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1)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以及对商品
和服 务进 行监 督 的权利 。 为了防止对格 式条款的滥用 , 《 同法 》第 4 条 明 确 规定 ,格 式 合 O 合 同 中 ,提 供格 式 条款 方免 除 其 责 任 、加 重 对 方责 任 、排 除对 方 主要
格 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
应 当 采 用非 格 式 条款 。按 照这 样 的 规 定 ,一 旦 消 费者 与 经 营者 因格 式
合 同的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 ,消费 者将会处于有利的地位。
因 而 ,对 于 消 费者 而言 ,如 果 遇 到 经营 者 拿 出 “ 终 解释 权 ” 作 最
经 营者喜 用 “ 最终解释权” -斗= _ =I I I = 木= 场办奖售动 举有销活并 在 中诺 商告承 凡一 次性 广
:
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 ,减轻、免
除 、规 避其 应 当承 担的法 律 责任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理 解 发 生 争议 的 ,应 当按 照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 格 式
按照我国 《 合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最终 解释 权 ”条款 属于 格式 合 同条 款 。这 样 的 条款 ,消 费 者 不 仅 随 时 可在 商 场 碰 到 ,还 随 时可 在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 电信 和 电 力公 司 等 众多 行业 中碰 到 , 可谓 无处 不在 。 真 经营 者 在 格 式合 同 中 或广 告宣
为挡箭牌 ,千万不要忍气吞声 ,要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不 过 ,需 要 提 醒 消 费 者 的 是 , 凡 事 都要 讲 证 据 。在 购 买商 品 或进 行 其 他消 费 时 ,一 定 要注 意 搜 集和 保 存 证据 。具 体 而言 ,对 经 营 者 出 据 的 购物 发 票 、单 据 、 电脑 打 印购 物 单 、广 告 宣传 单 ,以及 商 标 、说 明 书和 图纸 图 表等 ,都 要 注 意 保存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综上 所 述 , 据 《 同法 》 规 定 , 家 在 商 品 促 销 广 告 中 所 附 的 根 合 的 商 “ 终解 释 权 ” 款 , 然 违 背 了 公 平 原 则 , 反 了 合 同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约 定 俗 成 的 一 个用 语 。 家 们 认 为 , 办 促 销 活 商 举
之, 商家 这 一 行 为 着 实 侵 害 了 消 费 者 的 诸 多合 法 权 益 。我 国 《 费 者 消 权 益 保 护 法 》 7条 到 第 1 , 定 了 消 费者 的九 项 权 利 , 括起 来 第 5条 规 概 包括: 人体 健 康 帝1 身安 全 不 受 损 害 的权 利 ; 人 知悉 其 购 买 、 用 的 商 品 使
格 式合 同 最终 解释 权 归属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o)2370 10—522 9O -7.1 o
遇到格式条款争议时 , 应先按照 《 同法》 1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 合 第 2 则进 行 通 常 理 解 , 果 仍 有 两 种 以上 解 释 , 应 当 采 用特 殊 解释 原 则 如 就 进行解释。其理由非常简单, 格式条款 是提供 方单方面制定, 发生分 歧或者表意不清时, 如果又采用有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当事人的解 释 , 于 提 供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就 设 下 的合 同 陷阱 则无 法 避 免 。 对 因此 解
动, 如果不声明保 留“ 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 最 , 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 被 动 境 地 。 商 家 这 种 做法 , 等 于 从 一开 始 就 和 消 费 者 签 订 了一 个 不 平等的合同,将 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 一切 自己说了算, 钻法律 空 子 的 同 时 也 愚 弄 了 消 费者 。 商 品 促 销广 告 的 内容 是 商 家 预 先 拟 定 、 由其 单 方提 供 、 经 与 消 未 费者协商 、 不允许 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 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 众 的 , 有格 式 条 款 的一 些 主 要 特 点 , 具 一般 被 认 定 为格 式 条 款 。 因此 , 商 家在 其商 品促 销 广 告 r声 明保 留 “ 终 解释 权 ” I 1 最 的条 款 就 属 于 格 式 条款 。 “ 最终解释权” 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 深入究
最终解释权范本

最终解释权范本最终解释权范本尊敬的各位用户:您好!感谢您选择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表示关注和支持。
对于您关心的问题,我们特意将最终解释权的原则范本制定如下:一、原则我们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用户的权益,依法行使最终解释权。
二、解释权的行使途径1.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最终解释权;2.合同条款:根据用户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条款,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依据合同规定行使最终解释权;3.公平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将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决策。
三、解释权的依据1.文字解释:对于涉及文字解释问题,我们将以文字及合同为基准进行解释,充分考虑语境、文法和相关规定,并进行合理和合理的判断;2.类比解释: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我们将参考类似问题的解决方式和标准,提供相应的解释;3.专家意见: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我们也将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以提高解释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问题解决流程1.用户投诉:用户在使用产品/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我们投诉。
我们将严肃对待用户的反馈,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2.问题核实:我们将根据用户投诉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以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解决方案:在核实问题后,我们将提供解决方案,并与用户共同商议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办法;4.协商一致: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将尊重用户的意见,本着和解原则,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让步。
我们将密切关注问题的解决进展,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5.最终解释权:若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仍存在分歧,我们将在遵循目前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下,依据最终解释权原则进行决策,并向用户解释并公示解决方案。
五、解释结果的通知与公示我们将尽力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向用户通知解释结果,并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向用户进行解释,并在相关平台或网站进行公开,确保解释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目的。
咱签这个合同呀,就是为了让甲乙双方在合作或者交易啥的过程中有个明确的规则,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则来办事,这样就不会乱套啦。
二、合同内容。
1. 具体事项。
甲方和乙方在这个合同里约定了好多事儿呢。
比如说甲方要给乙方提供啥服务或者产品呀,乙方要给甲方啥回报呀,这些都得写得清清楚楚的。
就像甲方如果是个卖水果的,那就要说清楚给乙方提供多少斤水果,是啥品种的水果,水果的质量得达到啥标准;乙方呢,要是给钱的话,给多少钱,啥时候给,这些都不能含糊。
2. 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呢,可能就是按照约定收取乙方的报酬呀,监督乙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对待自己提供的东西。
甲方的义务就是得保证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乙方也有自己的权利,像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东西,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给钱或者做其他该做的事儿。
三、关于合同最终解释权。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这个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具体归属方]所有。
啥叫最终解释权呢?就是说如果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合同里的某个条款或者某个事情有不同的理解了,这个时候就由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来说了算啦。
不过呢,这个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可不能乱来哦,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解释。
比如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把一个本来很清楚的条款解释得乱七八糟的,那样就不地道啦。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要是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情,像地震啦、洪水啦这种人力没法控制的灾害,那这个合同可能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啦。
如果要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得好好商量,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把变更的内容写清楚。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最终解释权”*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条款。
下面为大家带来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欢迎阅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条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于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活动中,消费者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
买卖商品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

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
1.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和要求。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3.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2.1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3.2.2 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并提出合理建议。
4.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4.3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5.3 乙方应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期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按服务费用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范本解释权

合同范本解释权
1.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范本中,所使用的特定术语将具有特定的含义。
对本合同范本的任何解释应以合同目的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的上下文和背景进行理解。
2. 解释的优先级
当本合同范本中的条款与任何其他相关文件或通信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范本的条款为准。
对于本合同范本中的任何歧义或模糊之处,应以提供合同范本的一方或机构的解释为准。
3. 变更和修订
提供合同范本的一方或机构有权随时变更或修订本合同范本。
变更或修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相关方,并在通知中指定生效日期。
变更或修订对已签订的合同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不排除其他解释
本合同范本的解释不应排除合理的商业解释或行业惯例。
在解释本合同范本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争议解决
如对本合同范本的解释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6. 通知和送达
对于与本合同范本相关的通知和送达,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通知和送达的地址应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双方后续书面通知变更的地址。
7. 完整协议
本合同范本构成双方之间关于该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商、承诺和协议。
本合同范本的任何附件或补充条款应视为本合同范本的一部分。
请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范本的解释权条款。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提供合同范本的一方或机构联系。
从“最终解释权”剖析格式条款

从“最终解释权”剖析格式条款[摘要]本文从法律性质、存在基础、法律效力、规制方式等方面论述了“最终解释权”条款,希望可以揭开这一条款的真正面目,切实維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解释权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商家的各式促销活动,随处可见的活动宣传单的最后一行往往是让消费者看了有些不舒服却也无可奈何的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此“最终解释权”条款究竟有无效力?“最终解释权”到底属于谁?又应该怎样规制这一类条款?这些问题无不困扰着众多消费者。
一、“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及其存在基础(一)“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界定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可见,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使用格式条款这种订约方式,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从而在本质上改变了缔约时的合同自由原则。
“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并不仅仅指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拟订,也可以由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拟订。
不过,无论何人拟订,这些条款都是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业已拟就的草稿。
针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来说,它通常是由举办活动的公司一方预先就拟订的,而并不是通过传统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
因此,该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这一特征。
2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且内容一般不会发生改变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制订格式条款最终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而节约成本。
因此,格式条款会被重复使用且具有稳定性。
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相对人。
格式定型化要求其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因此在表现形式上,格式条款多为书面格式。
而不能是口头格式或默示格式。
3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内容并非因消费群体的变化,消费地域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最终解释权”条款适用于已经与公司达成交易的消费者、正与其达成交易的消费者以及将会与其达成交易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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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1)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条款凭借其自身的特点与价值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其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泛滥已经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机制对其都没有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本文首先对“最终解释权”条款这一广泛存在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特点和本质等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对其规制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规制制度的健全和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性质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一)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
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1]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
语。
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最终解释权”的界定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
“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3]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笔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三)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
”[4]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
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
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四)“最终解释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
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以及“最终解释权”的归属
(一)“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商家以格式条款形式设立“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格式条款在订立的时候如果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制定条款时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很容易造成对相对方利益的侵害。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滥用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法律限制。
1、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使用义务
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一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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