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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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

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

(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

(三)审贷委员会成员;

(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

(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

(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

(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离职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本管理办法酌情处理,保留将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至现在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三章问责组织

第九条本行设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本行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行长、分管风险行长、分管业务行长担任,成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两名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本行不良及核销信贷资产的责任认定,负责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健全问责工作机制。内审岗为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具体执行岗位,负责开展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调查、组织评议、撰写会议纪要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发起、调查和取证,负责跟踪处罚决定的执行,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为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

综合管理部职责负责问责情况的通报、发文以及经济处罚的计算。运营管理部负责风险金台账登记更新、计提风险金、经济处罚的执行或返还。

第四章责任分类

第十二条根据责任人在信贷业务办理及管理过程中的尽职履职程度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客观因素,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尽职免责、一般违规责任和严重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尽职免责。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责,没有渎职失职行为,没有违法违规情节,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过错,信贷资产因客观原因出现风险或损失的,可认定该责任人为尽职免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查实后可认定相关责任人为尽职免责:

(一)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单一行业面临重大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无力偿债而形成不良贷款的;

(三)因工商、税务、担保登记等政府机构不当履职或失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

(四)因无法预测的债务人的重大经营失误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后续形成不良贷款的信贷业务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

(六)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符合本行现行制度中有关尽职免责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一般违规责任。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存在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未尽职情节,且未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一般违规责任,具体参照《**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银行信贷操作规程》等本行现行制度相关条例。

第十五条严重违规责任。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敷衍履行岗位职责,因其主观故意而实施严重违规行为或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严重

违规责任。

严重违规责任适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超越当年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办理信贷业务,或者采取化整为零、隐瞒相关信息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审批信贷业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业务环节中存在伪造重要资料、数据、重要文件、重要凭证等行为,或存在私刻、盗盖印章、虚假登记等行为;

(三)为客户套取信贷资金提供便利而实施违规行为,或直接、间接参与民间融资收取手续费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数额较大的;

(五)强令、授意、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六)存在违规事实,但阻挠、抗拒调查,隐瞒事实;或伪造、隐匿、纂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或诬陷他人,推卸责任;或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

(七)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给本行造成数额较大的信用风险;

(八)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导致本行被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以警告、暂停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对本行声誉或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九)因违规失职导致本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领域,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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