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内侵权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关键词】 类型化
婚 内侵权纠纷
离婚损害赔偿
绪
论
《 中庸》 云: “ 君子之道, 造端乎夫妇。 ” 夫妇为人伦之肇始 , 亦为私法之基础。亲子、 姻亲、 家长 、 家 属等关系 , 悉直接或间接由夫妻关 系而发生 ; 一部亲属法亦由夫妻之关 系而展开。 [ 1 ]婚姻关系作为 男女两性的结合 , 因具有身份性等特殊性质, 因而 由法律 、 道德 、 伦理等规范 同时调整。在各 国历史 上, 婚姻都更多地 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 在我国封建社会 中则体现为礼、 律并用 , 以礼为主 , 始有“ 法不入
来, 民法人身 权制 度 的发展 , 呈 现 出两种 相反 的趋 势 , 即一 方面是 人格 权 的 日益扩 张 , 另 一 方面 则是 身 份权 的消亡 o [ ]遗憾 的是 , 作为 公 民个 人 权 利 最强 有 力 的保 护 者— —法 律 , 在 我 国却 因为 有关 婚 内 侵权 责任制度 的不 完备 , 司法 过程 中往往 又做 出不予 受理 等模糊 化处 理 , 致使 众 多受 害人 因为 得不 到
魏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陈荣隆 : “ 论 夫妻 间之侵权行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北三 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 第 2页。 [ 2 ] 贺丹青 : “ 婚 内财产侵权之 民法规制 ” , 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 姻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卷 ) 》 ,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第8 7页 。
[ 3 ] 自古罗马法开始 , 封建制法以及早期 资本主义 时期法律 中婚姻 关 系体现为 夫妻 一体 主义, 即婚后 夫妻 中一 方的人格被吸收 , 其 中绝大 多数 情况是妻 的人格被 夫吸收 , 即妻子 “ 归顺 夫权 ” 。参见 [ 意] 彼 得 罗 ・彭梵得 : 《 罗马法 教科书》 , 黄风译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l 1 4页。 [ 4 ] 梁慧星 : “ 中国人 身权制度” , 栽《 中国法学》 1 9 8 9 年第5 期, 第9 1 页。 [ 5 ] 参 见陈荣隆: “ 论夫妻 间 之侵权行 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湾 三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贺丹青 : “ 婚 内财 产侵权之民法规 制” , 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姻 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 卷)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 版 ; 张学 军: “ 夫妻之 间适 用侵权行为法 的比较 考察” , 载《 社会 科 学战 线》 2 0 0 8年第 8期 , 第1 6 8页; 姜虹 : “ 夫妻 侵权 责任探 微” , 载《 政法论t -  ̄ r } 2 0 0 3 年第 1 期, 第7 3页。 [ 6 ] 杨 立新 : 《 侵权法论》 ,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3页。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最私人的关系之一,夫妻之间应当拥有平等、尊重和信任的感情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出现侵权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侵权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一些婚外因素加剧了夫妻关系的矛盾,婚内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婚内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对夫妻关系、家庭和社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对于婚内侵权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中国,婚姻法和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侵害夫妻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积极回应婚内侵权问题,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但是,对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如何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探讨。
因此,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全面探讨当前婚内侵权问题存在的主要现状、原因和影响,深入研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保障和实践运作情况,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1、婚内侵权的类型、特征及危害。
分析婚内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婚内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表现形式,探讨婚内侵权给夫妻关系、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2、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阐述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原因和侵权损害,深入分析对于各要件的判断和运用。
3、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研究。
探讨当前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运作情况,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标准的具体运用,讨论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拟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婚内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情况,分析其合理性与价值。
4、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在全面深入分析现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一些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最新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

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共同体。
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受到限制。
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然而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为司法实务人员,拟从司法实务视野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

内容摘要: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
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
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文旨在研究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地位、美国法对其规制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法上的现状与制度建构,通过对美国与中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分析比较,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一、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美国法规制及其评析美国法上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外延宽泛,涵盖了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般情形,但学者侧重于对其中的典型行为予以研究,这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婚内强奸(marital rape)、错误陈述亲子关系(tortious misrepresentation of paternity)、配偶间传播性传播疾病(tortious transmission of disease)等行为。
(一)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1.一般私法规制2.特殊私法规制——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期限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单方申请的紧急保护令(ex parte emergency order)多是在紧急情况下申请的,大多数州设定的最长有效期为 30 天以内;永久性民事保护令(permanent order)的有效期则较长,不少州采取了 1 年的最长有效期,也有州将其设定为 2至 5 年。
无论是哪种保护令,法院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限制申请相对人实施家庭暴力;授权申请人独占、使用双方共同使用的住所;允许申请人取得对双方未成年子女临时性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违反民事保护令将遭致刑事责任:各州多采取监禁、罚金等形式,并区分了家庭内外行为的责任。
除弗吉尼亚等州外,大多数州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认定为轻罪,并设定了最高 1 年的监禁,多数州同时规定了最高 1000 至 5000 美金不等的罚金。
建立我国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的思考

种亲属关 系, 它是其他家庭关系如 : 父母子女关系 、 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 ,这些权利与义 祖孙 关系 、 弟姐妹关 系等 产生 的基 础 。 妻作 为家 务 是调整夫 妻关系基 本 的法律 准则 。夫妻 侵权行 为 兄 夫 庭最主要的主体 , 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 作 为侵 权行 为的一种 , 承 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 。 应 承担 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 : 一是刑事责任, 黾 二 行政责 现象。 夫妻问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 , 不可 避免 的存在 。 随着 我国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生活 方 任 , 是 民事 责任 。然而 , 人们 三 针对 家庭暴 力等夫 妻侵权 式和思 想观念 的不 断转变 ,婚姻 家庭关 系 出现 的新 行 为 ,我 们 的法 律更 多 的是 追究 行为 人 的刑 事责任 的变 化 ,人们对 于夫 妻 间的侵权 不再 只限 于在 家庭 或行政 责任 ,夫 妻 侵权行 为所 引起 的民事 责任却往 内部 协调解决 , 而不 断地寻求 法律 的途径解决 。 因而 往被人 们所 忽视Ⅲ 。 夫妻间的侵权的民事救济越来越引起司法实践部门 所谓 夫妻侵 权 , 即配偶 之间 的侵 权 。 指具有合 是 的重视, 从法学理论上研究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 法婚姻关 系 的夫妻 ,实施 了危 害配偶 一方 的人身权 使对方的人身、 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 有助于服务司法实践 , 防患于未然 , 制止夫妻问的侵 和财产权 , 权行为 , 使蚁穴不至溃堤 , 保障夫妻权益不受侵犯。 害的过错行为。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 黾特定民 而不是 社会公 共利 益 , 种权利 这 本文就 实践 中出现 的夫妻侵权 问题 进行 了相关 的分 事主体 的权利义 务 , 析 ,对 建立夫 妻间侵 权 的民事救 济 的必 要性 进行 了 义务具有确定性。 笔者认为 : 夫妻侵权主要包含两个 探讨 , 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 民事救济的条件 方面的内容 : 其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 其 和方式 , 提出 了 自己的观点 。 二是夫妻 作为一 般 民事 主体所 享有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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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制 (4)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5)
(一)婚内侵权的基本内涵 (5)
(二)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6)
(三)婚内侵权类型 (6)
二、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7)
(一)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7)
(二)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8)
1、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思想基础 (8)
2、民法中的侵权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 (8)
三、我国婚内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不足 (9)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对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9)
(二)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存在重大缺失 (10)
四、建立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11)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11)
(二)建立债权凭证制度 (12)
(二)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 (12)
五、总结 (13)
六、参考文献 (14)
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学生:王静怡(指导教师:任选业)
(淮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自婚姻关系诞生以来,婚内侵权经常发生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
在婚姻立法中,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被忽视了。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个人权利,并普遍认识到配偶的平等和维护个人独立的必要性。
由于婚内维权意识的觉醒,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
对于婚内产生的侵权行为,受害者一方面想要利用法律来及时止损,另一方面想要借助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此类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法规还不能将原告的诉求和诉讼彻底地解决,原因是实务和理论两方面在侵权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上的规定未能统一。
故而深入研究和分析侵权赔偿制度在婚姻中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笔者试图由侵权赔偿制度在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得探讨和研究,给仍在修订完善中民法典里的婚姻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得意见,从而进一步更好地完善该法律法规。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制
A Study on the Damages of Infringement in Marriage
Student: Jingyi Wang (Faculty Adviser: Xuanye Ren)
Abstract: Tort in marriage often occurs in social reality sinc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In the period of the legislation of husband and wife oneness, the
importance of this problem was neglected. Due to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maintenance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view that both husband and wife have equal status and
should maintai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Due to the
awakening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protection in marriag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began to change. Victims for marital tort, on the
one hand, want to use the law to stop in time, on the other hand, want to use
compensation way to maintain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violated, so
often have such cases happened at home, but the current law does not meet such a
claim of the parti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o establish marital tor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did not reach consensus. In my opini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in-depth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infringement within marriage in China.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infringement within marriage,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or the marriage law in the civil
code that is being formulated in China, so a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Key words: Marital tort; Damages; Legal regulation
前言
近些年来,婚内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婚姻虐待。
加强侵权的赔偿在婚姻法中的深入分析,对于现代我国法律中的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研究方法和对比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比如说婚姻财产所有权制度等现行婚姻中侵权制度的缺陷。
结合国外的有效经验,重新描述并完善了因地制宜的赔偿等事宜的制度。
本文结合国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对有关理论进行了探究,分析了国内制度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对有关立法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一)婚内侵权的基本内涵
在民法的角度上看,本质上,婚姻中权利的冲突是一种侵犯行为,故而它涉及的内容需要符合侵权法的原则。
毕竟,现代处于一个以法制作为基础的现代化文明社会,婚姻中的配偶是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法律人格。
婚姻侵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在定义它时,必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度量标准。
《民法通则》的第106条中提出了,法人和公民的行为对个人、集体或国家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照法律承担其民事责任。
在这方面,如果我们要对侵权行为的定义进行概括,大多数理论
都是从这一条款开始的。
根据民法的定义,侵权行为应是民事责任主体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而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比较认可通过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确立、赔偿能力的范围和赔偿方式,而且关系到侵权行为或不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损失,受害人与另一方便建立起赔偿债务关系,在债务人没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债务关系就会变成民事责任。
“夫妻”是婚姻侵权的客体,双方应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因此,婚内侵权的定义应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一方的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权。
由于财产关系和关系的相关制度都侵害了两者的利益,所以必须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二)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目前,学术界对于侵权行为的范围界定还存在较大争议,大多数研究者都比较认可
的两大理论分别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前者提出侵权行为的主要内容是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
后者则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的因果联系。
一般来说,婚内侵权的四个要素是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笔者认为,婚内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各要件一方面具有侵权行为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与之不同的特性,分别表现在时间、主体和侵害权益几个方面。
(三)婚内侵权的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内侵权类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新的侵权形式出现了。
了解婚内侵权的表现有助于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彻底的分析。
由于衡量的标准不同,不同的分类如下:
1、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
因为不一样的行为方式,婚内侵权可以分为行为或不作为。
不作为的婚内侵权,也被称为被动婚姻侵权,意味着违法者有相关的法律义务不进行遵守,损害配偶的权利和利益。
因为各式各样可能的原因,侵权者不履行配偶之间的帮助义务以及不支持有不便之处的配偶,这些行为在婚姻中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不作为的侵权表现。
或配偶患有严重疾病,侵权者不提供帮助,甚至放弃,等等。
相对而言,作为一种婚内侵权,它也被称为主动婚内侵权。
意思是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积极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其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如侵权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