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豫政办〔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精神,创新乡村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农村优秀人才更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助力农业强省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动能,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人才示范带动作用,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评定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坚持业绩导向,重实绩、重效益、重贡献。
(三)坚持服务乡村产业、服务乡村振兴。
(四)坚持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三、评定范围和对象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或农业生产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职称类别和专业设置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级别,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专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四大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豫政办〔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河南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省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四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的关键时期。
谋划我省“十三五”农业经济发展思路,对深入实施我省中原经济区等国家战略规划,保持全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树立发展新理念,厚植发展新优势,开辟发展新境界,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特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主要成就“十二五”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契机,紧紧围绕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创新发展思路,自我加压奋进,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产业融合,保护农业生态,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全省粮食总产连续跨越550亿公斤、600亿公斤两大台阶,2015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606.71亿公斤,实现历史性的“十二连增”。
优势经济作物产量持续提升,设施蔬菜面积达到350万亩,油料、蔬菜及食用菌、水果总产量分别达到599.7万吨、7456.5万吨和930万吨,分别比2010年增长10.91%、12.56%、16.8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185c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3.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和《河南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1999]17号)精神,为了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的目标,化解了挤兑风险,维护了农户合法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但是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并没有完全结束。
目前,许多地方存在领导思想松懈、责任不够落实、清欠力度减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任务的全面完成,如果处理不好,仍有酿成局部风险的可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农村稳定、化解金融风险、规范经济秩序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真正把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等、靠、要、拖思想,继续按照国办发[1999]3号、豫政办[1999]17号文件精神,以清收欠款为重点,确保农户存款的兑付和中央专项借款的按期归还,善始善终地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二、成立清偿机构,承接原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的债权和债务有清偿任务的县、乡,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及时成立清偿机构,清偿机构的名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依法作为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承受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027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f.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并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减负工作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我省减负工作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农村综合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我省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造成农民负担重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农村教育、卫生、道路、农田水利及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等都需要快速发展和大量投入,乡村两级债务需要妥善化解;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尚未完全树立;部分基层干部的素质、观念和作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依法行政能力和处理新时期农村矛盾的能力不高,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较大,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没有完全消除。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豫林发[2011]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5.10【实施日期】2011.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林发〔2011〕131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农村经济体制、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载体。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全省各地不断涌现。
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我省现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350 个,入社农户12.8万户,经营林地289 万亩,涵盖造林管护、种苗生产、林下种植、森林旅游、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科技服务和加工销售等业务。
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推动林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林农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发达省(区、市)和其它行业比较,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组织结构松散,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不适应林业产业化经营和林农增收的需要。
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第5章 农业合作社110510讲解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五章 农民专业 合作社
导论: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
以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股不可 替代的力量:
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绝大部分由 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提供。其中, 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 畜产品占51%。提供的生产资料中,合 作社也占到很大的份额。其中,饲料占 40%,农机占47%,农药为70% ,肥料占 92% 。
导论:国内发展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连续提及对合 作社的扶持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五章 农民专业 合作社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现代农业):“认真贯 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加快发展……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 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 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采取 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 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 规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 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导论:国内发展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严格保护耕地,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 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加快发展设施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 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五章 农民专业 合作社
导论:国内发展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管护范围。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重点任务(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
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
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
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
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监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
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0]9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0.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0〕9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1万家,登记成员15.5万人,注册资金258.71亿元。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地区和行业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
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在新形势下,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开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