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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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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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资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蒙秉英(2014年10月27日)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201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主要特点我想从四个大的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

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第二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个方面:《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四个方面:《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下面我们依次进行:第一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1、制定背景:当前,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

目前,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中,一是公务员:全国共800多万,加上参公的接近900万,共有1700多万。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3153万正式职工(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就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我们贵州省有7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县2013年公务员近1500多人(含参公人员),有5130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此,我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的一个群体。

三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

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

所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是有必要的,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一、主要的假期(一)病假1.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基本工资[1]和基础性绩效工资[2]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2)奖励性绩效工资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3]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4][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2]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3]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4]依据《关于按月发放部分绩效管理奖金的通知》。

(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学年奖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1](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5-02-12 访问量:1717 次黑办发〔2015〕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委、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5日(此件发至县)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中“吃空饷”人员包括:1.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

2.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黑水发〔2014〕475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4〕47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1号)要求,为进一步抓好我厅“吃空饷”问题的整改工作,现将《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4年11月27日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1号)要求,为进一步抓好我厅“吃空饷”问题的整改工作,制定《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攻坚克难,采取超常规措施,于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吃空饷”人员,妥善处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吃空饷”问题。

二、整改意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有关规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快速行动,全力追缴“吃空饷”人员违规领取的资金。

对不同类型“吃空饷”人员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中明确的下列意见执行:(一)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去公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办理减编手续,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办理减编手续,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工勤人员提出辞职,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

【业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

【业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笔者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人员,根据工作中业务疑难问题咨询情况,汇总出了政务处分中常见的七个问题。

针对政务处分实务中中常见的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近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的管窥之见,现将政务处分常见问题汇总释疑如下。

限于个人水平问题,肯定有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一、政务处分是否有统一的实体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机关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政务处分的实体法。

当前,政务处分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

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分散于各个部门的法规之中,具体引用中,要根据不同监察对象和违法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引用相应的法规。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会出台一个统一的法规,目前,已有这方面的计划,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二、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有哪些政务处分中,常引用的法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除了这些常用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作为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

行业性的如:公、检、法、海关等系统都有处分条例,遇到这个领域的人员,可以引用这个领域的实体法规。

专项工作领域法规如:安全生产、信访、档案、规划、编制、土地、财政、税务、“小金库”、滥发奖补等专项领导的政务处分实体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务处分实体法规,因制定的时间、标准、口径不一,处分的松紧度、立法的技术上还是有一定差异。

比如,法院工作人员,犯罪判处主刑一律开除处分,体现纪严于法;但检察工作人员过失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一定要开除。

当然,检察人员处分条例,也已列入修法计划,体现纪严于法和公平。

撤职处分,一般情况下职务降一级以上,但检察机关的撤职处分,职务降低两级以上。

还有,事业人员处分档次共四档,公务员处分档次是六档,事业人员处分少记大过和降级处分档次。

三、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是否全对等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对象是不完全对等的,如村组干部、社区干部、国企人员等人员,在特定事项上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调查,但如果不涉嫌职务犯罪,仅属于职务违法,理论上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可是因政务处分无实体法规依据,就无法给予政务处分。

关于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小大-->粤地发〔2014〕46号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一、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制度1、广东省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2、野外地质勘探队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206号).(二)绩效工资制度1、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实施绩效工资.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人员),基础性部分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掌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奖励性部分的比重可适当高一些,基础性部分可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三)津贴补贴各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1、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地质野外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岗位津贴、保密工作岗位补贴以及地区工资补贴等.2、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分配补贴、驻穗单位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3、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二、假期期间待遇处理(一)假期期间工资计发的处理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二)假期期间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三、受处分处罚待遇处理(一)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1号)文件.(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0号)文件.(三)受处分处罚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广东省地质局2014年12月2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日期:2018-05-04 07:10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平台作者:刘飞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

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程洪侠、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洪侠、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高凤娜张国飞【审理法官】孙峰高凤娜张国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程洪侠;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当事人】程洪侠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当事人-个人】程洪侠【当事人-公司】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代理律师/律所】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儒柏李振峙【代理律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程洪侠【被告】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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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转自:刑事正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

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

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

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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