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细则(文化类项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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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级社会组织
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细则(文化类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市级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市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文化类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开展文化类项目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遵循绩效导向、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财政局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四)三年内无年检不合格和无违法记录。 2 (五)具备良好的执行能力。
第五条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文化类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文艺演出类项目
1.专场舞台演出:演出地点在市,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演出须为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免费文艺演出或公益性剧场演出,30元以下的门票占50%以上。
2.单项文艺表演:参与国内外重大文艺赛事,为我市文化建设赢得荣誉。其中,赛事为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或国外政府部门认定的赛事。
(二)展览展示类项目
1.艺术展览:展览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含量和艺术水准,作品数量在80件(组)以上,展出时间不少于7天,展厅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2.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示场次不少于3场,每场展示时间不少于120分钟,且每场至少有1名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参加项目现场展示。
(三)其他文化类项目
1.承办或参与国家、省、市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具地域代表性。
2.承办或参与国家、省、市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产业项目,与文化和产业结合紧密,文化产业带动效应明显。
3.进行文学、绘画、雕塑、书法、音乐、舞蹈、影视等艺术门类的文艺创作,获得省级以上的银奖或相当等次以上的奖项。 3 4.开展版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搭建版权信息、交易平台,培育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的版权作品和产业。
5.社会效益预期良好的其他文化项目。
第六条 优先考虑扶持以下文化类项目:
(一)关注民生、贴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
(二)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
(三)能够促进我市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和传承我市传统艺术,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影响的项目。
第七条 使用文化类项目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责任:
(一) 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 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扶持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每年扶持实施文化类项目的社会组织5家,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达不到以上各类评定扶持社会组织数量时,按照申报社会组织数量的2:1的比例评定各类扶持对象。评审将根据每年具体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实时调整扶持的数量和补助标准。 4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类项目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申请的文化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审查。评审委员会由市宣传文化系统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骨干以及国内文化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当提交下列必备资料:
(一)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实施证明或批准材料;
(四)资金预算;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份为文化类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间。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市文广新局政务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申报评审通知。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作小组会同同级民政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指导)部门等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5 (五)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胜出名单。
(六)市文广新局将拟扶持对象于12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按照补助金额的60%直接支付资金到扶持对象。每年10月份,市文广新局组织对扶持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项目的实施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余下的40%资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100%的兑现;良等项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80%兑现;中等项目余下的40%资金不再兑现;对于差等项目,由主管部门协助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程序按照《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