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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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意义与实现路径

普惠金融的意义与实现路径

普惠金融的意义与实现路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加速,金融业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普惠金融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为贫困群体和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安全、可持续和廉价的金融服务。

本文将探讨普惠金融的意义以及实现路径。

一、普惠金融的意义普惠金融是为了解决金融包容性问题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其目的是使那些以前没有访问现代金融服务,或者只能获得少量和不完整金融服务的人群能够获得更广泛、更全面、更安全、更透明、更有效、更廉价的金融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普惠金融不仅帮助个人和企业实现经济增长,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福利和可持续发展。

普惠金融的好处有许多。

首先,它能够帮助贫困群体增加收入和储蓄,以便更好地解决生活问题。

其次,它能够增加企业投资和经营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贫困。

此外,普惠金融还可以为潜在市场提供资金,并为文化和社交活动提供资金。

普惠金融还为金融行业创造了机会。

它呼吁各种形式的服务模型和产品创新,以对普通市民的需求进行更好的满足。

这也可能带来社会和私人部门的投资机会,这将有利于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普惠金融实现路径普惠金融的实现路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数字金融技术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金融技术应用变得成为了可能。

互联网、即时支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可用性提高,范围扩大。

在未来,普惠金融服务将更加注重数字化渠道和解决方案。

2.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和创新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许多人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多元化来解决这个问题,以满足特定的场景和需求。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服务定制、数据分析、保险产品、投资和贷款等方面的创新来实现多元化和创新。

3.公共政策支持普惠金融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资金、减税和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知识教育,以提高普通民众的金融素养。

4.商业模式的改进和创新普惠金融是一个商业创新的机会,通过不断地尝试和创新商业模式,为金融公司和客户创造价值。

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情况总结

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情况总结

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情况总结消保部:根据《青岛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3·15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相关部署以及我行消保部通知要求,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以下简称“我支行”)认真履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特展开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通过营业厅公示我支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以普及客户金融消费知识。

其中我行支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投诉电话、投诉渠道及消费者的申诉路径等。

我支行在填单台显著位置建立金融消费者意见簿,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我支行由专人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二、厅堂宣传方面。

我支行在厅堂摆放“关注资金安全、防范飞单风险”宣传单页并积极向客户讲解,强化公众认知,有效规避“飞单”。

对双录区做到“四公示”:工作公示、专区销售人员名单和相应资质公示、销售产品信息公示以及咨询举报电话公示,公示内容完整、合规、醒目、清晰,接受公众监督。

我支行在公众教育区及醒目位置张贴“依法治理邪教、共建和谐家园”、“不宜流通人民币”、“抵制反宣币”宣传海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我支行通过LED 屏滚动播放“诈骗方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普及金融法规知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牵手金融,放心消费”等公益口号以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我支行利用多媒体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关爱家庭、远离邪教”、“知已知彼资金安全”、“理财双录更安心”、“钱途囧事”宣传公益短片,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针对越来越广泛的微信使用群体,我支行制定了微信宣传材料,向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3.15特辑报道,以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三、主题宣传活动方面。

我支行在宣传月活动期间,分别在桑园社区、江家土寨社区、港东社区举行了四场以“反宣币”、“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反邪教”、“抵制反宣币”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和对策,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和实践进行深入剖析。
研究发现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管不严格、司法不独立等问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严重危害。
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制度
强化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追究
02
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
保障个人信息侵权赔偿
03
设立个人信息侵权赔偿机制,对受到侵害的个人进行赔偿和补偿,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05
结论与展望
01
02
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加强法律保护成为迫切需要。
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研究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推动行业自律
加强公众教育
加强监管力度
THANKS
感谢观看
制定《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监管要求。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合法、公正、透明原则
目的明确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安全保障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应明确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

金融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24个)

金融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24个)

金融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24个)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下面是整理好的关于金融法论文题目124个,供大家参考。

金融法论文题目一:1、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2、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3、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4、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反思5、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6、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7、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8、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9、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10、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11、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12、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13、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14、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15、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16、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17、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18、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19、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20、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21、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22、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23、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24、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25、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金融法论文题目二:26、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27、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28、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29、论金融法的法典化30、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31、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32、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33、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3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35、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36、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37、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38、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39、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40、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41、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42、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43、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44、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45、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46、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47、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48、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49、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50、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金融法论文题目三:51、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52、金融法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模式的几点思考53、金融契约与金融法:互动原理与建构意义54、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探析55、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论述56、金融法重构之社会基础:金融利益关系统合化运动57、浅谈金融法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影响58、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59、公司治理的金融解释——以金融法和金融学的科际整合为视角60、金融法视角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研究61、浅谈我国金融法的现状、问题及改善62、金融法的定位及内在冲突的协调63、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64、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65、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法的挑战与变革66、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67、社会变迁与金融法的时代品格68、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69、依法治国与金融法改革70、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71、家庭理财模式嬗变视野下的金融法思考72、金融法教学改革的思考73、对金融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再思考74、P2P网贷应专注做平台——专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75、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学分析——兼论中国金融法的新价值金融法论文题目四:76、浅谈金融法的风险维度控制77、从金融法视角浅析代币票券现象问题78、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完善79、欧盟的危机治理和金融法改革——兼析欧盟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80、黑龙江省农贷资金供给矛盾的反思与法律对策路径的重构——以金融法为视角81、论金融法的重构82、反思法律经济学主流范式下的金融法移植83、浅议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法的调整84、论案例教学在金融法教学中的必要性85、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伊斯兰金融法:比较、评析86、“影子银行”视阈下的我国银证信理财的金融法监管87、以金融法为视角谈金融企业战略管理88、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萌芽——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89、试论信用减等在金融法责任中的运用90、环境金融法初论91、金融法的独立性研究92、从道德风险看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创新93、金融公平:金融法新理念——以金融包容为实践路径94、浅谈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缺陷95、金融法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96、以保险赔付法律法规为例分析金融法的制度创新97、国际金融法体系的构建:基于立法环境的分析98、刍议金融法的价值目标99、论金融法的风险维度100、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的现在和未来金融法论文题目五:101、民生金融法的语境、范畴与制度102、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金融法上的地位103、信用减等在金融法责任中的运用104、以金融法为视角谈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走向105、浅析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106、高职金融法课程改革研究与实践107、谈我国金融法存在的缺陷与改进108、中国金融法的现状、问题与完善109、金融法视野下的排放权性质之初探110、试论行为金融法的建立:具体金融行为与法律“蝴蝶效应”111、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分析112、金融法的二元结构113、基于国际金融法的人民币汇率摩擦研究114、美国金融监管漏洞对我国金融法建设的启示115、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116、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其对传统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117、21世纪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118、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119、金融法与本土化120、以金融法安全价值为角度来看经济法安全价值121、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122、刍议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123、浅谈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124、论电子货币对金融法的挑战。

推进零售业务金融“用户+”的对策研究——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

推进零售业务金融“用户+”的对策研究——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

NA N D TR A D 收稿日期:2021-11-05作者简介:郑文雯(1990-),女,北京人,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

推进零售业务金融“用户+”的对策研究郑文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北京100033)摘要:全球商业银行迈进数字化4.0时代,推进零售业务金融“用户+”,必须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新思维;构建银行与用户“新连接”;打造银行与用户“新关系”;优化支持保障“新机制”。

打造以“用户+”为中心的全域零售金融新生态,推动“十四五”期间零售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用户+;金融;零售业务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4-0078-03当前,全球商业银行迈进数字化4.0时代,零售业务从经营“客户”向经营“用户”加速转变,从银行传统渠道向“全域”服务延伸,从线性场景、单一平台向万物互联生态扩围。

各类要素都在以“用户”为中心进行聚集汇合,零售业务“用户+”特征属性日益凸显。

“用户+”要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社会民生的使命担当,“用户+”是双循环背景下零售业务增长引擎,是银行数字化经营的必然选择。

打造以“用户+”为中心的全域零售金融新生态,谋划数字时代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新蓝图,推动“十四五”期间零售业务的发展。

研究推进零售业务金融“用户+”的对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新思维(一)明确“用户+”思维战略定位,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战略作用很关键,“用户+”思维是建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增强“三大能力”建设要求,践行新金融理念的扎实落地,抢占数字时代零售业务竞争主动权,继续保持数字化经营先发优势的关键。

二是全域连接很关键,通过“建生态、搭场景”,公域私域流量相结合,与客户建立全域连接,以经营用户流量为起点,推动场景用户“小循环”进入用户客户连续经营“大循环”。

三是极致体验很关键,数字化经营战场上,用户极致体验在先,有效客户转化在后。

金融科技之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研究

金融科技之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研究

金融科技之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碳减排,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主动顺应全球绿色低碳发展,不断强化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持续完善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并将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和绿色技术创新。

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将绿色信贷正式纳入业务评价体系;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

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绿色金融业务正式纳入评价体系。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系统谋划。

2021年11月,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业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发挥金融科技对绿色金融推动作用对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

关键词:金融科技;绿色金融发展;措施1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1.1政策引导,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为了持续提升金融体系支持经济复苏、绿色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的能力,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绿色金融标准、碳排放交易、绿色资金管理等方面颁布了多部行业法规,为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对应的政策引导和匹配的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构建绿色金融标准指标,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面向绿色金融发展绿色化转型,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本途径。

1.2国内巨大市场前景为金融科技应用创造空间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发展迅速。

根据公开披露数据,截至2021年末三季度,我国本外币绿色信贷余额约1614.78万亿元,同比增长3328%,前三季度增加2.74万亿元;绿色债券余额达超过1.1万亿元;二者均居世界前列。

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4]165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 37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机构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考核评价办法内容,并将相关要求融入自身内部机制建设,确保有效落实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各机构应认真对照银监会制定的评分原则,结合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如实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我评估表》(附件2)。

各法人机构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经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评估表。

三、各机构应自2014年3季度起,于每季度后20日内向我局报送《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总结报告》(附件3)及《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负面舆情及诉讼仲裁分析表》(附件4)。

其中,每年7月20日前提交半年报告及报表,次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及报表。

各法人机构应就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情况,就报表填写上海辖内数据。

此外,各机构日常可就已开展的消费者教育及保护相关工作上报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组织框架调整、机制建设、内审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等。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中固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合博 士後研
究人 员 )《
修打 《 消费者榷 益保蘸 法 》消费者 友好 型社舍 的槽 建
文 / 俊海 到
《 消黄 者榷益保 蘸法 》自 19 勤 封 圆 民经 滂 的拉 勤 作 用 不 断 增 修 有 以下残黠建凌 : 93 第一 , 《消 费 者 榷 益 保 蘸 法 》 年 1 0月 3 1日 颁 布 、19 9 4年 1 强 ,消费 者 榷 益 保 蘸 事 棠 面 晾 的 月 消 的修 虑 全 面髓 现 以 人 属本 的科 1日 寅 施 以 柬 , 封 于 保 遘 消 费 者 新 情 况 舆 新 周 题 也 不 断 增 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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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引入“监管沙盒”模式的制度设计

金融科技监管引入“监管沙盒”模式的制度设计作者:宋华相锐陈玉楠傅瑶青王婕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26期摘要: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快了我国金融创新的进化速度和迭代速度,但是也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对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国际“监管沙盒①”模式实践的进展及存在问题,思考其在国内实施的必要性。

本文从监管主体、准入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出发,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和特点的“监管沙盒”新模式。

在新模式下,政府部门能有效防控风险,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企业能获得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实践平台;金融消费者能得到更大限度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金融科技 ;监管沙盒 ;制度设计一、引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滋生了金融风险,创新与监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监管沙盒”模式能通过建立创新空间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点。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亟须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的“监管沙盒”路径。

“监管沙盒”模式的探索发源于英国。

2014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率先在金融监管方面引入沙盒概念,提出了“监管沙盒”。

此后,国际上的一些国家,比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也在2016年开始探索该模式。

我国学者对“监管沙盒”模式的研究从2016年底开始,在我国实行“监管沙盒”模式的可行性方面:卢瑶瑶、赵华伟(2018)[2]从开展基础、防范风险和现行法律的补充三个方面阐述了在我国应用“监管沙盒”模式的可行性,他们认为“监管沙盒”模式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开展基础,有利于实现金融风险的动态监管。

张景智(2017)[3]从未来金融科技发展应用前景和我国金融改革的逻辑性两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监管沙盒”顺应了我国当下金融监管方向,有利于推动金融科技监管发展。

在“监管沙盒”模式的制度设计方面:张景智认为“监管沙盒”应兼顾创新和防范风险,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且重视信息交流。

《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 治理路径

《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治理路径在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已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给业务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伦理挑战。

制定科技伦理指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治理路径。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科技伦理指引。

科技伦理指引是为了规范科技应用的行为准则,旨在引导科技发展朝着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方向前进。

在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制定涉及到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等多方利益相关者。

从广度上来看,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制定需要考虑的方面有很多。

要考虑科技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数据隐私泄露、金融欺诈等问题。

还需要关注科技应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比如高频交易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等。

另外,也需要考虑科技应用可能对金融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影响,比如自动化技术对就业的影响、智能投顾对投资者的影响等。

在深度上,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具体制定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治理路径。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明确禁止和规范金融科技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律,制定科技伦理准则,加强对员工的伦理教育,规范科技应用行为。

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引导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科技伦理指引的落实。

总结来看,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治理路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以上讨论,我对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治理路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我相信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领域的科技伦理指引也会不断完善和发展,为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行业的生态系统也在不断演变。

科技伦理指引的治理路径不仅需要关注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还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金融科技发展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的制定和落实是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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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路径探索 作者:臧肖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

摘 要 金融消费者是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且没有能力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和投资规模较小的法人。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稍显滞后,但已初步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使之得以高效运行。具体制度建设除“先试点,后推广”的传统做法外,还要顺应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潮流,借鉴国外金融ADR机制等先进制度。

关键词 金融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ADR 作者简介:臧肖肖,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金融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01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尚在初创时期,只能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逐步摸索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尚未有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计划。面对日趋严重的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极有必要在分析我国长久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制度建设和实践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先进经验和制度的分析与借鉴,对上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能予以厘清,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逻辑起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和市场地位的界定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体系建设的逻辑起点。 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目前,国内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定论,不同学者观点之间存在或大或小的分歧。界定“金融消费者”,其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即必须明确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区别,以及厘清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区别。

目前学界支持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学者多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群体的特殊群体。 随着“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的兴起,消费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内涵,“生活消费”变成了“消费”内涵最基础的部分。在此情形下,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相应服务虽并非完全为“生活消费”,但亦可成为消费者。另外,也有学者直接主张,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这成为金融消费者存在的重要理由。

除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概念上的逻辑冲突外,其是否应包括法人是学界争论的另一重要问题。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实质上是将投资者细分化进而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将那些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处在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纳入消费者的领域予以倾斜保护,可以使金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融市场不至于出现恃强凌弱的不公平现象。以保险为例,因现今保险之发展己趋向专业、复杂与特殊之情形,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契约之相关内容难以完全之了解,并非有关保险消费者之学历、经历或专业为何之问题。 因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即是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且本身没有能力改变这种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行的法律倾斜保护。对于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法人,其的确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有改变自身弱势地位的能力。但对于一些小企业,其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如同自然人一样没有能力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因而应属于金融消费者范围,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及分析 前已述及,我国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由此导致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必要的逻辑起点。同时,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稍显滞后,导致现实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力不从心。但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已通过若干规范性文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通过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加强制度建设。

(一)稍显落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层面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中也并未采纳“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通过扩大消费行为概念的内涵,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仍未将其提升至应有的重要程度。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张多见于“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办法、工作目标或年度计划中,如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四个监管目标”即提出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保监会也曾先后发布过多个关于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的文件。然而相比于美、日等国,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立法稍显落后,立法中真正规定消费者权利、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规则在具体条文中十分少见 ,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战略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二)探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平台主要为金融机构内设的投诉部门、消费者协会或金融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但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内部与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有关的部门设置并不完善,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与内部受理部门在金融机构内部的地位不高、权限太小和服务意识不强有关系。就目前而言,消费者保护协会在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部分地区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甚至设有专门的金融专业委员会,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比之下,金融监管机构由于将监管重点放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上,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但由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等机构的设立,这一状况有望得以改变。

(三)萌芽初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状况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自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趋势之下,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部分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此外,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已成为“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络”(FinCoNet)、“经合组织/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成员。总体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但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多数案件的解决仍有“信访”的色彩,具有随机性,因而距离真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尚有不小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完善 明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当前,我国“一行三会”已基本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前提下,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可以避免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投诉无门的情形出现,具体实现金融消费领域的公平。

(一)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统一保护的原则 根据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趋势,统一保护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确立在统一原则下的保护机制,具体可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作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上位机构,由其下辖“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统一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然后根据投诉的内容分流该投诉案件,并对纠纷的解决予以监督。对于较为复杂的或者综合性较强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则可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予以管辖。

总体而言,因为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应当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消费者保护的专业化领域,但在金融业内部,则应实行统一保护,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统一受理,再予以细化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更为细致的保护领域。当然,就长远来看,建立唯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趋势 ,但为适应我国目前的制度架构,仍不得不采取“统一受理,分业处理”的模式。

(二)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保护范围 前已述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为所有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又没有能力改变这种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投资规模较小的法人。我们不能以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人在维权时相对个体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者以承担风险能力强弱为标准而否认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同时,有必要对可受保护的法律行为予以一定限制,明确只对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保护,而并不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决定行为进行救济,如信用额度批准、客户评级标准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不同的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决定行为具有理论一致性。

在明确上述基本要素的基础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将其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受案范围、保护对象、受理时效、处理流程和不服处理结果的救助途径等信息公诸于众,并明确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三)考虑引入金融ADR机制 金融合约的复杂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法官的非专业性使得借助诉讼来实现对消费者的救济具有费时费力和处理结果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 因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重点在于强化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ADR机制,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能力。目前,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均设有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一直以来,澳大利亚FOS机构都作为典型被各国借鉴,其基本特点如下:FOS机构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消费者支持机构,而是独立于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其裁决也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机构;金融机构自愿加入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成为其成员,消费者只能投诉金融服务督察机构的成员,与非成员的纠纷,金融服务督察机构不予受理;金融消费者向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投诉,不需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有事先的协议;在金融督察服务中,只有消费者才有权投诉,金融机构无权投诉;对金融督察服务的裁决,金融机构不服的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但消费者不服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消费者一旦认可该裁决而不起诉,裁决即对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均具约束力。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就目前国际趋势来看,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成为不少国家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金融消费者教育既应涉及学校金融教育、金融普及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和金融素质水平测试等实质性金融知识教育方面,同时还应对金融消费纠纷发生后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等等纠纷处理程序的内容进行普及教育,争取实现全面有效地金融消费者教育。在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考虑建设专门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由该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承担金融知识咨询、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等职责。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由“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承担,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但就长远而言,金融消费者教育应成为金融市场建设的战略性举措,应有专门机构予以实施,同时要保证实施的可持续性,以期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和消费决策水平。

四、结语 金融产业最重要之无形资产,即为金融业者之信用与金融消费者之信心。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新时期的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向。金融消费者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且没有能力改变其弱势地位的群体,包括自然人和小规模的法人。在这一逻辑起点上,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强化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和公众金融知识的提高作为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职责的重要内容。当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要强化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完善赔偿和追偿等方面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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