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法院案件公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案件公告是法院依法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公开、透明处理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关于法院案件公告的法律依据,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是关于执行案件公开的基本规定。
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案件的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若干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基本规定。
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受理、审理、执行案件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法院案件公告的具体法律依据1. 公开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这是法院案件公告的法律依据之一。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各类案件的送达工作。
第三条送达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送达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送达方式第六条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
(二)留置送达: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单位,并注明送达时间。
(三)委托送达:指送达人员委托其他法院或者单位代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指送达人员通过邮政服务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五)公告送达: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形式送达。
第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
第三章送达程序第八条送达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作送达回证: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前制作送达回证,并填写送达信息。
(二)核对受送达人身份:送达人员应当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送达。
(三)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人员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并要求受送达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留置送达:在受送达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送达人员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单位,并注明送达时间。
(五)委托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填写委托送达函,并将诉讼文书委托给其他法院或者单位代为送达。
(六)邮寄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服务邮寄给受送达人,并保留邮寄凭证。
(七)公告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将公告内容在法院公告栏或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保留公告记录。
第四章送达时限第九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一)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二)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送达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送达的概念、种类、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概念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送达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 代为送达: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委托他人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3. 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4. 公告送达: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5. 电子送达: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四、送达的程序1. 直接送达的程序(1)送达时,应当出示证件,说明送达文书的内容;(2)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其他代收人;(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4)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2. 代为送达的程序(1)代为送达时,应当出示证件,说明代为送达的内容;(2)代为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送达代收人;(3)代收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代收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关于法院“公告送达”的18个裁判规则(未有效送达属于程序错误)

关于法院“公告送达”的18个裁判规则(未有效送达属于程序错误)来源/ 最高判例、法务之家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
我们赞同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各种文书、材料、通知等文件的交流和传递的一项重要制度。
送达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保障了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规定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送达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民事诉讼的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送达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确保双方对案件相关文件的知情权。
2.合法原则:送达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还是当事人之间互相送达文件,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
3.及时原则:送达应当以最短的时间完成,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在诉讼期限内的送达,尤其需要及时完成。
二、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1.法院送达: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通过正式的送达方式将相关的诉讼文件送达给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送达,即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送达证明、诉讼材料等文件直接邮寄给当事人;二是口头送达,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将相关文件口头告知当事人。
2.律师送达: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送达。
律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相关文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这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特别是在跨地区或者跨国家的案件中,律师送达可以更快捷地传递文件。
3.公证送达:公证送达是指通过公证机关进行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将相关文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公证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提供证据,确保送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电子送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兴的送达方式被逐渐广泛应用。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传真、电子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具有快捷、高效、节约成本等优势。
三、民事诉讼送达的注意事项1.送达地址的准确性:送达方必须确保对方的送达地址是准确可靠的,以避免因地址错误而导致送达无效的情况。
2.送达时间的合法性:送达应在法定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进行,避免在休息日、法定假日或者非法定的营业时间进行送达。
送达的相关规定

送达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0〕11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效率,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2.《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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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
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律师作为受送达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
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
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网上立案的,原告应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同意电子
送达的,应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
相关
信息传送至“山东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并在电子送达平台予以标注。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其他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通
话过程应当语音留痕并存卷备查。
第四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
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
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
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
第五条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
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
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
视为送达。
第六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
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
受送
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
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第七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
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
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传真送达前
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存卷备查。
以微信方式送达的,可以发送微信通知,记录收发案号、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微信号、发送时间,并将微信发送记录截图保存入卷备查。
第九条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
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二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次送达。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最后一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
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制作《送达记录》,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拟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经
承办法官签字后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公告送达优先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
各基层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本院案件公告送达信息,并同步推送到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官方网站。
网上公告发布后,送达人可以通过输入本人姓名搜索查询是否有相关公告
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将公告页面截图上传并反馈给审判团队,存卷备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