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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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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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指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和稳定。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等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1、相应内用是:(1)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2)2020年9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

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什么法律主观: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如下: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银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与原则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架构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确保领导有力。

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工作覆盖全行各个条线。

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简称“消保办”),负责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工作内容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服务意识。

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定期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四、工作要求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全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消保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人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课件[1]

《人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课件[1]
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行为,按照《消保法》(2003年修订)进行处罚。: 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 销营业执照。 根据五部委文件精神,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重复多次的侵权行为,按次进行处 罚。
【信息保管方面】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 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 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
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应当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银行住所地 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产生其他 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 时以内报告银行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支付机构无法履行 反洗钱义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支付机 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信息使用方面】
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 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2.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 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 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 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 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 审批程序。
【信息罚则】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总页数】7页(P66-72)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省级城市;金融;印发;国有商业银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解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J], 顾国叶;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
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J],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4.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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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凌源市域内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个体商户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凌源市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开展凌源市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银行及辖内金融机构,受理投(申)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必要时参照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七条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第八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金融市场成熟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做法(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普遍通过修订法律,设立和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如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1年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提出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等;世界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明确了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保护规则等;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则出台了《金融服务法案》,强化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金融市场成熟的国家普遍加大了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如日本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监管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英国发布《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提出对那些采取高压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公司予以惩罚甚至关闭。

(三)高度重视金融教育。

多数将金融教育上升为国家战略,普遍加强与重视金融教育。

如美国众议院把每年4月确定为“金融知识普及月”(又称“金融知识扫盲月”),要求联储各银行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英国则将个人理财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教学大纲》,要求中小学校必须传授基本的金融知识和理财技能。

(四)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第一渠道。

当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无法协商解决,司法渠道则是第二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模拟考试题+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模拟考试题+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模拟考试题+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内答复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A、15日;60个工作日B、15日;60日C、15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60日正确答案:B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案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要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人为()。

A、直接责任人B、主管责任人C、主要责任人D、第一责任人正确答案:A3、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A、信息主体本人B、信息主体代理人正确答案:A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投诉分类及编码))标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统计表》要素内容要求,于()之前建立完善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

A、2020年6月30日B、2019年6月30日C、2019年12月31日D、2021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5、对备案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的,将依照()等制度予以严肃查处。

A、《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B、《征信机构管理办法》C、《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征信业管理条例》正确答案:C6、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A、事先告知到信息主体本人B、事先或事后告知到信息主体本人或其直系亲属C、事后告知信息主体本人D、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正确答案:D7、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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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
(五)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九)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
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披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经营信息、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金融机构推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前,应当开展外部安全评估,并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准确披露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
(五)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二)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业务及相关事务进行宣传或者推广等。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损害其他同业信誉;
(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
(四)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
(六)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七)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八)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
(九)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
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

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进行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建立灾难备份和数据恢复机制,确保系统平稳、顺畅运行。

第二十四条出现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金融机构不得以营销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金融机构应当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机制,根据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其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个人金融信息书面使用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该授权或者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授权或者同意的可能后果。

金融机构不得以概括授权的方式,索取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授权或者同意。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授权或者同意其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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