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与成长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审查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独立审查机构,例如司法委员会和法官评议委员会等,能够独立地行使对法官的惩处权力,从而保证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在司法改革中,也应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不受行政、立法和其他干预,以确保司法审查制度的独立和权威。
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价值。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法官的公正评价,通过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执法情况和司法行为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从而提高法官的公正执法水平。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以公正为核心,建立全面、客观、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品德进行客观评价。
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透明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审查的流程和结果。
中国司法改革应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平台,向公众提供司法审查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司法审查的程序、权力和责任,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保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审查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通过对司法资源的评估和分配,确保司法审查的高效运行。
中国司法改革应注重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投入,优化审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司法独立、公正、透明、规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中国司法改革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效力,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体系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理论和广泛的影响力,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将通过对西方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理念,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案件简介:本案中,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地区法官,但由于政府官员的延误,他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
马伯里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麦迪逊(时任美国国务卿)将任命状送达给他。
法院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布国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颁发委任状的规定违宪。
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这是美国宪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案强调了法院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为美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
案件简介:本案中,原告布朗的女儿被拒绝进入一所白人学校就读,理由是该学校已满员。
原告因此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并要求各州废除该制度。
分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该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平等原则的适用,强调了消除种族歧视、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重要性。
3. 案例三: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背景: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警告原则。
案件简介:本案中,被告米兰达在被捕后未被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等权利,便在审讯中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地位的几点思考

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地位的几点思考摘要:美国这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精髓的基础上,开辟了人类历史上一条全新的宪政道路,其中联邦最高法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力图从美国的宪政思想源泉、立宪前后的历史大事记中,寻求联邦最高法院从默默无闻成长到如今深深影响美国各个重大领域的过程和原因。
关键词:“最高”地位宪法权力制衡民众意志1 联邦最高法院“最高”地位的体现1.1美国法治的核心是“制衡”,而非“分权”美国的政治体制由三大部门组成:其中,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院适用并解释法律;而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法律纠纷如何解决,最终由它说了算。
我认为,由于判例法传统的存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并非完全绝对,“司法立法权”的存在便是一个证明。
要避免“分权”机制最终流于形式,制衡是关键;而其中最首要的制衡机制,便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Judical Review)。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决定那些已经制定出来并在现实生活中生效的法律的真实含义,更重要的是,它担任着公民基本权利的诠释者和守护神的角色。
宪法之父们明白:事物在不断变化之中,不可能将宪法的生命力寄托于立法者的“未卜先知”中。
因此宪法条款的内容基本带点模凌两可的意味,故而才能在最高院的解释下适应新时期的社会需求。
1.2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机制从立宪之初到现代,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其维持宪法活力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两种。
其一,最高院拥有宪法解释权。
例如,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关于确立国教、干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同时也赋予民众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在美国历史上,有很多著名的案件都涉及“言论自由”:在“米勒V.加利福利亚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淫秽”言论、出版物作出明确的检验标准;在“焚烧国旗案”中,大法官判决“不管一种表达行为多么招人讨厌,这种表达的自由权都应该获得尊重,这比维护象征国家统一的国旗更为重要”,从而确立了对政治信念自由的保护。
浅析司法审查制度的传播

浅析司法审查制度的传播司法审查制度的传播,可分为美国直接影响型、保护少数人利益型和作为保障新的权利法案的制度型等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在21世纪的今天,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宪政的重要一环已被世界所公认。
但它是怎样一步一步从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呢?却少有学者去探究。
直到20世纪初,作为宪政重要一环的司法审查制度还仅仅是一种美国现象。
在美国,最高法院通常决定州的法律与联邦法律或联邦宪法是否一致。
与英国或其他英国殖民地相比,美国的司法体系有其独特性,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合法的机构,其行为的合宪性是被国会所承认的。
美国当代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指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在于发展了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
本文将追溯历史,将世界范围内司法审查制度被接受的过程作一探讨。
直到1920年,只有少数的几个其他国家几乎全部在拉丁美洲(如墨西哥192020年宪法)和北欧(虽然182020年挪威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但在1885年至1930年间,挪威最高法院判决多项法律违宪,类似的还有丹麦和瑞典)采纳了司法审查制度。
这些国家都在美国l9世纪中期的宪政理念影响之下,把司法审查制度纳入了自己的宪政体系之中。
第一股接受司法审查制度的浪潮,出现在一战后的欧洲。
那些战败国在颁布了新的宪法的同时,也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战后第一个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尽管这个根据1920年宪法所设立的宪法法院从未对违宪申诉做出过任何有效的判决,并且在1938年就解散。
在奥地利的著名法学家HansKelsen教授的指引下于1920年建立的奥地利宪法法院,相比之下就是一个更为显著的标志。
这也是宪法法院这一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首次在历史舞台上出现。
1920年奥地利宪法清楚地确立了他们自己的关于宪法法院被赋予至高的、可以宣布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这一原则。
这样,在二战开始之前,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于西半球,并且只在美国起着鲜明而积极的作用。
美国金典案例法律解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案例,发生于1803年。
该案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是美国宪法解释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案件起因是时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后,撤换了其前任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的一些联邦法官。
其中,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被任命为华盛顿特区的一个治安法官。
然而,由于程序上的失误,马伯里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
当马伯里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任命状时,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 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其任命状,即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权力;2. 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总统签署的法案违宪,即是否有司法审查权。
三、案件判决在审理本案时,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指出:1. 联邦最高法院有强制执行其任命状的权力,因为这是联邦法院的职责所在;2. 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因为宪法授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以下是马歇尔大法官对上述两个争议焦点的具体解析:(一)强制执行任命状的权力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强制执行其任命状。
因此,法院有权要求总统或其代理人将任命状送达马伯里。
(二)司法审查权马歇尔大法官进一步指出,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但宪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都赋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总统签署的法案违宪。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如果最高法院不能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那么宪法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解释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最高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力量;2. 为后续的宪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美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3. 使最高法院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提高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地位的几点思考

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地位的几点思考摘要:美国这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精髓的基础上,开辟了人类历史上一条全新的宪政道路,其中联邦最高法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力图从美国的宪政思想源泉、立宪前后的历史大事记中,寻求联邦最高法院从默默无闻成长到如今深深影响美国各个重大领域的过程和原因。
关键词:“最高”地位宪法权力制衡民众意志1 联邦最高法院“最高”地位的体现1.1美国法治的核心是“制衡”,而非“分权”美国的政治体制由三大部门组成:其中,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院适用并解释法律;而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法律纠纷如何解决,最终由它说了算。
我认为,由于判例法传统的存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并非完全绝对,“司法立法权”的存在便是一个证明。
要避免“分权”机制最终流于形式,制衡是关键;而其中最首要的制衡机制,便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Judical Review)。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决定那些已经制定出来并在现实生活中生效的法律的真实含义,更重要的是,它担任着公民基本权利的诠释者和守护神的角色。
宪法之父们明白:事物在不断变化之中,不可能将宪法的生命力寄托于立法者的“未卜先知”中。
因此宪法条款的内容基本带点模凌两可的意味,故而才能在最高院的解释下适应新时期的社会需求。
1.2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机制从立宪之初到现代,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其维持宪法活力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两种。
其一,最高院拥有宪法解释权。
例如,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关于确立国教、干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同时也赋予民众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在美国历史上,有很多著名的案件都涉及“言论自由”:在“米勒V.加利福利亚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淫秽”言论、出版物作出明确的检验标准;在“焚烧国旗案”中,大法官判决“不管一种表达行为多么招人讨厌,这种表达的自由权都应该获得尊重,这比维护象征国家统一的国旗更为重要”,从而确立了对政治信念自由的保护。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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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与成长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权法院与宪法最高法院 论文摘要: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审查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这使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合法性一度.引起争议。《法院与宪法》一书 跳出对司法审查权单纯的法律解读,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放在历 史长河中考察,以通俗的语言向读者展示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确立并逐 步成长的艰难历程。进而向读者表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仅仅是联邦政 府权力部门较量的产物,也是各派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 美国宪法对于司法审查权的归属问题只是做了模糊的规定,这使联邦最高 法院司法审查权一度成为美国学界和政界争议的焦点。阿奇博尔德•考克斯 (Archibald Cox)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肯尼迪政府的首席检察官、水门 事件的特别检察官,这种学者兼律师的特殊经历,使其对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 查历史的研究与思考显得独具一格。 作为考克斯学术生涯的最终成就,《法院与宪法》一-书蕴含着作者毕生的 法律智慧与经验,是作者对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思考的最终结晶。该书虽是法律 著作,但语言朴实、史论结合,把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置于特定的时代中来解 读,使人们对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来龙去脉有了深刻的历史理解。该书 更反映了作者强烈的历史感和时代责任感。
一、紧扣司法审查的时代特点 从书的结构安排来看,《法院与宪法》一书的明显特点,在于它对最高法 院的历史分期和分期标准。除了最后一部分作者对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总结瞻 望之外,前三部分是作者对最高法院历史的集中考察。以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为主线,在每一部分,作者都给出一个提纲挈领式的标题,概括这一时期的历 史特征。以书的第一部分为例。作者给出标题是“建国”。在这一部分,作者 把内战前的美国历史视为美国建国的历史。显然,在作者看来,美国宪法虽然 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但是,该宪法只是各州妥协的产物,宪法赋予各 州相当大的权力,联邦中央政府权威地位并不稳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 仅面临着联邦政府其他权力部门的挑战,更面临各州的抗拒威胁。经历了内战 的血雨腥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才最终确立。 在作者看来,美国宪法的诞生简直是“费城奇迹”,正因为诞生的艰难, 宪法一开始便为联邦留下了诸多难题。作者指出宪法确立的联邦制包含四个元 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能分配问题、联邦法律和州法 律的地位、实现全国的统一问题。而这些元素中,很多具体的细节,美国宪法 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如何最终澄清并解决,制宪先贤们留给了后人, “未来更多的创造性还将有待于最高法院去创造出机制……” 此外,从具体的宪法文本中找不到关于最高法院司法至上地位的字句。联 邦宪法第三条只是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设 立的下级法院。” “司法权的使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 合众国权力已经缔结或讲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 件……”。这就为联邦政府和国会挑战最高法院解释联邦宪法的最终权力留下 了空间。作者的这些分析凸显了美国宪法给最高法院留下的司法难题,为后文 作了很好的铺垫。 最高法院最大的司法难题首先在于联邦政府对于司法审查权的挑战。这就 是有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对于使得最高法院获得司 法审查权的重要案件,作者当然不吝笔墨,寓理解于生动的论述之中,深入地 分析了约翰•马歇尔大法官面临的困境。以及马歇尔使最高法院逃离困境的办 法:通过否认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管辖权,避免了最高法院和充满敌意的杰 斐逊共和党人政府的正面冲突。不过,与很多法律人对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的 出色表现给予高度评价相比,作者的评论贝4充满了辩证色彩。除了对马伯里 进行正面评价外,作者重点分析了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为最高法院争得的司法 审查权的正当性问题。作者首先追溯了英国和北美早期殖民地的法律史,表明 马歇尔的论证从“高级法”背景的角度来讲,确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 “当马歇尔断言在判决违宪的立法法案无效与放弃宪法的效力之间没有中间立 场时,马歇尔当然是夸大事态。„即便唯一的约束力是他们的良心与政治压力, 立法者通常都可能感受到他们为自身对成文宪法的理解所影响。即便不存在司 法审查,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也对议会存在着限制性的影响,因为议会成员通常 审慎地遵守着英国的宪法传统。因而,马歇尔通过论证使最高法院争得的司法 审查权,遭到联邦其他权力部门的质疑和攻击在所难免。幸运的是,这些攻击 最终都没有奏效。 如果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在联邦层面争取司法审查权上取得 的重大胜利,那么,在争取各州对联邦司法审查权的认可方面,最高法院可以 说是艰难屡险,内战无疑是对最高法院权威的更大打击和讽刺。但是,在作者 看来,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内战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内战一举扫除了各州对最高 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挑战。“从1865年之后,所有这些在1878年留待未决的宪 法问题,无论是联邦政府的授权还是各州的保留权利,最终都将在全国性机构 那里获得权威的决定。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诠释者。” “重要的 是,内战带来的三项宪法修正案更进一步扩展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第十 三修正案彻底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优惠与豁免权”、“法律 正当程序”、“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成为后来最高法院扩展宪法权利的重要 依据。 至此,在作者的笔下,内战使美国成为一个稳定的联邦,实现了真正意义 上的建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査权的至高地位也最终确立。与第一部分类似,其 第二、三部分标题也紧扣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时代特点。第二部分的标题“从 自由放任到福利国家”抓住了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利用实体性正当程序捍卫经济 自由的司法审查特征;第三部分静标题”作为改革工具的宪法裁决”,则突出 了以沃伦法院为代表的最高法院顺应时代以捍卫人权、自由、平等为主题的能 动判决。 这样大跨度的历史分期,反映了作者对最高法院历史特点的宏观把握能力, 同时给读者以清晰明朗的感觉。这也正体现了作者为非专业法律读者写书的目 的:力求简明易懂。不过有了这样一个分期标准,作者的写作就必须在既定的 框架之下,因而,必然忽略一些在其他作家笔下浓墨重彩的重要的过渡性时期。 比如,在第一部分作者写到内战结束便嘎然而止,第二部分则很快论述以捍卫 经济自由为特征“洛克纳时代”,而对“镀金时代的宪政演化”则作为这一时 期的背景着笔不多。这对于普通读者全面理解美国宪政演进来说,不能不说是 一点缺憾。
二、法律逻辑与历史语言的综合 《法院与宪法》一书i完者法律专业人士所写的普通法律读物,因而 与一些专业的法律读物不同。该书史论结合、通俗易懂。除了对法官意见的必 要解读,作者往往以平实的语言、生动的历史笔法书写重要的司法案例。在作 者的笔下,美国最高法院不再是神秘的圣殿,而是与时代密切相连的联邦政治 机关。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作者的笔下也脱去了法律神圣的外衣,显得更人 性化。 这一特点在书的第二部分体现的尤为突出。内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这 段时期,是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转型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新的 宪法难题。作者一开始便生动地描述了转型初期一系列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 这些新的问题首先迫使各州的立法机构开始立法规制经济发展和解决社会问题。 那些受到各项新立法规制的大企业和金融利益集团开始向联邦法院寻求援助, 挑战立法机构的立法。转型期的利益冲突最终转变为在最高法院的法庭较量。 作者选取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Mann v. minois. 1877)这一“洛克纳时代”到 来前的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集中分析。对于穆恩案的分析,作者避免了单纯地 局限丁•对判决意见本身的评论,而立足于这一条款的历史解读,作者首先以法 律人的严密思维分析了 “自由”、“财产” “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三个宽泛的 词汇所带来的判决困难,并仔细探寻了穆恩案中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英国 普通法背景,体现了作者历史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完美结合。 但是,穆恩案判决之后不久,最高法院的主导理念发生了转变,大法官斯 蒂芬•菲尔德反对政府干预的司法理念很快主导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 很快进入了司法判决的“洛克纳时代”。作为一个法律人,作者并不掩饰自己 的立场。在对“洛克纳时代”的最高法院做出评价时,他明确指出,19世纪与 20世纪早期的法律确实是异常僵硬,“律师与法官的教育要求他们忠于司法先 例与因此而来的法律体系,现在他们继续以一种逻辑推理来使用这些观念,却 几乎不关注实事基础。”不过,在批判洛克纳时代的最高法院时,作者并没有 忽视这些法官所处的时代,认为“他们所表达的理念并非不适应予他们的年轻 时代,大概是大多数法律都必须稍微落后于变革的脚步。”比如,对菲尔德大 法官,作者采用了阶级分析法,从菲尔德的出身和经历分析了他独立奋斗的个 人性格,又结合菲尔德所处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的时代分析了菲尔德理 念魏够盛行的原因。对于第一位约翰•哈兰大法官分析,作者的分析也显示了 其辩证的观点,一方面作者指出了哈兰是“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唯一反对者, 另一方面作者指出他也是菲尔德理念的支持者。在作者的笔下,这些法官们显 得不再是难以理解的不合节拍的“隐士”,而是有着自己个性的时代人。 不过,虽然法官们的判决可以理解,但最高法院一味地捍卫经济自由的判 决毕竟落后于时代,并带来了严重后果。在现存的制度下,人们已经难以挑战 最高法院的权威,改变最高法院的理念需要特定的时机。最终,富兰克林•罗 斯福总统的法院填塞计划(Court-packing plan)促成了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转 变③。菲尔德的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淡出最高法院,小奥利弗•温德 尔•霍姆斯的“法律现实主义”哲学成为新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