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1

合集下载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

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 ___月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正 确 理 解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含 义 有人说 , 固定期限合同就是’ 铁饭碗 ” !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所

子 。西方企业特别是 E本 企业经 常提到员 工要 忠于企业 , 在 国 t 现
内的企业能对员工提 出这个要 求吗?合 同一年一 签 , 明年还 不知 道会不会在这儿 , 员工怎么忠于企业 。企业 的用人观念不改变 , 管 理制度不创新 , 因此 把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企业的负担 。
员 工 提 出 订 立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外 , 当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应 同 。三 自用工之 日起满 一年企业 未与员 工订立 书面劳 动合 同 , 也
另 一 方 面 ,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解 除 条件 过 于 严 格 。《 华 无 中 人 民共和 国劳动法 》 规定 了用人单位 解除 的情况 , 协商一 致解 除 、

谓无 固定 期限劳 动合 同, 是指劳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只约定合 同的 起始 日期不约定终止期 的劳动合 同。它没有 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 与
样需要 解除就得解除 , 需要裁员 就得 裁员 , 不是说签 了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终身制 了, 业就得养着了 。而且 ,劳动合同法 》 了 企 《 为
引导企业 签订无 固定 期限劳动 合 同, 还规定 固定 期 限合 同的终止 有补偿 , 固定期 限合 同终止 之后 没有 补偿 。不用补偿 , 于企业 无 对
劳动者签 订的合 同的有效期 限 , 劳动 关系可 以在劳动 者的法定 劳 动年龄范 围内和企业 的存在期 限 内存在 , 只有 在符合法定 或约定
的条件情 况下 , 劳动关 系才终 止 。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 劳动 合 同 主体 双方没有 约定合 同终止期 限的合 同, 其它 的地方和 固定 期 限 合 同一样 , 没有任何 特殊 的待 遇 。如果 遇到法 律规定 的劳动 合 同 可以解 除的条件 , 或者遇 到可以裁 员的情况 , 仍然 和固定期 限合 同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企业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因及对策

企业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因及对策
收稿日期: 2008 07 19 作者简介: 董福荣 ( 1958 ) , 男, 黑龙江哈尔滨人, 广东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吴子春 ( 1983 ) , 男, 广东兴宁人, 广东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
[ 3]
。 此外, !劳动合同法 ∀还规定企业裁员时, 与其订有无固定期
21
JOU RNAL OF GUANGDONG UNV ERS ITY OF BUS I NESS STUD I ES
No . 6 , Su m No . 101 , Dec . 2008
限劳动合同者应优先留用等。这自然会使很多企 业对其产生排斥心理。 2 . 增加了用工成本是企业抵制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直接原因
[ 4] 5- 7
82条规定 , 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就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 是以立法的形式直接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 [ 6]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 。 !劳动合同 法 ∀的这一规定使用工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 , 因而 企业有一定的抗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策略建议
面对业已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 ∀, 企业如何面 对和自处 , 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 1 . 提高认识 , 转变观念。错 误的认识是企 业 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一些企业把无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理解成 # 终身制 ∃、 # 铁饭 碗 ∃, 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其实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它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样, 只要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 ∀中列举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 种情形便都可以解除。因此, 企业管理层特别 是 主要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 !劳动合同法 ∀及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 ∀ ( 以下简 称 !实施条例 ∀ )的精神实质 , 认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对于企业、 劳动者个人和稳定社会的重要性。 2 . 结合本企业实际 , 设计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 合同文本。国家颁布 !劳动合同法 ∀的一个重要目 标是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 今后, 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将逐渐成为各 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 所以 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必须考虑其长期使用这一 特点 , 在内容表述上既能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 又 能适应长期使用的需要。如对工作内容、 工作 地 点、 劳动报酬等 都要进行特别设计。法律允许 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终 止条件, 由于无固定期限劳 动 合同不存在到期终 止, 所以用人单位有必要在 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对终止条件予以详细约定。 从近期实践来看, 一些企业已经设计出了 # 8+ 9 ∃ 或 # 9+ 8∃的劳动合同文本签定模式。 3 . 进行专门的合同续签评估。企业在合同续 签评估时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续签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在评 估要求上可以有所区别 , 人 力 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告知员工的主管有关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法律 规定, 并共同对员工的长期 发 展潜力进行评估。一般 而言, 用人单位应选择 具 有不可替代性的关 键员工、 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签

2008年前劳动合同法

2008年前劳动合同法

2008年前劳动合同法2008年之前,中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在此之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劳动合同法的背景1994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原有的《劳动法》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迫在眉睫。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2007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4.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等。

6.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更加规范地管理劳动关系。

国家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国家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现象日益普遍。

跨国婚姻家庭在享受跨国文化交流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

本案例以李女士与王先生的跨国婚姻家庭纠纷为例,分析国家法律冲突在跨国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表现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李女士(中国籍)与王先生(美国籍)于2010年在我国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2年在美国举行婚礼。

婚后,李女士随王先生移民美国,并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两人矛盾逐渐加剧。

2015年,李女士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等。

三、法律冲突分析1. 法律冲突的表现(1)婚姻法律冲突:李女士依据我国《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而美国法律对离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必须在美国居住满一年才能提出离婚申请。

这使得李女士在美国无法顺利离婚。

(2)财产分割法律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而美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存在较大差异。

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会涉及税收、遗产规划等问题。

(3)子女抚养法律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母亲,而美国法律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更加注重子女的意愿。

此外,美国法律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也与我国存在差异。

2. 法律冲突的原因(1)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在婚姻、家庭观念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婚姻家庭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2)法律体系差异:我国法律体系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3)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跨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指导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途径1. 双方协商:在跨国婚姻家庭纠纷中,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以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影响。

2. 法律咨询:在遇到法律冲突时,双方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各自国家的法律,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3. 国际仲裁:跨国婚姻家庭纠纷可通过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实现公正、公平的裁决。

2008劳动合同条例

2008劳动合同条例在2008年,中国劳动法领域发生了一项重大变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2008年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内涵:1. 劳动合同的分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 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 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

5. 经济补偿:- 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计算方法。

-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6. 集体合同:- 鼓励和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以保护劳动者的集体权益。

7. 劳务派遣:- 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8.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劳动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深远影响。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姜冰瑾中国汉正实业集团【摘要】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我国具有世界最大规模的劳动群体,因此对于劳动群体进行保护的劳动法是完善势在必行。

《劳动法》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存在了诸多的问题。

且存在《劳动法》没有根据与时俱进原则进行更新而无法完全的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速度。

因此,对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并加以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建议一、完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立法的建议1.《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的完善。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国的今天。

国内劳动雇用关系也逐渐变得多样化,随之出现了种类丰富的劳动合同条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条文仍显示出其不够具体、完善之处。

鉴于此种现象我们应放开视野,引进国外劳动合同法规条文较为先进、符合时代要求,结合现阶段国情,补充、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条文。

1.1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安排的问题。

根据上文中对国外同等法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标准中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基本的立法原则,以稳定国家劳资关系为基本的立法核心。

根据的国外先进地区的法律分析,部分地区的劳动合同采用的是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基本的法律合同依据。

这样的立法现象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不断的完善与司法解释过程中虽然对无固定周期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肯定,但是还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文件,与执行的特定范围。

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其局限性,所以应注意因工作的性质而订立劳动合同,不能滥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疏忽了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

就我国的现阶段就业前景而言,首先理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制范围:短期的、临时的、季节的或可替代的工作,而后就择情规定期限范围。

照此改良,既可以给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合适的使用范围,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更加容易接受的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1.2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方面。

对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但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国企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改制成为近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国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某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国有企业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

为改善企业状况,市政府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改制。

改制方案包括: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控股;企业员工身份转变为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过程中,部分员工对改制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改制方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中,张先生是该企业的一名资深员工,自企业成立以来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改制后,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仅为3年。

张先生认为,改制方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 除 劳动合 同而 续订 劳动 合 同的 。 按照我 国现行 的法律制度 ,无固定期 限劳动 合 同作 为劳动 合 同形态 的一 种 , 以 可 通 过 三种 方 式予 以解 除 , 括 协 商解 除 、 包 法
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法还规定, 建立劳动 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 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 使劳动关系 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 在发生劳动争议的 时候 也无据 可 查 , 常有 不订立 书 面劳动 合 经 同 的情况 发生 。对此 , 法规 定对 于 已经 建 本 立劳 动关 系 , 没有 同时 订立 书面 劳动 合 同 但 的情况, 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 之 日起 一个 月 内订立 书面 劳动 合 同。 二 、 外立 法对 该 问题 的规 定 国 从 世 界 范 围看 , 多 国家 为 了稳 定 劳 许
关键词: 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劳动合 同的解除无 固定终止 时间 无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合 同 法》 以 下 ( 简 称 《 动 合 同 法》 于 2 0 劳 ) 0 8年 1月 1曰 开始实施 了。因为新 的《 劳动 合同法》 人 , 们 再 一 次 审 视 着 自己 或 者 别 人 的 劳 资 关
篁 固
论 劳 动 合 同 法
— —
关于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
口 吴 钰 炫

要: 在劳动合 同法 中, 关引导劳工订立无 固期限劳动合 同引起 了 多的关注, 引来许多争议。我 国在制定这一制度所发 有 很 也
生的这种 情况使我们有必要探讨完善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制度 , 消除在 认识和 实践 中存在 的误 区和问题 , 一制度 在适 当倾斜保 护 这 劳动者利益的同时, 也能够考虑到企业 的利益 , 这样 就能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进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 。 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一)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定位 (1)就劳动者方面而言,“从事简单的生产和服务、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其劳动力的替代性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作用下,容易遭受失业的威胁,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很难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因此他们普遍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对象主要也是这部分劳动者”。[8]所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的也是这部分处于中低端水平的劳动者,引导这部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培育一个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培养一批熟练的技术工人。 (2)就用工方而言,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适合行业、企业的特点。有些行业不要求职工队伍的稳定,如餐馆、美容美发、旅游等服务性行业;还有些行业对知识技术更新的要求比较高,对人员的更新的要求也比较高,如高新技术产业。对这些行业可以不一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可以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使用人单位用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也使职工队伍经常更新,提供较多的空缺岗位和就业机会。同时,可以对员工人数较少的微型企业和一定年限内的新设企业,放宽其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理由有:“首先,这两类企业的用工不是劳动力市场的主流,放宽限制不至于冲击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其次,在公司法成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以设立这两类企业来规避劳动法责任的企图不能得逞。再次,从利益最大化考虑,规模扩大后的更大利润必然激励微型企业不断发展,不至于使其为享有能宽松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蝇头小利而保持原有微型规模。最后,放宽对这两类企业的限制,能鼓励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9] 2.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制度的完善建议 (1)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在法国、德国等欧洲模式下的国家,法律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事无巨细的列举式规定,严格限制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非法定的情况下,只能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而我国的现实情况与欧洲模式下的国家不同,一方面,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一直处于劳动力供求失衡的状态,劳动力专业化程度还不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待提高,不宜对定期劳动合同限制得过严;另一方面,像欧洲模式下的国家那样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作具体的列举式规定,必须要对在我国普遍强制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有十足的把握。因为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但是终归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灵活性更强,如果在我国不切实际的照搬西方的作法,一味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用工方式的首选,有可能导致我国用工机制的僵化,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毕竟企业劳动用工还主要由企业经济效益的决定,同时也受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企业规制、企业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不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对劳工的保护水平过高,脱离我国实际。但是,如果不对定期劳动合同进行任何限制,那么倡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续签次数进行限制的作法,促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分别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和签订次数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的效果如前所述,极易为用人单位规避。我们应将续签次数与最长期限相结合规定,建议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订一次,总期限不能超过5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续签次数和最长期限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规定,可以克服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两种不同理解(见上文)的不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首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签的,才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克服了“第一种理解”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延续成为劳动者的单方强制性行为的弊端,将续签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其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的总期限,包括延续的期限的在内,不得超过5年,克服“第二种理解”情况下用人单位利用两个短期合同就足以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的缺陷。其次,将定期劳动合同的上限设定为“5”年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5年的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全方位的考察劳动者,无论是劳动者的品行、基本素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还是劳动者的文化、品德修养等;劳动者也可以充分考虑自己对于目前的工作是否感兴趣,是否愿意长期从事这一工作,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潜力、用工制度、福利待遇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从宽把握 西方国家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多与解雇保护制度相联系,受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约束。解雇保护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琐的法律制度,各国由于在劳动关系的公平与效率选择上的侧重点不同,劳动关系受公法干预的程度也不同,即使属于同一法系,各国的解雇模式也并不相同。相比而言,我国没有专门和系统的解雇保护制度,我国的解雇制度尽管对劳工保护程度较高,但是规定得非常简单、粗陋、可操作性差。本文没有构建一套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解雇保护制度体系,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一点浅薄的建议。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最大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严格,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常困难,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则相对宽松得多,导致用人单位多愿意选择短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避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的解除规制。一方面,是因为法律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行性范围和禁止性范围分别规定,在禁止性范围之外又不符合可行性范围的解雇,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这样的立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已经限定得非常严格。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劳动执法部门往往曲解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原本已经贯彻“倾斜保护”原则的立法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再次倾斜,比如对法律中“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中的模糊性词语“严重”作过于严格的把握,将原本符合解除条件的解雇认定为非法,使得已经扶正的劳动关系出现新的不平衡,同样不符合法律的正当性要求。用人单位为了防备在仲裁、诉讼中的被动地位,处处对劳动者有所提防和警惕,甚至违背情理道德,要求劳动者作出种种保证,使劳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缺乏信任和共同体意识。因此,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在短期内无法修改的情况下,应该依靠劳动执法部门领会劳动法律的精神,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从宽把握,做到既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 (二)对现行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合理应对 1.劳动者应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提高自身素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用工制度下的终身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用工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此外,因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通常先与劳动者签订较短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考察,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没有培养的潜力,替代一个劳动者的成本低于承担其终身职业风险的成本时,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应当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及岗位特性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评估机制。企业应当事先对工作岗位和相关职位进行分析,判断哪些岗位可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岗位不需要职工队伍的稳定,可替代性强,可以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合理确定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一个固定期限劳动一般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了解期,不宜太长,同时因受连续两次订立的规制,又不能反复订立定期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岗位的特点与从事不同岗位的劳动者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达到考察的目的,并以此作为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参考。 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仍享有依法解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企业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对无固定期限员工的管理。 第四,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绩效考核机制。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减少了对失业的担忧,可能会产生安逸思想,企业应增加考核制度,设计更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加大绩效考核部分的比重,绩效不好的员工只能拿到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不能获得根据绩效额外支付的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