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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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混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混砼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商混砼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混砼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三)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商混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清洁,无污染;(二)车辆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四)车辆司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商混砼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防止混凝土离析;(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凝土污染环境;(四)运输过程中应当记录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三)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用户介绍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信息。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二)商品混凝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建材,具有优良的强度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制、原材料的选用、加工和施工等环节,以及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配制规定1. 配置方案: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混凝土性能要求,制定合理的配制方案。

包括确定混凝土的水胶比、砂浆膨胀率、骨料种类和掺合物的种类和掺量等。

2. 原材料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头、掺合料等。

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配制过程:混凝土的配制应严格按照配制方案进行,控制水胶比、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等参数,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 配制记录:每一批商品混凝土都应有配制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混合比例、搅拌时间等。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管理,依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配合比、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生产、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生产、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配合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3. 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采用不规范的生产工艺。

4.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控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利,划定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检验。

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生产质量。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合比,明确原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确保配料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加工和混合过程,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结果,方便跟踪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运输。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现决定废止下列十四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收取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的通知(珠府建〔2001〕85号)。

二、关于颁发《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建〔2001〕323号)。

三、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珠府建〔2002〕139号)。

四、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3〕241号)。

五、关于办理《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通知(珠建房〔2007〕3号)。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

七、关于颁发实施《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3]23号)。

八、关于珠海市逐步限制和淘汰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府建〔2003〕91号)。

九、关于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珠建建〔2004〕94号)。

十、关于调整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珠建建〔2005〕10号)。

十一、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建技〔2006〕7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建建〔2006〕129号)。

十三、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珠建建〔2008〕65号)。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的管理。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应当以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为目标,依法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二)依法销售,确保商品混凝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依法使用,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三)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定期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二)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控制各项指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稳定;(三)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四)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质量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和维护;(六)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的关键参数和质量指标。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销售团队和销售网络;(三)配备专职销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销售经验和市场嗅觉;(四)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销售环节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二)遵循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混凝土;(三)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四)加强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施工许可证;(二)配备专业的施工团队,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四)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工地安全管理。

商砼管理规定(3篇)

商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砼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砼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砼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保证质量,安全可靠;(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五)技术进步,持续改进。

第二章商砼生产管理第四条商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注册登记;(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商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商砼,确保产品质量;(二)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出厂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商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商砼销售管理第七条商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注册登记;(二)拥有合法的商砼产品生产许可证;(三)具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商砼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销售商砼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如实向购买者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等信息;(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砼产品;(四)建立健全销售记录,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五)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四章商砼运输管理第九条商砼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注册登记;(二)拥有合法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财[2003]12号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财[2003]12号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海市财政局珠财〔2003〕12号发布2003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2号)以及省七厅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一、水泥生产企业。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建设工程项目。

三、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四、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六、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专项资金征收办法: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01年6月29日)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其布点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城区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编制。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种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及质量监督。

第八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市区范围内磨刀门以东的所有建设工程(村民自建自用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含3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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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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