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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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本院通知出庭的证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所有参加庭审人员,一律关掉手机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喧哗,侮辱、攻击对方当事人。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有权口头警告制止,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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