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中关村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申请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四)申请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五)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六)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完成境外公开发行上市。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推荐挂牌协议,且推荐的企业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
第五条申请并购资助资金的企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三)“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六条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资助标准如下:(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五)主办券商资助: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六)并购中介费用资助: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中关村社会组织专项工作支持资金申报书A类

中关村社会组织专项工作支持资金申报书(A类)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日期: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1.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书内容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专项工作支持资金评审的主要依据,须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栏目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全面,严禁弄虚作假。
3.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贰份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承诺书本社会组织郑重承诺:本社会组织在中关村社会组织专项工作支持资金的申报过程中,对所提供的一切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信息,本社会组织将承担一切后果。
填表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表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表(说明:已申报2018年中关村社会组织建设支持资金知书复印件。
2016年度年检结论通知书表二专项工作支持资金申报表一、申报要求1.申报项目分为品牌类和创新类。
品牌类项目是指连续开展两年以上、有较大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服务对象认可度较高的项目,经评定后将给予优先支持,请注明连续开展年限;创新类项目是指支持时段内(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展的项目;2. 每家社会组织可申报2个项目,申报项目中含研究类项目时可申报3个项目;3.行业(产业)研究只限单个研究成果不可打包申报。
4.组织系列活动按照活动类项目申报并提供每一场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项目汇总表单位:万元注:申请支持金额不超过支出金额的50%。
三、具体申报项目绩效报告(说明:各个项目需分别提供绩效报告,参考模版如下)(一)与中关村发展相关程度项目与中关村发展相关程度,包括与示范区工作要点的相关性,是否是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开展(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开展形式包括给予资金支持、委托相关社会组织承办、主管领导参与活动),以及对中关村示范区战略发展及中心工作、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营造、国际化发展、行业自律健康发展等方面促进作用的情况。
(二)项目创新性内容创新(如:围绕产业发展热点、痛点、趋势、企业需求组织;对服务效果进行跟踪总结等)、实施方式创新(如联合其他社会组织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共同组织开展)等情(三)项目成效参加人数、服务人次、成果应用、取得的工作效果等情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新)执行中中科园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跨境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加快培育“四个一批”,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促进做强做大核心区企业,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包括原有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发展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各专项安排的50%。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为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及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与产业服务环境,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专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办等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专项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商标品牌,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标促进资金)。
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示范区的商标促进工作。
第三条商标促进资金以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商标意识和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目标,用于促进示范区企业商标工作和品牌创建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和产业联盟等单位.第二章驰名和著名商标资助第五条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金;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著名商标(不包括经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上述资助资金用于该企业驰名和著名商标的保护、使用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第六条对于示范区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国际商标注册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国际商标注册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要,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10〕50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对项目管理、投资或产权单位的房租补贴,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及其他相关专项等工作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和使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贷款贴息资金第一节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一)在示范区规划范围内由国有园区开发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在建或新建项目;(二)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政府相关单位通过收购、租赁、新建和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六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已将建设项目纳入市公租房体系的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或建设单位,或者利用园区配套居住用地建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单位,包括国有园区开发建设企业、区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等。
第七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应凭银行开据的利息清单或者实际支出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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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
范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中关村示
范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设立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
(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
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
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并为中关村示范区发展服务的
非营利性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对于产业
技术联盟的支持另行规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被支持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二)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
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第五条 设立专项工作项目经费,通过后补贴的方式重点支持社
会组织开展下列专项工作:
(一)对实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目标、中心工作有重大影响和促
进作用的工作;
(二)围绕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641”产业集
群开展的重要促进工作;
(三)有利于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的工作;
(四)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的工作;
(五)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工
作;
(六)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
支持的专项工作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
过社会组织完成以上专项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每年给予每家社会
组织的专项工作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建
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六条 设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经费,重点支持为中关村示范
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处于业务龙头地位的
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支持工作内容包括:
(一)整合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
展的工作;
(二)发挥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会组织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发
展水平的工作;
(三)针对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优化发展
政策环境的工作。
每年给予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专项工作项目经费、建设支持经费
及工作经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服务的相关工作,搭建社会组
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组织集聚发展,并根
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组
织支持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按程序组织开展
量化评价和综合评审工作,并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后,确
定年度支持的社会组织名单、项目目录和支持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社会组织支持资金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
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
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
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
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
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
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
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