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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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XX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系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六条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

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同时审查有关授权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各分行应遵循“谁管理、谁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授权审批要求,对大额现金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的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审批权限。

第八条建立报告报备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交易报吿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等,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报备。各营业机构在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如果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立“尽责调查”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大额现金

来源和支取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髙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十条各分行应根据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收付情况,逐级核定本、外币现金库存限额,减少无息资产的占用。

各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属机构库存限额的监控,对于超库存限额不及时上缴的,应严肃处理;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和主管行长, 应随时了解和掌握本行的现金库存余额,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办理入库上缴手续,如有必要,应及时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并说明原因。

第条各营业机构应合理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库存限额的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为限,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利地区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核定时由开户单位向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经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审批,如需调高限额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各营业机构应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鉴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等)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各营业机构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第四章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遵守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其工

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

二、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方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

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包括现金和转账),验资结束后,应将全部资金转入相应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中止验资,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回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资格,由各分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执行。

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的范围为: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党团及工会经费、住房基金等特定用途应向个人支付的款项等。

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按照法规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选取一家开户银行办理其现金的支取业务,并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大额现金应进行审批、登记和报告。

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不得支付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各分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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