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适用性
劳动务工合同范本8篇

劳动务工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 乙方加班须经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
篇2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事宜,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2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
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
通用合同条款

通⽤合同条款通⽤合同是可以当做范本来使⽤的合同,⽽通⽤合同条款则是可以在这⼀类合同中通⾏使⽤的条款。
那么通⽤合同条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通⽤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在正确地完履⾏合同义务后买⽅应⽀付给卖⽅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提供的⼀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系指在合同专⽤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系指在合同专⽤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现场”系指不呢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的现场。
其名称在合同专⽤条款中指明。
9)“天”指⽇历天数。
2、适⽤性2.1本合同条款适⽤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标准,则应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技术规定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中华⼈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合同⽂件和资料4.1没有买⽅事先书⾯同意,卖⽅不得将由买⽅或代表买⽅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本合同⽆关的任何其他⼈。
即使向与履⾏本合同有关的⼈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事先书⾯同意,除了履⾏本合同外,卖⽅不应使⽤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件时买⽅的财产。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优缺点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优缺点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1. 双方的基本信息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都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在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这些信息对于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3.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时,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是传统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都要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这包括双方需要如何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罚金等。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都要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双方都需要清楚地知道合同的效力,以及如果违反合同规定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电子合同的优点1. 便捷性电子合同的最大优点就是便捷性。
使用电子合同可以避免传统合同中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印刷、邮寄和签名等问题。
2. 节约成本使用电子合同可以免除印刷、邮寄、存储、维护等一系列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快速交易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创建、签署和交付合同。
这可以极大地缩短交易周期,提高效率。
4. 避免错误电子合同允许双方在签名之前检查和纠正任何拼写错误、语法错误、格式错误和法律上的问题。
5. 安全性使用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加密和数字签名等技术保证数据安全,防止合同被篡改和窃取。
电子合同的缺点1. 技术依赖因为电子合同需要技术支持,因此需要保证电子设备的基础设施以及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否则可能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2. 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合同相对较新,因此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电子证据的认证等。
3. 防抵赖性问题由于传统合同需要存在实体形式,而电子合同的形式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因此也存在一定的防抵赖性问题。
劳务合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

劳务合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乙双方的合作需求,为了规范劳务合同的履行,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纠纷化解的基本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①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② 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尽量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利益,避免损害合同的诚信性。
③ 双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内容,通过沟通协商化解纠纷。
④ 对于纠纷的处理应确保双方的各自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应注重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
b. 高效解决原则① 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化。
② 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协助调解或解决争议。
③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应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④ 双方应同意,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尽可能简洁高效,避免拖延。
c. 预防纠纷原则① 在合同履行之前,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矛盾。
② 双方应在履行过程中加强沟通,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③ 通过定期的会议或报告形式,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④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双方应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合作过程中不会发生重大矛盾。
第二条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a. 初步沟通①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进行初步沟通。
② 双方在接到对方通知后,应尽快安排时间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或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解决初步问题。
税务咨询服务合同 税务咨询服务合同优秀7篇

税务咨询服务合同税务咨询服务合同优秀7篇税务咨询服务合同税务咨询服务合同篇一甲方:乙方:甲方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经营管理,决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聘请律师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履行: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1、根据甲方委托,对甲方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论证意见,对法律风险做出预测,并提出避免、减少风险的措施。
2、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签订,并负责从法律上对合同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3、应甲方要求全程参与甲方其他重大业务活动的法律事务。
4、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5、代理甲方及甲方所属单位,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处理甲方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纠纷,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6、应甲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为的文件、合同、声明、章程和诉讼方面的文书,或者以甲方名义发布的通告、公告等法律文书、出具有关律师业务的法律手续。
7、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知识,以提高甲方职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甲方主要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律师独立执业和职业伦理,并为乙方律师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法律事务时,甲方应予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方便,以便于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律师可以列席有关业务会议。
3、甲方应如实、全面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法律事务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为乙方律师执业提供必要协助,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全额地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水务项目场化运作的十种模式和适用性

水务项目市场化运作的十种模式及其适用性核心提示:水务项目市场化运作的十种模式及其适用性包括作业外包、委托运营、BT、TOT、BTO、BOT、ROT、TOO、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近几年,城市水业市场化进程催生了多种改革模式,具体选用何种模式应该结合项目实际和改革目标确定。
如果单就形式多样性而言,中国水业改革模式之多在世界范围内可能都是少见的。
我们将这几年国内水业改革出现过和国际通行的一些市场化改革模式做了总结,归纳为十种改革模式,包括作业外包、委托运营、BT、TOT、BTO、BOT、ROT、TOO、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
其中前两种模式不带融资性质,后八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带有融资性质。
就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各自承担的风险来说,基本上越靠后的模式,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越大,政府承担的风险更小。
一、作业外包作业外包(OperationOutsourcing)是指政府或政府性公司以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或个人去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
作业外包模式适合于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或事务,这些工作既有一定的专业性,又便于成果检查,而且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作业外包委托,使政府方获得更优的合同条件;合同期通常在5年以下。
对在营项目还可以采用管理竞争(ManagedCompetition)的方式让现有的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开展竞争。
常见的例子包括自来水公司呼叫中心服务外包、水费帐单寄发外包,自来水公司管道维修外包,水务监管部门对污水处理水质指标定期检测的外委,供排水工程的代建管理等等。
二、委托运营委托运营(Operation&MaintenanceContract)是指拥有水务设施所有权的政府部门通过签定委托运营合同,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工作交给民营机构完成;民营机构对设施的日常运营负责,但不承担资本性投资和风险。
通常政府部门向民营机构支付服务成本和委托管理报酬。
劳务合同一式几份

劳务合同一式几份1. 引言劳务合同是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双方需要确定合同的份数,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一式几份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建议。
2. 劳务合同一式几份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式两份或者一式多份。
因此,在劳务合同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或者工作,而不以劳动者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工作,以获取报酬的人员。
因此,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定合同的份数。
3. 劳务合同一式几份的实践建议在实践中,劳务合同的份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一些建议:3.1 根据合同的需要确定份数劳务合同的份数可以根据合同的需要来确定。
如果合同涉及到多个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应当有一份合同。
合同份数应当与参与合同的劳动者人数一致。
3.2 留存一份合同作为备份为了保证合同的证据效力,建议双方各留存一份合同作为备份。
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时,都可以依据留存的合同进行证明和解决。
3.3 提供一份合同给劳动者根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合同作为参考。
这有助于劳动者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3.4 其他情况下的合同份数除了上述建议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份数。
比如,如果合同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多个地点,可以为每个部门或者地点提供一份合同。
4. 结论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份数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适用性的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劳务合同的份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根据合同的需要,留存备份,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合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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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适用性 篇一: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篇一: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本章共^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 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白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 看出如下内涵: 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 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 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 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 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 成立。 2.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 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 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 要区别。
3.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 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 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 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 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 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 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 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 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 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 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 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 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 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 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乂称“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 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乂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 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 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 ;德 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 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 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 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 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 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 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 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 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 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 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 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 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 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 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 ; 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 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 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 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 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 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 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 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 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 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 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 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乂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 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如德国、法国和意大 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德国规定,为使 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欠 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法国 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 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 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而日
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 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白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 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 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 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 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 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 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 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 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 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 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 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 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 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 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 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 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 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 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 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 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 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 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 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 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 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 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 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 ;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 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 “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 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 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白八 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 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 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 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 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 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 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 ;如果法律规 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 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 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 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白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 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 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 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 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 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或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