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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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内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或组织遵守劳动标准。

2. 劳动合同管理:参与制定、审核、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全过程管理,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协助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使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促进制度的有效落实。

5. 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搭建并维护有效的劳资沟通渠道,组织和引导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处理职工意见和建议,提高企业的民主管理水平。

6.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通过日常管理和咨询服务,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在争议出现时,及时介入调解,化解劳资矛盾,必要时配合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协调能力,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01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负责调 解劳动纠纷案件。
02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应由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专家、人力资源
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调
03
解劳动纠纷案件。
03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双方协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等。
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本制度的原 则和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定义和术语
1 2 3
劳动关系
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协调
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企业与 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 权益。
好调解准备工作。 • 召开调解会议 • 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 制作调解协议书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经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为30日。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 当事人申请调解 • 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调解申请的受理 •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受理决定。 •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和理由等,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做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岗位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负责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和推进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诉、投诉等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职责1、组织制定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政策、制度和规定,推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关系管理和发展;2、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的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3、参与企事业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落实决定和协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4、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和劳动协议等,处理和调解员工劳动争议案件,以便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5、参与劳动安全、劳动保障、职工福利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健康、安全和福利建设;6、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或本企业、本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情况,能提出有关政策、法规或措施的咨询建议;7、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落实工作要求;8、承担其他由上级领导委派的任务。

三、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2、熟悉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3、熟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技巧,能熟练处理员工的各种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4、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争议;5、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保持专业、公正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准确性;6、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应用的基本知识和能力;7、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法律及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四、工作环境现代化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五、职业发展由协调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起点,根据个人能力、工作态度和岗位表现,逐步晋升为高级协调员、主管、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等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描述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描述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描述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位描述一、岗位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负责协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

他们致力于维护和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并提供咨询和解决问题的支持。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协助雇主制定、实施和维护雇员福利计划,并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冲突。

二、岗位职责1. 协助雇主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政策和流程,确保符合劳动法规定;2. 协助雇主制定、实施和维护员工福利计划,包括薪酬福利、健康保险和退休金;3. 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和解释,指导雇主合法管理员工;4. 协调雇员关系,处理员工投诉、纠纷和冲突,推动问题的解决和调解;5. 组织和协调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养;6. 监督和评估员工绩效,协助雇主进行绩效管理和激励;7. 管理员工档案和数据,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保密性;8. 跟踪员工离职原因和流失率,提出改进建议;9. 参与劳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代表雇主参加劳动组织和集体谈判。

三、岗位要求1.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或相关专业背景优先;2. 具备扎实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劳动关系管理流程和操作;3. 具备极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不同层级和背景的人有效沟通;4. 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处理复杂的人事纠纷和冲突;5. 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同时处理多项任务;6. 具备较强的计划和执行能力,能够根据工作需求做出合理安排;7. 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8.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能够处理和保存敏感信息。

四、岗位发展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角色,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劳动关系协调员可以逐步晋升为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位,在组织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五、总结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维护雇主与雇员关系和谐的重要角色,他们通过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流程,帮助雇主管理员工,并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冲突。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内设立专门的岗位或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旨在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和作用2.1 协调员的职责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劳动关系合法合规;2.协助雇主与雇员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促进双方友好和解;3.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障意识;4.搜集和整理劳动关系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5.参与劳动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6.监督和评估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权益。

2.2 协调员的作用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2.提高企业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3.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水平;4.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5.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3.1 建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前进行预防和化解,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其次,通过建立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3.2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步骤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确定协调员的职责和权限;2.设立协调员的岗位或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3.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协调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4.培训和选拔合适的人员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5.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优化。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范本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管理,保障雇主和员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和雇主。

第三条协调员职责1. 负责解决劳动关系纠纷,促进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与谅解。

2. 协助管理层制定和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

3. 组织并协调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劳动权益保护意识。

4. 协助制定并推行员工福利计划,提升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

第二章选任与培训第四条协调员的选任1. 协调员由公司选聘,聘期为一年,满期可续聘。

2. 协调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管理技巧。

第五条协调员的培训1. 公司应为协调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管理等培训。

2. 协调员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劳动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1. 员工可向协调员提出劳动关系纠纷申请。

2. 协调员应及时召开双方协商会议,倾听双方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3. 如需进一步处理,可协助雇主和员工提请相关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七条协调员报告与记录1. 协调员应每月向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员应建立并保管员工劳动关系纠纷的记录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协调员的法律责任1. 协调员在履行职责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与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

2. 协调员在工作中若有失职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终止1.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 终止本制度应提前通知相关协调员,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专业人员。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1.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能够准确解释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2.掌握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知识,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
3.具备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
4.熟悉劳动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文书写作;
5.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招聘、培训、绩效管理等;
6.能够有效地与雇主、员工和其他相关方沟通,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此外,劳动关系协调员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1.公正、客观、中立,能够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全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同时,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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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三、考核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分别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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