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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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八章社会保险制度
1978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安排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 在 职 的 暂 行 方 法 », 区 分 规 则 了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 行的同一退休、在职方法重新分红两个不同的制度。
干部离休制度确实立 公务员条例中规则的养老制度1993 机关事业单位任务人员退休制度及其革新
目前制度的特点
养老保险基本固定 实践替代率通常低于名义替代率 保证水平较高 单位自主管理 奖金现收现支,团体不承当缴费义务 退休条件的资历限制较低
中央政府的试点革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面临的效果 财务担负日益严重 退休金管理本钱偏高 阻碍了人才活动 存在着思想阻碍 事业单位任务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革新试
点方案
中国乡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民养老保险的担负方式主要有家 庭养老、土地保证、团体养老、社会救 援、团体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证 制度和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方式
中国乡村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历程 〔l 〕探求阶段〔1986-1990年〕 〔2〕试点阶段〔1991-1992年〕 县级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 〔3〕制度化阶段〔1993-1995年〕 〔4〕分类推进阶段〔1995年至今〕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的意见» 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特点 农民工、失地农民、纯农民
水平所需求的替代率确定支付养老金的规范。这种 分配方式又决议养老金的征缴比例,即依据所给付 的养老金水平〔替代率〕确定基金缴费率。〝以支 定收〞 缴费确定〔DC〕是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缴费规范, 然后按这个缴费规范〔投保费率〕筹集养老保险基 金,并完全或局部存入休息者团体帐户。在退休时 以团体帐户的贮存金额作为养老金。〝以收定支〞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1)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1)
• 年收入低于标准收入1/7者(获得医疗救济或参加家 庭保险)
• 缴费标准: – 各州费率不等,11.5%-15%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1)
• 参保待遇 –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他(她)的经 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保险 费的高低而有区别 –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 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 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 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 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 – 法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种预防保 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和辅助医疗品、 患病期间的服务或津贴、各种康复服务、免费或 部分免费就诊所需的交通费用等
• 人道帮助:提供咨询和必要的照顾 • 物资帮助:送老人进养老院,为残疾人提供治疗
和康复 • 资金帮助:养老院和医疗费用之外的吃穿用,为
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1)
• 二、英国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制度 – 社会福利
• 儿童福利、单亲福利、监护人福利、工伤福利、 严重伤残福利、伤残生活津贴、病残照料福利、 护理福利、8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1)
第三节 社会保障 制度改革
• 一、欧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二、中东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1)
一、欧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路径
• 俾斯麦模式—贝弗里奇模式—二战后 福利国家的普遍建立
• 家庭养老保障—国家公共养老保障— 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障
– 基金来源
• 联邦失业保险税:以雇员年工资的头7000美 元为征税基数,税率为6.2%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第八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资料

第八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资料

第八章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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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和内容
基本医疗范围:基本的用药、技术、服务 基本医疗具体内容: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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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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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与管理
1.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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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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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确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参 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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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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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点药店的审定与管理
1.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2.定点药店的概念
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 并经社会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签订合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 应责任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
第八章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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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险市场中的作用
(1)制定医疗保险政策 (2)筹集和分配医疗保险基金 (3)组织医疗保险工作 (4)设计和规范医疗保险市场
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确定全民保障水平 决定医疗保险市场采纳的模式 确定医疗保险的规模、发展速度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细则 (2)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4)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5)第五章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7)第六章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8)第七章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9)第八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职责1、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2、监督制度的执行;3、给予员工办理新增、变更、转移或中断的手续的办理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各部门职责协同负责本制度的落实;(三)员工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第四条参保范围1、公司所有以雇佣的正式员工;2、女员工50周岁以下,男员工60周岁以下。

第五条缴费基数核定(一)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焦作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根据上年度焦作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为上年度焦作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0%;(三)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为每年的7月)。

第六条缴费比例(如孟州市)第七条参保材料(一)首次参保1、身份证复印件2、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二)转移接续1、《参保缴费凭证》或《焦作市内保险关系转移表》;2、身份证复印件3、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第八条参保流程1、每月10号前,由员工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同意公司代缴代扣社会保险);2、每月15日前,递交相关材料至车间人事专员处;3、每月20日前,人力资源部队申报材料及手册填写进行审核;4、每月25日前,人力资源部社保专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增员或转移接续手续;5、每月30日前,完成参保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办法(一)公司和员工个人分别按照每月缴费基数的20%和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二)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部核准,通过公司账户划转到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代为缴纳。

第八章 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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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在通过竞争追求高效率的同时, 必然会排斥不能正常从事生产劳动的人,若这 些人群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他们就会感到被 社会遗弃而成为经济和政治的边缘人,极易产 生被剥夺感和仇富、仇官和仇视社会的心态而 危及社会安定,这就是市场机制的失灵之处, 而社会保障恰恰能弥补这一缺陷。通过社会保 障体系中的社会救济,给社会贫困者提供最低 生活保障。
缴存基数:用人单位和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月均工资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超过的按规定纳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一并缴纳给本地市住房公积 金管委会。当职工购买、建造、修缮住房和租房时, 可向公积金住房管理机构申请取回该笔存款,并以此 获得向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资格。员工出国 定居、调离本地市时,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公积金住 房管理机构取回该笔存款。
第八章 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 和再分配,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或其他 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物质的服务和帮助,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经济福利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
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 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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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比率(%)
项目
缴费工资% Biblioteka 人单位出%养老险19
11
失业险
3
2
医疗险
8
6
工伤险
0.5
0.5
生育险
0.5
0.5
住房公积金
12

缴费工资额合计
43
26
员工出%
8 1 2 0 0 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本(2篇)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管理事项。

3.社会保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4.社会保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

第二章:社会保险管理范围1.社会保险管理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养老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

3.医疗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特殊人群。

4.失业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

5.工伤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

6.生育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

第三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1.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由国家政府设立,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规划、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1.社会保险参保是指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2.社会保险参保的条件根据不同保险项目的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缴费是指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4.社会保险缴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第五章:社会保险待遇发放1.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3.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核实、审批、支付等环节,应当便捷、高效。

第六章:社会保险信息管理1.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是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工作。

2.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应当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应当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执法1.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社会保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缴费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赔偿、失业救济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征收、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参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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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1、非盈利性
2、强制性
3、普遍保障性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5、互济性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互不相同的。

后二者都不具备强制性质,而是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而定。

(一)社会福利
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它的职能部门)举办,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一般是集体性消费,目的在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社会救济
一般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举办,或由慈善机构举办,面向一切社会成员,目的在于为那些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有相似之处。

但又存在很大差别,具体表现为:
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

社会保险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
商业人身保险可以是一切公民。

2.两者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为强制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为任意性保险。

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以用工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商业人身保险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交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社会保险的实施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1. 有利于社会安定;
2. 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3.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二、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3.既要事后补偿,也要事先预防;
4.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

三、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
(一)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决定因素
1.险种的性质
2.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费的能力
3.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
(二)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方式
1.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2.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3.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
4.雇主、政府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
5.被保险人全部负担;
6.雇主全部负担;
7.政府全部负担。

第三节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
征缴范围:企业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新:2011-7-1---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公务系统与参公系统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范围:企业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

三、失业保险费
征缴范围:企业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新:所有用工单位和职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差别费率0.5% 1% 2%三档;浮动费率上浮120%,150%;下调80%,50%;1-3年调一次。

五、社会保险的缴交比例
第四节社会保险待遇
一、保险待遇支付依据:
1、劳动能力丧失
2、暂时中断
3、使用中断
4、职工死亡
二、保险待遇计算依据
1、职工原工资
2、工龄(一般GL,连续GL,工龄加算1.3-1.6)
3、保险费的交纳
4、国家宏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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