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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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

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

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视频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1、两者的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

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两者的权利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转让权和撤销诉权;而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3、两者行使的义务不相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其义务主体才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是什么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是什么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 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 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 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 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 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其他原则
1、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 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例如大宗贸 易商品买卖合同,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 运输方法 。 2、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 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 异常变动。以更加公平公正 的方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 益。 3、诚实信用原则:即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 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付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的条件下,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具有拒绝履 己方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4个:①双方至债务基于 同一双务合同发生 ②须双方互付的债务均已届清 偿期 ③ 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 为 ④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第4章合同法3

第4章合同法3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 ABCD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 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 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 法律措施。
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 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 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 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 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 的一种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约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滥用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因此并不可以随意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更多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抗辩权可以分为哪几个种类

抗辩权可以分为哪几个种类

抗辩权可以分为哪⼏个种类抗辩权作为⼀种基于请求权的法定权利,在⼀些特定的场合,对于维护⼰⽅权益时是⾮常巨⼤的,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有⼀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它。

那么,抗辩权可以分为哪⼏个种类呢?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抗辩权可以分为哪⼏个种类(⼀)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存在,可以分为独⽴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当事⼈⾃⼰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当事⼈⾃⼰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的债权⽽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因⽽此债权⼀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

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当事⼈的债权⽽⾔具有从属性,但就另⼀⽅的债权⽽⾔则没有从属性。

(⼆)抗辩权按其⾏使效⼒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的请求权的效⼒。

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

⽐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权利⼈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履⾏债务;如果权利⼈提出该请求,则债务⼈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的请求,此时权利⼈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可以永远地反复地⾏使抗辩权,⽽使权利⼈的债权⽆法通过⾏使请求权来实现。

⼀时抗辩权,⼜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的请求权效⼒。

⽐如同时履⾏抗辩权,⼀⽅当事⼈在相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的请求。

⼀旦相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同时履⾏抗辩权,相对⽅的请求⽴即发⽣效⼒。

不安抗辩权也属于⼀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因他⽅当事⼈的财产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的请求。

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相信⼤家都应该知道合同主要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般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那么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下⾯,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就是双⽅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合同和⽆偿保管合同。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别1.是否适⽤同时履⾏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因不可抗⼒导致其不能履⾏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当事⼈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权要求对⽅作出履⾏;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后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抗辩权⾏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违约时,先履⾏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 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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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归责原则——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 1、拒绝履行 2、根本违约(违约导致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预期违约 (二)不适当履行 (三)迟延履行
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我国采取规则原则,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影响来确定是否免责(117) 2、如果迟延履行以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三)债权人的过错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及注意事项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请求撤销,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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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
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
请求改造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
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
给付。

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尚属可能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效力: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抗辩权人未履行自己的
义务,而请求对方先履行的,对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先给付义
务人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
复改造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改造的一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
的情形,包括经营善严重恶化主要指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例如经常赖账不还,多次欺诈他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改造债
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上述情况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阅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
务人若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属于合
同无效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此需要把握先给会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
包括中止改造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这可使后给付
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改造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
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
该解除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
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
力,先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产生违约责任。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改造顺序的,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俩的酯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有四: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
务,双方债务有先后改造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应当先履
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先履行义务人请求后履行义务人改造的,后履行义
务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改造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人可以拒
绝履行自己的全部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人可以拒绝履行自
己相应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对此应当把握三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
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
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改造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
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特别要提醒考生:先履行抗辩权中,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则后履行义务
方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享有
合同解除权。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这三种权利性质不同、功能
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因此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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