠纷:政府在污水厂BOT合同的拟订中,关于移交环节没有任何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这样协议中关于移交的规定难免会有缺漏;同时,污水处理厂在经过漫长的20年(或25年)后,投资者内部和政府的主管领导肯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初参与签定BOT协议的 - 4 -

当事人不会参与该项目的移交。这样,在项目移交时政府和投资者很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政府在接收污水厂时可能会面对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或者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投资者拒绝移交。另一种情况,由于投资者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从自身利益角度,已没有必要再做投入(设备的维护和大修)了,只要在政府手中再拿几年的处理费就可以了,移交时污水厂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处理能力。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但却很难避免。 提前移交的可能。投资者在运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投资已经收回,并取得了一定的回报,由于某些原因(设备陈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维护或更新或其他突变情况),就很有可能提前移交。政府此时将被迫提前接收(污水是不停的,是必须要处理的)。 4、针对上述风险,与BOT投资企业谈判的重要边界条件如下: (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是双方谈判的焦点问题,过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严重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而过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导致项目无法获得合理回报,无法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和项目设施的正常维护,进而导致无法提供达标的污水处理服务,同样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虽然是选择投资人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选择通常要考虑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率可以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进行确定。投资收益率通常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若干个点。 (2)项目的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保底水量)是进行财务测算最核心的要素,也是直接关系到项目正常运营、投资人能否获得收益的关键。目前污水处理行业的BOT合同,一般均签订基本水量条款:如政府保证污水处理厂日均进水量不低于某个数值,如不足时按照基本水量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 5 -

确定基本水量应考虑实际管网现状和给水用户情况,在此基础上考虑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基本水量,并以此作为项目经济评价依据。基本水量设置过低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方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设置过高可能导致政府方支付更多的未处理污水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3)超进水量适用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所谓超进水量,即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的超过基本水量以上的进厂污水的数量(如该项目不设定基本水量的,则进水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的部分视为超进水量)。 对于投资人而言,超过约定基本水量的超进水量,处理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其额外支出的电费、化学药剂费用等变动成本较低,而固定成本无需另行增加,因此按照该种计算方式,投资人仍可获得收益。 (4)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 特许经营期长达20年,在此期间各项产品的成本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应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按照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以保证项目的经济性。该调整机制对于未来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为重要,因此系协议的核心条款。 为了保证价格调整机制的可操作性,原则上采取调价公式的方式对价格进行调整,一般根据污水处理的各个成本因素变动情况进行确定,根据公式所涉及的电费、人工成本、税费、化学药剂费、其他成本项目等因素,确定各成本项目的比重后,按照事先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5)对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限制 为了避免项目公司股东在获取项目后通过转让项目公司的方式变相转让项目,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均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款: A、从审核方面限制:未经政府同意,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 6 -

B、从年限方面限制:自项目商业运营日起一定年限之内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公司股权。 C、从股权受让人资质方面限制:如建设经验、注册资本金的标准限制。鉴于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完成很大程度取决于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财务实力,能否提供较好的财务方案,融资计划等,建议协议中对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以限制。 (6)特许经营期协议提前终止的补偿方案设计 特许经营协议必须考虑到长达2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协议提前终止,按照行业惯例,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政府均应对项目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一般情况下,现行的BOT协议中,特许经营期协议提前终止的补偿方案有下列几种: A、合理补偿制,即协议中不约定明确的补偿方式,仅仅约定合理补偿的原则。 B、以账面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补偿,协议提前终止,则按照账面净资产补偿,如项目公司违约,则按照低于100%的比例补偿,如政府违约,则按超过100%的比例补偿等,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另行调整。 C、按照项目公司净利润补偿:如某些BOT协议提出,如政府违约,除赔偿账面净资产外,还需计算项目公司在十年或截至特许经营期满的净利润的现值作为补偿。 D、按照固定的折现率补偿:如某些BOT协议提出,如政府违约,除赔偿账面净资产外,还需赔偿项目公司在若干年限的收益,收益按照项目净资产乘以固定的折现率计算,如乘以15%等。 E、按照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进行公司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回购法:即公司价值的评估并不依据账面净资产,而是依据现金流量法,评估要将未来的现金流作为依据。 为了增加协议的可操作性,应约定具体的提前终止补偿方式,站在保护政府方面利益,并充分考虑投资人的角度,建议采用按照移交项目设施的账面净值进行终止补偿,并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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